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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在上海某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中成功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2024-10-301353
[摘要]锦天城周晟律师接受中央某部委下属的厅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委托,代理一起人事争议案件。

锦天城周晟律师接受中央某部委下属的厅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委托,代理一起人事争议案件。近日收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依据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与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本案的亮点在于:关于事业单位以及其聘用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在诉讼领域较少,本所在一裁二审的代理过程中全部驳回对方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2023年5月对方当事人提起仲裁,主张基于解除聘用合同的工资、赔偿金等。同年8月仲裁裁决驳回对方所有主张。对方当事人后又于2023年9月提起诉讼,2024年4月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最终于2024年10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件历时一年半,从仲裁到二审终审判决,三次裁判全部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取得胜诉。


本案的难点在于:首先,在司法领域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下人事争议纠纷难以调解解决,其与普通劳动争议纠纷存在区别。基于外部性特征,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可以划分为调换岗位、确认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薪资福利待遇以及其他(如项目科研经费、履行待退休协议)五种类型。本案属于解聘一类,但该类案件性质与解除劳动合同性质不同,因此首先需要做好案件的性质定位,不可与劳动争议纠纷混淆。


其次,本案从仲裁到一审、二审都适用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其首要适用的法律规范。


最后,在实务中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随意性大,个别案件存在直接依据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理与裁判的情况。而且,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部分空白地带。


因此,本案需要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中心,辅以《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逻辑论证,分析包涵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办法在内的适用逻辑。


本案代理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案件代理之初,首先需要清晰定位代理客户的单位性质以及相对方与客户间的关系,本案代理事业单位作为中央某部委下属的厅级事业单位,相对方作为其聘用人员,双方之间的争议性质属于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争议案件;


2. 就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来看,聘用制工作人员要受到事业单位的管理,故而具有从属性。首先,事业单位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因此该用工单位存在特殊性;其次,事业单位的聘用受到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约束,具有国家的干预性,与普通的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再而,基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其具有对违反义务的聘用者进行行政处分的权限,因此事业单位与其聘用者兼具劳动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


3. 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要结合《劳动法》与其他国家规定以及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案件分析。基于上述事业单位的定位以及劳动关系的定位,除了对于基本劳动法律适用的分析外,针对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的关系,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首,包涵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是该类案件的适用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