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易案例 > 锦天城律师代理的“阿凡提”著作权案入选上海知产法院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锦天城律师代理的“阿凡提”著作权案入选上海知产法院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2016-01-053540
[摘要]“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是由著名艺术家曲建方先生于1978年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的职务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2012年在“葫芦娃”著作权案中胜诉,并且该案入选2012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成为著作权标杆案例后,于2013年8月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起诉,认为“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由其组织人力创作并提供经费,最终造型亦由其确定,故该作品属于著作权归属美影厂的法人作品。曲建方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两册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请求法院判令曲建方和电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是由著名艺术家曲建方先生于1978年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的职务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2012年在“葫芦娃”著作权案中胜诉,并且该案入选2012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成为著作权标杆案例后,于2013年8月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起诉,认为“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由其组织人力创作并提供经费,最终造型亦由其确定,故该作品属于著作权归属美影厂的法人作品。曲建方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两册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请求法院判令曲建方和电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3年9月锦天城律师接受著名艺术家曲建方先生委托,针对美影厂的诉请进行了充分的答辩,并进一步就“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著作权的归属提出了反诉主张。锦天城律师一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向法庭提交了六百多页近百份的重要证据,证实了“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创作完成后30年的时间里,曲建方先生一直通过投稿发表、许可他人拍摄动画片或者用作产品宣传等方式使用“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作品,并于1996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全国多个法院进行了著作权诉讼维权,维权胜诉判决被众多知名媒体广泛报道等事实情况和美影厂仅在电影领域使用作品著作权的事实情况;另一方面,锦天城律师从法律适用、作品创作的特殊历史背景、《著作权法》颁布前后该美术作品的实际使用支配情况、“阿凡提”案同“葫芦娃”案的不同点以及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向法庭充分阐述代理意见。


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审理,上海徐汇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涉讼前,美影厂和曲建方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且没有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故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并有违公平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认“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是职务作品,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维持一审判决。


通过锦天城律师团队的努力,一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锦天城律师的意见,在该案判决事实上突破了“葫芦娃”案中对计划经济时期“个人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单位”的裁判意见,是对在特殊历史时期创作的动画角色权利归属问题的新探索,该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虽然一二审法院没有全部采纳锦天城律师关于“阿凡提”系列美术作品应当适用著作权法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曲建方先生,美影厂仅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的意见,但锦天城律师专业的法律工作仍得到了“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创作者著名艺术家曲建方先生的肯定和认可。


该案件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丁华律师、律师汤蓓珏担任出庭律师,律师黄璞虑、黄威、余晴和律师助理沈晓微参与了案件包括证据收集、反诉方案设计、诉讼策略分析推演等诉讼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