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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成功以高难度无效理由实现逆转

 2024-10-02822
[摘要]锦天城刘民选律师团队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和专利无效案。近日,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以专利法第33条为依据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成功帮助客户实现了逆转。

锦天城刘民选律师团队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和专利无效案。近日,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以专利法第33条为依据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成功帮助客户实现了逆转。


本案的亮点在于:该案以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之规定,即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了权利要求,而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进而被无效。以该条款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且胜诉的案件数量极少,而通过该案阐明了该条款的法律内涵,不但为后续案件指明了法律适用问题,同时也为创新者如何进行专利申请起到警醒作用。


本案的难点在于:在专利审查阶段,专利申请人常常会对专利文本(尤其是权利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以争取获得授权,其中,对于明显的修改超范围的情形,通常在审查阶段即会被审查员指出,不会留待无效程序中才显露其真面目。因此,即便授权专利可能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往往也是比较隐蔽、难以察觉、且存在争议的,这就导致实践中以专利法第33条为理由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例非常少,大多数情况下请求人主张该理由都不会被支持。然而,锦天城律师基于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分析,以敏锐的洞察力精准地找到了涉案专利的漏洞,并且在口审中清晰地表达了我方主张该理由的依据,提交了细致完善的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成功结果。


本案对于创新者和律师及专利代理师均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具体包括但限于:


1. 在专利撰写时,对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应尽可能完善和准确,一方面要在权利要求撰写时进行恰当的上位概括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要在说明书中全面地、分层次地描述专利技术方案,为后续的修改打好基础、留足空间。


2. 在专利申请阶段,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本的修改应时刻注意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尤其是在修改权利要求以争取授权的过程中,切不能仅关注新颖性/创造性问题而忽略修改是否超范围,否则要么会导致申请被驳回,要么是在获得授权的同时埋下专利不稳定的隐患,为后续维权带来阻碍。


3.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除了常规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还应当从多个角度切入,积极寻找能够使专利无效的其他有力理由,包括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等条款,全方位、多维度地向目标专利发起进攻。


本案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刘民选、律师陆少凡、律师代明心、律师助理田崇泰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了以上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