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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为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

 2018-02-053328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次债券发行人中泰集团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0435.SZ)(以下简称“中泰股份”)股东,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中泰股份部分股票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债券期限3年,拟分期发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项目出具了《关于浙江中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8〕59号),认为中泰集团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条件,无异议。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欧阳军、资深律师肖浩、律师李琨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