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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易案例 > 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优铠公司技术秘密案

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优铠公司技术秘密案

 2021-09-141907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启机械有限公司、曹某、李某、周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锦天城律师在本案中代理优铠公司,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获得胜诉,为客户争取到600万元的赔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启机械有限公司、曹某、李某、周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锦天城律师在本案中代理优铠公司,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获得胜诉,为客户争取到600万元的赔偿。


优铠公司,是优必选(中国)有限公司独资生产基地,是国内起步较早的木材优选备料木工机械生产商。作为高科技企业,多年来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各类优选锯切设备的各项性能在世界同类产品中均属佼佼者。


本案中,锦天城律师做出以下努力:第一,协同委托人从被告客户处取得侵权机器,并公证保存;第二,为厘清技术秘密和公知技术的边界,拜访两所大学三位博士生导师,第三,多次取证并配合法院勘验地跨五省七市;第四,利用动态图、PPT、视频等综合方式向法院解释涉案技术和机器运行工艺。


本案有三大特点和法律意义:

   (一)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对技术秘密的解释和说明,既未超出也未改变其主张的技术秘密,这种解释和说明不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通常不会违反诚信原则。

   (二)当被告机器的运行方式和结果遵循了原告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技术不同于技术秘密,就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原告的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

   (三)在权利人主张侵犯技术秘密案件赔偿数额时,可考虑技术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本案由锦天城合伙人陈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陈阳阳等多位律师参与辅助工作,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赞誉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