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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员工深夜11点到公司“偷”走离职申请表,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023-12-18517
[摘要]锦天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案例 2023锦天城劳专委优秀案例三等奖

锦天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案例

2023锦天城劳专委优秀案例三等奖

作者:黄智君



【基本案情】


汪某在A公司从事销服专员工作。2021年12月6日20时4分,汪某通过手机端在公司系统上提交离职申请。当天20时20分,汪某将签字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交给她的上司张某,离职申请表上的日期汪某填写的是2021年12月31日。张某将汪某签字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放在人事助理的办公桌上。随后,汪某打包个人用品并将所有物品搬离办公室。当天晚上23时11分,汪某折回办公室,从人事助理的办公桌上拿走了她签字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23时13分,汪某在微信群向领导提出不同意以个人原因自离。在公司办理退工退保手续后,汪某提起劳动仲裁,称公司未经其同意以其辞职为由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是汪某辞职还是A公司违法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劳动仲裁阶段A公司败诉,一审、二审A公司胜诉。


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不能提供汪某签字的离职申请表原件,而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动辞职,未经公证的电脑系统截图显示的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加之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对王某的离职申请审批予以撤销,离职审批流程未履行完毕,且公司单方面终止了汪某履行工作义务的权利,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汪某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表》照片件、视频监控、张某与同事聊天记录等证据较为客观反映了当晚情况,可以看出与汪某陈述签署客户名单等内容显然不一致,公司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此外,视频记录了汪某在签署文件后收拾物品的经过,将其个人物品全部打包搬走,不符合为休假而整理物品的常规,更似离职而为。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主体为汪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工作系统截图、工作系统供应商出具的情况说明、有汪某签名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照片、张某与同事的聊天记录、办公室监控等证据可形成较为可信的证据链,证明汪某提交离职申请、签署《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的事实,合理有据。汪某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难点要点】


1、为了证明系汪某主动辞职,公司需提供汪某提交离职申请的系统流程截图,但该截图中存在对公司不利的因素,即该截图也显示了人事在系统上操作了撤销汪某离职申请的记录。


2、公司仅有《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照片,无法提供原件。而且,公司监控视频根本看不出汪某交予张某的文件是《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还是汪某所述的客户名单。在举证方面,公司明显存在缺陷,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汪某主动离职的事情。


【典型意义评析】


本案是关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适用的一则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该款规定,用人单位证据不足或不充分时,可以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借以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使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从而获得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在本案中,通过监控视频中不同时间段下汪某的行为活动以及其他证据,去试图还原真相,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