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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021-12-031899
[摘要]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2021年12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及宣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2021年12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及宣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林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本次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共7件,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树彬律师作为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代理人,全程代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雅砻江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第174号指导性案例)。


本案的基本案情: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电站由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未开工建设。绿发会认为,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音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牙根梯级电站即将修建,根据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海拔高度和水电站水位高度对比数值,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绿发会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牙根梯级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牙根梯级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故判决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作为牙根梯级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果决定项目建设能否依法推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同时,该案在裁判理由中引用国际环境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阐释了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以及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珍稀野生植物的预防性公益诉讼。长江上游是我国水能资源蕴藏丰富的地区,也是自然环境良好、生物物种丰富、地质条件脆弱的生态功能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充分尊重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成功避免了环境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冲突。同时,五小叶槭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已将其评估为“极度濒危”、列入红色名录,人民法院判令雅砻江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树彬律师为本次案件中的雅砻江公司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