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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拍卖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思路初探

作者:林潇 2022-10-21

第一部分:主要法律问题


拟申报IPO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存在股东因涉嫌犯罪导致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拍卖的情形(以下称“标的股份”)。根据IPO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并结合部分案例的审核问询情况,笔者认为,发行人需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一、股权层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涉诉、司法冻结或司法拍卖,导致标的股份权利归属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建议发行人及时掌握相关司法案件的发展动态,在申报前能获得相关案件的一审判决或终审判决为宜,使得标的股份的权利处于相对稳定、明确、可预期的状态。


二、控制权层面,是否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控制权的稳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若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与其他大股东的持股差距不大),且标的股份数量较大,倘若标的股份被其他大股东竞得,或将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权的稳定性。因此可以考虑由实际控制人参与竞拍取得标的股份或由发行人公司竞拍取得标的股份。还有一种情况是,涉案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且在公司曾担任董监高等职务的情形。例如金禄电子(创业板注册生效)在审核期间,其第二大股东、董事麦某明因涉嫌走私被羁押,无法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问询问题亦包括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刻意规避的情形。


三、股东层面,是否符合股东适格性要求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对于股东核查及适格性的有关要求,涉诉股东如果继续担任发行人股东的则不符合股东适格性的要求;拟通过竞拍取得标的股份的股东,应当满足股东适格性和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要求,若属于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满足对突击入股股东的监管要求。

四、业务与持续经营能力层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及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中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规定,在判断影响的时需明确,1、案件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如果相关,则提前评估相关业务在发行人业务规模中的比例、权重及影响;2、涉诉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其涉嫌犯罪是否影响到发行人的经营生产活动、持续性等发行条件。


第二部分:司法拍卖相关的合规建议


鉴于发行人股东涉诉、股份被司法冻结或产生前述若干法律问题,为避免对IPO申报造成障碍,建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可提前了解并参与标的股份的司法竞拍。实务中的操作要点及依据如下:


一、参与拍卖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执行冻结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主要有: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公拍网司法拍卖频道、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司法拍卖平台、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交互联司法拍卖平台和工融e购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等。


二、参与竞拍的主体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对于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核查要求以及股东任职适当性的要求,笔者认为,参与竞拍的主体应当注意:1、需满足股东适格性要求: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在职或退休或离职的公务员、党政机关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等情形、三类股东、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2、其直接或间接股东的出资情况合规、资金来源合法;3、不存在委托代持、特殊利益安排;4、穿透后的人数,不宜过多或复杂,不会导致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5、层级不宜多且复杂;6、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和实控人认定造成影响。


因此,建议参与竞拍的人选以下列几种为宜:1、实际控制人(为稳定控制权之目的);2、发行人;3、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人或经备案的私募基金;4、以自有合法资金投资的企业(不存在合规问题、股权结构明晰、穿透后人数较少、配合度高);


倘若发行人参与竞拍的,则建议发行人提前估算涉及股权的整体价值,以公司作为竞拍主体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拍得股权后,可采用如下方式处理股权:1、考虑用于股权激励;2、注销该部分股份(注意需履行减资相关的程序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程序);3、标的股份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就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事项进行预先判断。


三、竞拍资金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参与标的股份竞拍的资金,应来源合法,相关主体能够提供必要的资金流水,不会被质疑、认定为股份代持。


四、税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之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据此,参与标的部分拍卖所涉税种包括印花税(双方)和个人所得税(出让方),其中买受人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代股权转让方全额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限售


关于竞拍股份的限售规定和建议,详见下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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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本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之规定,若申请豁免股份锁定成功的,则根据受让方的股东身份(特殊身份,如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股东)适用相应的锁定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等)。但是,参考案例“迪威尔”、“唯科模塑”等案例,笔者认为,谨慎考虑,参照申报前12个月入股锁定36个月更为妥当。


六、竞拍规则


建议发行人关注竞拍平台的相关公告,了解相关标的的竞拍规则、程序,以免延误、错失竞拍的时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主要流程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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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总结


根据最近的IPO审核问询情况,涉及股东涉嫌犯罪、股份被司法冻结、拍卖的,审核关注主要聚焦在:相关诉讼情况的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最新进展;标的股份是否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受诉讼影响的股东、新增股东是否符合股东适格性要求;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等。笔者结合问询回复理解,主要的应对思路有:


1、发行人需及时掌握相关司法案件的发展动态,及时向上市辅导中介提供关诉讼情况、基本案情、进展程度、裁判结果、执行情况等的信息和资料,便于中介开展核查分析案件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关联,如果存在关联,则影响性多少;最好能申报前、或审核问询过程中获得相关案件的一审判决或终审判决,使得案件定性、标的股份的权利均处于一个相对稳定、可预期的状态。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沟通好参与竞拍的主体,以便未来竞得标的股份的股东能够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确保其符合股东适格性的要求。


3、了解涉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任职、履职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大股东,是否担任重要职务,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其股份受限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例如:


1)涉案股东仅作为财务投资人或担任非关键性职务的情形:涉案股东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其所持股份发生变动,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其所担任的职务为非关键性职务,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的影响力较小,发挥作用有限,其不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后,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涉案股东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结合其实际履职情况、在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权利的情况以及表决情况,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的影响力较小,发挥作用有限,对实际控控制人的经营理念均予以认同,不会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


3)所涉案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性与影响程度。相关案件系涉案股东的个人行为,涉案事实、资金均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所涉案件与发行人及其前述人员存在关联的,但发行人及前述人员已经进行了妥善的纠正和整改,影响占比有限,涉案股东及所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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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本的完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晓腾律师亦有提供帮助,特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