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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年半徒刑到缓刑一年半,公正得以实现

作者:何兴驰 2023-04-14
[摘要]2021年1月到2023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的心情和命运如过山车一样起起伏伏——从销售假药罪到非法经营罪,从起初的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半到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某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和处罚,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2021年1月到2023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的心情和命运如过山车一样起起伏伏——从销售假药罪到非法经营罪,从起初的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半到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某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和处罚,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板上钉钉”,三年半牢狱


张某某于2019年诊断出重疾,进行手术后背负上巨额债务,其因偶然机会接触到一种兴奋剂买卖。张某某了解到,在健身圈和商业健美比赛圈,一些健身人士为了更快地练成肌肉发达的身材,会服用含有兴奋剂的产品。巨大的债务压力促使张某某开始从事兴奋剂转卖业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张某某从其上线李某某处购进含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8万余元,非法获利85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请所在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药检处对张某某等人销售的产品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张某某等人销售的产品属于假药。与张某某涉嫌同样犯罪的还有王某某等数十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何兴驰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对涉案产品重新鉴定,公安机关遂委托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其出具的意见函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含兴奋剂的产品。两份鉴定结果出现分歧。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后,该院请示了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张某某等人明知无相关生产、销售许可而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金额20万以上,情节严重,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三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张某某未曾想到自己贪图金钱利益,销售增肌产品竟会给自己带来三年半牢狱之灾。


峰回路转,罪名改变


王某某的案件性质与张某某相同。王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从其上线David处购入含有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500万余元。不过,与张某某情况不同的是,王某某的辩护人何兴驰律师坚持认为,涉案产品不属于假药,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的鉴定意见,涉案产品属于限制买卖的兴奋剂,本案罪名认定错误,应是非法经营罪而非销售假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何兴驰律师就本案罪名认定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和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多次交流,最终公诉机关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因为张某某的案件与王某某属同种性质,张某某涉嫌的罪名也应是非法经营罪,于是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原先对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的起诉,以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重新向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而在张某某和王某某之外,本次生产、销售兴奋剂案件涉及50余人,因为辩护人坚持非法经营罪的观点得到司法机关认可,这50余人的罪名都从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其量刑都得到了大幅减轻,有四十多人判处缓刑;


通过辩护人的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张某某等人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其对判决结果也心服口服,真正实现了罪刑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本系列案件也是国内首例在境内销售兴奋剂的案件,为类案的正确定性提供了参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