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GDR新规解读(一): 监管6号指引要点概览

GDR新规解读(一): 监管6号指引要点概览

作者:蔡琴 2023-05-17
[摘要]2023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2023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6号指引”)。


此前,中国证监会曾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发布了5份相关配套监管指引。根据前述指引的内容及精神,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将被纳入统一备案管理体系。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境内企业“出海”相关的监管制度规则及其配套指引,我们将6号指引涉及到的关键信息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发行GDR的政策定位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监管机构将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二、申请程序


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


image.png


三、6号指引规则的具体适用


image.png

image.png


四、需要准备的材料


image.png


五、时间节点


根据6号指引规定,在2023年3月31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GDR发行申请,但未获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履行基础股份发行注册及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册申请及备案材料的时点。


2023年3月31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相关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法律核查要点


根据6号指引的要求,发行人拟首次发行GDR,需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情况完成以下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备案至中国证监会。


image.png


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的积极方式。我们将陆续发出对6号指引及配套细则的细节解读,敬请期待。


本文实习生曾渝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