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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上市公司的现状和转型路径

作者:方晓杰 谢静 董君楠 2025-11-25

B股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早期探索国际化的特殊产物,自20世纪90年代初设立以来,曾承载着吸引境外资本、推动国内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重要使命。在外汇管制严格、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有限的历史时期,B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外币认购交易"的独特属性,构建了外资进入中国实体经济的重要通道,也为一批国内企业提供了关键的融资支持。 然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推进,B股市场的功能定位逐渐边缘化。


截至2025年9月末,沪深两市B股上市公司数量约80家(其中纯B股企业不满10家),多数公司面临交易清淡、估值低迷、流动性枯竭等困境。2025年7月,*ST凌云B(900957)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凸显纯B股公司转型压力。在此背景下,B股上市公司的转型突围成为必然选择。从实践来看,转板上市、退市退出等路径已成为主流方向。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系统解析B股上市公司转型的法律路径选择,以期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参考。 


目录

  1. B股市场概述

  2. 转型路径之一:转板上市

  3. 转型路径之二:退市退出

  4. 结论


1、B股市场概述


(一)B股市场的发展历程与制度定位


1991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银发〔1991〕276号),同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1〕393号),首次确立B股"人民币标明面值、外币认购交易"的制度框架。1992年2月21日,上海电真空B股(900901,现为云赛B股)在上交所挂牌;同年2月28日深南玻B股(200012)在深交所上市,标志着B股市场正式启动。2000年10月16日,舜喆B股(200152,上市时名雷伊B股)在深交所上市,成为最后一只首发B股;此后因A股市场对外开放加速(2001年QFII制度启动筹备),B股发行通道实质关闭。其时B股市场核心功能定位为:一是在外汇管制环境下为国有企业提供外币融资渠道;二是探索资本市场国际化路径,试点跨境证券结算;三是构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经济的合法通道。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号,以下简称《B股规定》)确立了B股发行上市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法律属性,规定其发行对象为"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币资金投资B股,打破了此前B股市场仅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的限制,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投资者结构单一的格局。


2002年以来,随着QFII制度推出、A股市场逐步开放,B股市场的制度优势持续减弱。特别是2014年沪港通开通后,境外投资者可直接投资A股市场,B股作为"外资通道"的历史使命基本完成。从法律层面看,《B股规定》等核心规则已近三十年未作系统性修订,与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形势严重脱节,客观上加剧了B股市场的边缘化。


(二)B股市场的现状


1. 市场困境


当前B股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流动性枯竭,多数B股日均成交额不足百万元,部分公司甚至出现连续多日无成交的情况,形成"僵尸股"现象;二是估值严重折价,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沪深B股平均市盈率仅为A股市场的60%左右,同行业公司B股股价普遍低于A股股价30%以上;三是融资功能丧失,自2000年后B股市场停止新增IPO,现有公司也难以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


2. 制度层面的限制


B股市场的发展困境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历史局限性,具体为:


(1)交易货币限制:根据现行规则,沪市B股(900开头)以美元计价交易,深市B股(200开头)以港币计价交易,而境内投资者外币持有量有限,境外投资者又可通过其他渠道投资A股,导致交易需求萎缩。


(2)退市机制衔接不畅:B股公司适用与A股相同的退市标准,但由于其股权结构、交易机制的特殊性,退市后的处置路径更为复杂,投资者保护难度更大。


(3)制度供给不足:目前尚无专门针对B股转型的系统性法规,B股公司转板、退市等操作主要依赖A股市场相关规则类推适用,存在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


这些结构性问题不仅制约了B股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也使存量上市公司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如何通过系统性路径破解上述困局,成为B股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命题,下文将重点探讨具体的转型路径选择。



2、转型路径之一:转板上市


转板上市作为B股公司价值重塑的核心路径,主要包括"B转A"与"B转H"两种模式。


(一)B转A的操作路径


B转A主要通过两类交易结构实现:一、A股上市公司作为吸并方,向B股公司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换取其持有的B股股份;二是B股公司控股股东吸收合并B股公司,并发行A股实现A股上市。


典型案例:海联讯(300277.SZ)吸收合并杭汽轮B(200771.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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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浙能电力(600023.SH)换股吸收合并子公司东电B股(900949.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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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城投控股(600649.SH)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股(900935.SH)并分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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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B转A过程中,B股股东转换为A股股东需遵循操作过程中发布的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将其持有的B股证券账户转换为A股账户。其后,该等股东可享有A股股东的相关权利。


(二)B转H的操作路径


B转H是指B股公司将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特殊资本运作。


典型案例:华新水泥B(900933.SH)转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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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威孚高新B股(200581.SZ)转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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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型路径之二:退市退出


对于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无法通过转板实现转型的B股公司,退市退出是市场化出清的法定路径。


(一)退市标准的法律适用


1. B股公司退市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统一标准,根据退市原因分为四类,具体构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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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市后的路径


1. 在新三板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根据《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典型案例:凌云B股(900957.SH)退市及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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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退市式并购实现退市


典型案例:中国国航(601111.SH)要约收购山航B股(200152.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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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论


B股市场转型是中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其成功依赖于转板上市与退市退出路径的协同推进。转板上市为经营规范、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B股公司提供升级通道(如转A股或H股实现估值修复),退市退出则为资不抵债、丧失融资功能的"僵局B股"提供风险出清机制,二者共同构成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体系——正如山航B股通过要约收购退市实现风险化解的实践所示,退市路径既能避免强制退市对市场的冲击,又能通过新三板挂牌保障股东基本权益。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与法治化水平的提升,B股市场有望通过转板与退市的制度协同实现"功能重塑",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差异化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