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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易案例 > 锦天城律师为医学之星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锦天城律师为医学之星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15-12-232769
[摘要]2015年12月4日,医学之星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开始发行医学之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于2015年12月7日结束发行。2015年12月8日,计划管理人发布公告宣布本专项计划成功设立。本专项计划由医学之星(上海)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通过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15年12月4日,医学之星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开始发行医学之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于2015年12月7日结束发行。2015年12月8日,计划管理人发布公告宣布本专项计划成功设立。本专项计划由医学之星(上海)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通过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基于医学之星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作项目合同书及相应补充协议而享有租赁债权。本专项计划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共分为五档,分别为医学之星优先01、医学之星优先02、医学之星优先03、医学之星优先04和医学之星优先0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设立日已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70亿元。评级机构考虑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情况、交易结构的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的风险,给予各档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均为AAA;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0.53亿元,由原始权益人医学之星全额认购。


本所高级合伙人王清华律师,律师许崇强律师、许玥,律师助理李屏、沈晓禹组成的团队为本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托管协议、资产买卖协议、资产服务协议、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等全套文件起草和审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