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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地产项目遭遇担保陷阱,锦天城为客户挽回损失1.5亿元

 2020-09-014123
[摘要]日前,锦天城代理某港股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下称客户)民事诉讼案获得胜诉,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约1.5亿元人民币。

日前,锦天城代理某港股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下称客户)民事诉讼案获得胜诉,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约1.5亿元人民币。


客户于2019年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A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下称B公司)以及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收购A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1.8亿元,B公司和实际控制人C承诺除已披露债权债务关系外,A公司无其他债务。


《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客户依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投资,累计投入约6亿元。2020年初,突然出现15位债权人持有以实际控制人C为借款人、A公司和B公司为担保人的29份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12件民事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C清偿债务本息1.5亿元、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A公司银行账户,给项目开发造成重大影响。


锦天城律师代理本案后,除另行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解除A公司账户查封外,重点关注A公司为实际控制人C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并据此对实际控制人C进行当面访谈。通过访谈,获得重大突破:B公司的3位自然人股东中有2位系实际控制人亲属,其持有的股权系为实际控制人C代持,另一持股20%的小股东D系真实持有。锦天城律师旋即安排对小股东D进行调查取证,小股东D明确表示:A公司和B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未召开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其对担保事宜毫不知情。由此,锦天城立即制作小股东签字访谈笔录并将该笔录提交法院,为避免未出庭证人证言效力问题,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小股东D调查取证。


庭审中,锦天城律师主要认为,借款协议形成时,A公司系B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实际控制人C的近亲属(实控人姐姐),B公司有3位自然人股东,鉴于A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因此A公司提供担保应经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而非仅由B公司作出股东决定。B公司的3位自然人股东中2位系为实际控制人C代持,该2位自然人股东应回避表决,即小股东D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但B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征求小股东D的意见。因此根据公司法和《九民纪要》相关规定,A公司为实际控制人C提供担保未经法定程序无效。


此后,1件案件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担保无效,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其余11件案件原告申请撤诉,案结事了。


除民事法律服务外,锦天城律师同时认为本案刑民交叉,也涉及房地产项目股权收购活动中有意隐匿或有债务涉嫌合同诈骗问题并全程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本案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陈德武律师、褚任律师代理,全永杰律师、王筱楠律师助理亦全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