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商事案件中的交叉盘问—如何让对方说出你想要的答案

商事案件中的交叉盘问—如何让对方说出你想要的答案

作者:汤旻利 贡正 2022-08-02
[摘要]随着跨境商事争议案件的频发,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这一在普通法体系商事争议案件中被较多使用的开庭程序也越来越多地被我国内地企业及律师所熟悉。

随着跨境商事争议案件的频发,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这一在普通法体系商事争议案件中被较多使用的开庭程序也越来越多地被我国内地企业及律师所熟悉。


在我国内地法律体系下,交叉盘问并非一个完全新兴的概念,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也经常被使用。在商事案件中,由于内地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书证而非人证,故而交叉盘问较少被使用。然而,交叉盘问实际上就是针对人证的质证,与我们平时熟悉的针对书证的质证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


如何做好交叉盘问实则是一个较大的话题,其不仅涉及一些基本原则,还需要根据个案加以细化和调整,更有赖于律师个人多年的从业经验与技巧积累,因此很难一概而论。本文旨在基于笔者在普通法体系下的学习及工作经历分享一些关于交叉盘问的个人感悟。


一、交叉盘问的对象


交叉盘问归根结底是一个质证的过程,只不过此时常见的书证变成了更具主观能动性的人证,具体可分为事实证人及专家证人两大类。


1、事实证人


事实证人,顾名思义即是知晓事实背景及经过的人。在一些纠纷中,由于缺乏相关书证,对于一些事实经过、交易背景只能通过相关知晓情况的人给出证人证言以期还原事实真相。


2、专家证人


在跨境争议解决(比如国际仲裁)中,专家证人又可以细分为三类——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定损专家。实务中,基于当事方合意及与裁判者(比如仲裁庭)的沟通确认,当事方可以自行聘用各自的专家证人,也可以由裁判者(比如仲裁庭)统一指定。


法律专家。跨境争议解决的一大特点就是跨法域性,具体体现在当事人/律师/裁判者(比如仲裁员)可能来自不同法域、案件可能涉及多法域的程序或实体法等。在这一背景下,案件程序或实体所适用的法律可能并非是裁判者自身非常熟悉、执业的法律。此时,为了更客观地论述相关法律问题,就会引入比当事人律师更中立的法律专家对相关问题加以阐述。


技术专家。当案件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比如设备的质量问题等),当事方律师有可能无法就相关问题给出专业论述,此时就会聘用技术专家就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定损专家。技术专家往往旨在协助裁判者定性——判断一方是否违约(比如设备是否存在缺陷),定损专家则旨在协助裁判者定量——通过损失计算来确定赔偿金额的大小。


二、发问方式


发问方式即问题的展现形式,其可以有很多种分类方法,且不同分类方式下也难免有相互交叉的情况。笔者基于自身理解整理出四种形式,开放式提问(open-ended question)、闭口式提问(closed question)、引导式提问(leading question)以及依托式提问(piggy-back question)。


1、 开放式提问与闭口式提问


开放式提问下,提问者将问题完全敞开,回答者的回答可能多种多样,无法预料。相反,在闭口式的提问下,提问者通过对问题的设计将可能的回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实践中,开放式问题及闭口式问题的划分并非非黑即白,试举几例:


image.png


上述三个问题均是询问证人在现场看到的情况。在闭口式问题中,问题所指的对象及可能的回答均是相对限定的,即张三是否在现场。在开放式问题下则笼统地问证人在现场看到了什么,证人可能回答说他看到了一个人、一张桌子、一只狗,即回答可能是多种多样、难以预料的。在介于闭口及开放之间的提问(看到谁在现场),则至少通过发问方式将回答限定在“人”而排除了回答是一张桌子、一只狗的可能。


2、引导式提问


引导式提问往往更加偏向于闭口式发问,此种发问方式往往暗含一丝“诱导”,将回答局限于是或者不是、有亦或是没有。


image.png


3、依托式提问


依托式提问依托于证人的回答进一步发问,以此获得更多信息。在发问过程中,虽然可以通过问题的设计来引导、限定证人的回答,获得想要的答案。然而,由于回答者是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因此不能完全排除一些突发情况或者回答者并未按发问者的既有设定回答的情况。此时就需要依托回答者的回答进一步发问,获得想要的信息。


如何设计依托式问题往往更加考验发问者的经验及临场应变能力,试举一例:


image.png


从上述例子可见,有效的依托式发问基于证人的回答进一步紧追,以此获得实质性的信息。而无效的依托式问题往往是发问者潜意识的反应,可能只是对现有问题的重复,也就难以获得实质性的信息。


三、询问程序


一般可有三步——直接询问(examination-in-chief)、交叉盘问、再询问(re-examination)。


1、 直接询问


直接询问是己方代理人对于己方证人或专家的询问。在证人或专家已经事先提交书面证词或专家报告的情况下,直接询问较为简单,一般仅核对身份、背景及落款签字的真实性。


在事先没有提交书面证词或者专家报告的情况下(在跨境争议解决实践中较少发生),由于对方代理人在后续交叉盘问环节的提问范围一般不能超过直接询问环节涉及的事项范围,为避免己方证人或专家暴露在过于广泛的问题下,己方代理人需要对直接询问的范围进行限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直接询问环节,为了避免发问者将答案暗示在问题中,一般禁止己方代理人对己方证人或专家提出引导性的问题。


2、 交叉盘问


交叉盘问是直接询问后,对方代理人对于我方证人或专家的盘问。盘问的范围通常限于证人或专家提交的书面证词、专家报告,或在直接询问环节中已经涉及的事项。


在询问对象是专家证人的情况下,传统的交叉盘问可能被专家会议/专家质询(hot tubbing)所取代。传统交叉盘问阶段,只有受盘问的对方专家出席,发问一方的己方专家不得旁听或同时参与。而专家会议/专家质询的模式下,则同时邀请各方当事人的专家一同出席,一同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也可相互质询。


与直接询问不同的是,在交叉盘问(含专家会议/专家质询)阶段,引导式问题是被允许用来盘问对方证人或专家的,而且此种发问方式往往更具掌控力。


3、 再询问


再询问是交叉盘问后己方代理人对于己方事实证人或专家进行的再次询问。该程序并非必须,己方代理人一般通过交叉盘问阶段的情况以判断相关问题是否有明显的误导或容易误解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需要通过再询问环节给予己方事实证人或专家澄清回答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再询问实际上也是直接询问,因此原则上也是不能问引导式问题的。此外,再询问环节一般原则上只能针对交叉盘问阶段涉及的事项发问,而不能询问新事项。


四、黄金法则——如何让对方说出你想要的答案


要做到能确定对方事实证人或专家的答案,在发问时就要牢记两条黄金法则——“tell not ask”以及“lead and control”。


1、 Tell not ask


交叉盘问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发问从对方事实证人或专家口中获得己方想要的答案。因此,看似发问的过程实质是将己方希望之结果通过对方之口表述出来的过程,即并非询问而是通过对方之口讲述。


笔者犹记得之前在伦敦的带教大律师强调的一点——“never ask a question that you do not know the answer(永远不要问一个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可谓道出了交叉盘问的真谛。


2、 Lead and control


要做到通过对方之口说出己方希望的答案,那就必须在整个盘问过程中引导、甚至掌控对方的事实证人或专家。为此,在设计问题时就需要充分利用环环相扣的闭口式问题、引导式问题一步步地“循循善诱”、“请君入瓮”。


当然,闭口或引导式问题往往有咄咄逼人的感觉。如果只问闭口或引导式问题,在给事实证人或专家带来足够压迫感的同时,有时也会让他们更加警觉,在回答问题时思前想后、非常谨慎,甚至故意顾左右而言他,从而有可能打乱发问者设想的计划。


因此,为了做到足够的引导与掌控,如何松弛有度地设计问题也是对于发问者的一大考验,高阶的发问者往往非常善于游刃有余地穿插闭口/引导式发问与开放式发问,出其不意地引导回答者说出希望的答案。


五、交叉盘问是否必要?


在当事人越来越注重书面记录和文件归档的今天与未来,交叉盘问,特别是对于事实证人证言的依赖以及对于事实证人的盘问之必要性将会也应该变得更加低。


非必要的交叉盘问使得争议解决程序变得昂贵与冗长,也不断引来业界对其的诟病。英国近期对于法院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的新指引(CPR PD75AC)也从侧面反映出英国法在重新审视证人证言的必要性,并通过新指引对于证人证言的不恰当使用进行限制。


因此,在处理跨境争议案件时,也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程序、实体多角度加以考量,以确定引入交叉盘问是否必要、对己方有利,并尽力争取对己方更加有利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