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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代理的涉港股权投资侵权疑难案件获广东高院终审判决支持

 2017-02-134624
[摘要]2016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余某(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邱某(原审原告,下称“委托人”)及原审被告香港某投资公司、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某、傅某等涉港股权投资侵权纠纷一案(下称“本案”)作出驳回被上诉人余某全部上诉请求并判令余某赔偿委托人损失及利息的终审判决,获支持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余某(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邱某(原审原告,下称“委托人”)及原审被告香港某投资公司、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某、傅某等涉港股权投资侵权纠纷一案(下称“本案”)作出驳回被上诉人余某全部上诉请求并判令余某赔偿委托人损失及利息的终审判决,获支持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委托人与原审被告余某、原审第三人傅某三人共同签署《合作投资协议书》,以隐名股东方式通过余某控股的香港某投资公司对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其后,原审第三人傅某退出合作投资,其占香港某投资公司持有的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由委托人及余某二人按等比例继受。2007年,余某利用公司财产权与自然人人身权相分离的特性,未经邱某同意便擅自将香港某投资公司100%股权转让与第三人林某,该交易实质上是通过转让香港某投资公司100%股权以达到将香港某投资公司唯一资产即所持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股权权益一并转让的目的。上述事件导致委托人无法再依据《合作投资协议书》享有投资权益,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我所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及时根据法律更新情况不断调整诉讼策略,精准定位诉讼请求,为本案制定了正确的诉讼方向。同时,代理律师不断从大量而繁复的证据材料中发现对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细微线索,层层深入,就委托人的投资事实、损害事实及余某的侵权行为、侵权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进行全面举证,为本案的全面胜诉夯实基础。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认定合作投资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帮助委托人实现侵权损失赔偿的全部主张。该案终审判决结果也在此证明,法院对于认定合同无效采用了越来越严格的标准,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本案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李立坤律师、高级合伙人郭璇玲律师、律师张惠婷为委托人提供了包括诉讼方案设计、诉讼难点研究、出庭应诉、和解谈判等诉讼全程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