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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快付案件执行阶段再有新突破——企业名称变更强制执行依法可行

 2017-09-305417
[摘要]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民选律师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张博先生代理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诉银联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6)沪0115民初56492号),近日,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强制执行上又有新突破。

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民选律师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张博先生代理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诉银联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6)沪0115民初56492号),近日,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强制执行上又有新突破。


中国银联作为中国银行产业的核心和枢纽,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业务遍布海内外,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均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该案被告银联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主观攀附恶意明显,将“银联”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与银联商标高度近似的“银联快付”商标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中国银联损失50余万元。该案被上海浦东法院评为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该案对于肃清市场,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判决生效后,为使该案的正面社会效应最大化,中国银联委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民选律师团队就该案申请强制执行,其中变更企业名称这一判决的有效执行对该案极为关键,对遏制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市场混淆影响具有实质性意义。


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被申请人不主动申请改名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主动变更企业名称的案例鲜有成功。2015年、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发布意见,对于拒不执行的企业可将其企业名称改为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起初仅在深圳市试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发布后,为登记机关对不适宜企业名称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执行过程中,代理人积极配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就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主动变更企业名称的法律依据并协助执行法官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函》,中国银联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积极有效沟通,协助当地登记机关在配套实施细则尚待完善的情况下最终将被告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


经过法院、工商、当事人及律师多方努力,该案企业名称变更的强制执行得以支持并落实,该案不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实操范本,也是是变更企业名称强制执行的标杆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