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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被罚天价——以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为视角

作者:顾晓 邱昌茂 王惠烨 2026-07-28

一、引言

2026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携程集团作出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处罚款35.21亿元,罚没金额合计51.79亿元。这是我国在线旅游平台领域首例重大反垄断案件,也是平台经济领域首次同时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项处罚措施的案件。


携程案件不仅涉及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更反映了我国平台经济监管从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重要转变。该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项法律制度,对于理解数字平台竞争秩序、平台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自2020年以来,携程在中国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长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携程主要实施了两类违法行为:


第一,变相要求酒店独家合作。携程通过”特牌酒店”制度,对接受独家合作的酒店给予流量倾斜、资源支持等优惠,而拒绝合作或同时入驻其他平台的酒店则面临降级、限流等措施。这种方式虽然不像传统”二选一”那样直接要求商家排他经营,但实际上通过流量分配形成了变相限制交易。


第二,强制实施”全网最低价”规则。对于不同等级酒店,携程要求其在平台上的价格必须低于其他平台,并利用”调价助手”“比价系统”等技术工具实时监控价格,一旦发现其他平台价格更低,就采取流量限制、摘牌、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措施进行处罚。


监管部门认为,这些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侵害了酒店经营者自主经营权,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依据《反垄断法》依法作出处罚。


三、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份额、控制市场能力、技术优势、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以及进入壁垒等因素。


调查结果认为,携程长期占据在线酒店预订市场较高市场份额,拥有大量用户资源、数据资源和品牌优势,酒店经营者对平台流量具有较强依赖,因此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违法的是利用这种优势限制竞争。携程利用平台流量优势迫使酒店接受排他性合作条件,已经超出了正常商业竞争范围,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二选一”的新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多次涉及”二选一”问题,如阿里巴巴、美团等案件。与传统直接签订独家协议不同,携程采用的是更加隐蔽的方式:


一是利用流量倾斜奖励独家合作酒店;

二是通过算法降低其他酒店曝光率;

三是通过平台规则实施惩罚。


这种做法属于利用算法和平台规则形成”软约束”,虽然没有直接禁止商家进入其他平台,但商家为了获得流量,不得不接受平台条件,因此仍属于限制交易行为。监管部门明确指出,技术手段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任何利用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实施排除竞争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规制。


(三)“全网最低价”是否合法


本案另一重要争议是”全网最低价”规则。表面上看,全网最低价似乎能够帮助消费者获得最低价格,但实际上却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首先,它限制了酒店自主定价权。酒店无法根据不同平台成本、营销策略灵活制定价格。其次,它限制了平台之间的价格竞争。其他平台即使降低服务费,也无法通过更低价格吸引消费者。最后,它容易形成价格固化,不利于市场竞争。因此,监管部门认定,强制要求商家提供”全网最低价”,属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四)算法治理与平台责任


携程案件还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治理的重要性。过去的垄断行为更多依靠合同、协议等传统方式,而数字平台越来越多地利用算法、数据分析、自动调价系统实施竞争限制。


例如,本案中的”调价助手”“比价系统”能够自动发现其他平台价格,并自动调整或处罚商家,使平台规则能够快速、大规模执行。我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方式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案正是这一规定的重要实践,说明法律监管对象已经从传统商业行为扩展到算法和数字规则。


四、处罚的法律意义

首先,本案体现了我国平台经济监管进入常态化阶段。近年来,我国陆续查处阿里巴巴、美团、知网等平台垄断案件,而携程案件进一步说明,无论行业类型如何,只要违反《反垄断法》,都将依法受到处罚。


其次,本案强化了公平竞争原则。互联网平台拥有大量数据、流量和技术资源,如果任由平台利用优势限制竞争,中小企业将很难进入市场,也不利于创新发展。依法查处垄断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再次,本案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虽然部分消费者可能认为最低价有利于自己,但长期来看,垄断会减少市场竞争,降低服务质量,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实际上也是保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最后,本案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数字平台不断创新商业模式,传统法律规则也需要不断完善。本案对于算法治理、平台规则监管以及数据竞争秩序建设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今后互联网平台监管提供了重要参考。


五、结论

携程被罚不仅是一宗普通行政处罚案件,更是我国数字经济法治发展的重要案例。本案说明,在平台经济时代,企业拥有市场优势并不违法,但利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则违反《反垄断法》。


案件反映出我国反垄断执法已经从传统的”二选一”扩展到对算法、平台规则、流量分配等新型竞争行为的监管,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法律治理理念的不断完善。同时,本案释放出明确的监管信号:任何平台企业都不能借助技术、数据或算法规避法律责任,公平竞争仍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未来,随着数字平台不断发展,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实现平衡,将成为我国平台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携程案件不仅维护了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建设更加公平、有序、健康的数字市场环境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