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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如何辨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作者:刘炯、胡岚岚 2019-01-19
[摘要]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可能需要频繁与政府机关、公共部门交往,如果企业合规意识淡漠,极易触碰腐败贿赂的刑事“红线”。甚至许多境外的反腐败法案(例如FCPA),也会针对跨国公司向所在国公职人员(包括国企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行为进行打击。因此,辨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可有效厘清企业责任的范围,更好地为企业做好贿赂刑事合规的风控。

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可能需要频繁与政府机关、公共部门交往,如果企业合规意识淡漠,极易触碰腐败贿赂的刑事“红线”。甚至许多境外的反腐败法案(例如FCPA),也会针对跨国公司向所在国公职人员(包括国企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行为进行打击。因此,辨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可有效厘清企业责任的范围,更好地为企业做好贿赂刑事合规的风控。


在我国刑法中,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行贿罪则是指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容忽视的是,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行为主要由自然人实施,单位行贿的行为往往由个人完成,也就造成了与部分行贿罪主体混同的迷雾,给贿赂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带来一定困惑。而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又在行为性质和处罚后果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因此对二者进行有效辨识极有必要。


一、自然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


1.犯罪主体


行贿(个人)与单位行贿的客观行为相类似,甚或就是同一行为,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前者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的行为主体既包括依法成立的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立案标准

 

1999年9月16日,最高检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16年4月1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3万元,但是,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却并未相应进行调整。


3.刑罚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行贿罪”的主刑可从拘役、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刑只有罚金。具体见下表:


罪名

情节

依据

追诉标准

法定刑

附加刑

行贿罪

构罪要件

《解释》第七条

3万元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罚金

情节严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解释》第八条

100-500万元

5-10年有期徒刑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解释》第八条

50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行贿罪

情节严重

《规定》(八)

20万元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罚金

 

从上述的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文本中可知,个人犯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虽经《解释》的调整,但仍然大大低于单位犯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且在自然人行贿的罪名下,刑罚的处罚档次区分较细,除了追诉的入罪标准外,还区分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共三个刑罚档次,最高刑期可达到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的标准相对较粗,只有“情节严重”一个追诉标准,刑罚后果上最高为5年有期徒刑。


两相比较,自然人犯罪的立案标准大大低于单位犯罪,而刑罚后果又明显重于单位犯罪,因此,在有证据证明行贿行为已无可争辩时,同等条件下立案标准和刑罚方式的差异,再加之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在某些情形下的混淆,也因此激发了“行贿人”寻找证成“单位行贿罪”的动力,其根本动力在于期待减轻刑法上的不利评价。

 

二、单位行贿的辨识


1、单位犯罪的构成


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其主要的判断标准为:(1)是否出于为单位非法谋利的目的;(2)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按单位决策程序作出;(3)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4)行为是否在高管的职务范围内,或者与单位业务有关;(5)违法所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


因此,行为人利用职务权限,通过正常工作流程,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利益归于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具体到“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情形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中即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自然人行贿标准。这也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的归属系区分两者的一个重要标准。


2、单位犯罪的否定情形


在司法实务中,也时常发现行贿人以“单位”为挡箭牌的行贿行为,即主体存在瑕疵,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一、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对于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由于不符合单位设立的宗旨,且通常具有借此规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故应按个人犯罪处理。


二、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活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行为人借用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活动并将违法所得归为己有,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虽然就理论而言,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不难阐明,但实务上,单位中自然人的行贿行为到底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仍是认定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但鉴于二罪在刑罚后果上有十分巨大的差异,因此二者的界分无论对个人,抑或是单位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合规工作中,应当重视相关反腐败反贿赂的刑事风险防范,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合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