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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IPO案例分析高校教师在拟上市公司兼职、持股等相关问题

作者:李云龙 陈禹菲 侯琦 2020-12-11
[摘要]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近期实务案例,分析探讨高校教师在拟上市公司兼职、持股的相关问题。

前言


近年来,高校教师在校工作之余兼职创业的情形已屡见不鲜。尤其自科创板推出以来,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其中涉及高校教师在企业中兼职、持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也屡屡成为企业申请上市审核中的关注重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近期实务案例,分析探讨高校教师在拟上市公司兼职、持股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


(一)适用于高校非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


1.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2002年6月28日):


“第十五条 推动高校成立技术转让机构。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专利申请工作。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各种方式推进高校所开发技术的扩散应用。允许高校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有关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以调动高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4.教育部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二)适用于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2.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分析总结:对于学校非党政领导班子的普通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业事宜,法律法规未做限制性的规定,且主要政策引导方向是鼓励的。由于高校教师在外兼职、创业必须获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所以可在企业担任股东、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对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外投资、兼职则存在明确限制,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应当在提交上市申请过程中予以规范整改。


二、IPO案例中的审核关注要点


笔者综合整理了近期多个涉及高校教师持股、兼职背景的IPO案例,总结分析上市审核中由此引发的审核关注要点。


image.png


围绕以上案例,审核中关注的重点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教师兼职、投资的合法合规问题


金博股份(688598)

反馈问题

廖某及其他曾在中南大学任职人员(如有)在发行人处拥有权益、担任职务或承担工作,是否取得中南大学同意,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否履行了审批、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廖某为高校普通教师,不属于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其对外投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南大学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廖某的兼职行为合法合规,无异议,对廖某持有金博股份及其前身股权的行为无异议。

泽达易盛 (688555)

反馈问题

刘某、吴某在发行人处的持股和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高校教师的相关任职规定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根据浙江大学制定的《关于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教师因有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兼职或离岗创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浙江大学教师兼职创业申请表》以及《浙江大学兼职协议书》,发行人董事刘某、永江的投资及兼职申请已取得浙江大学药学院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刘某、吴某在发行人处的持股和任职情况符合关于高校教师的相关任职规定

山大地纬(688579)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问题5:“请发行人说明:……(4)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为山东大学教职工的,列明其在学校的任职职务,并论证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以上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等相关规定。

欧科亿

(688308)

反馈问题

《意见落实函》第4题:请结合余某曾在中南大学的任职及工作情况,详细说明其在大学的职责、级别和研究范围、报告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情况、校方管理的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余某自2015年起不再担任中南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于2019年退休。在担任公司首席技术专家期间,余某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

根据中南大学出具的《证明》,“自2015年起,余某同志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也不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部级以上行政级别干部;关于余某同志担任欧科亿首席技术专家之事宜,我单位无异议”。

奥精医疗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二)》问题2:“根据问询回复,崔某在清华大学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奥精有限并在奥精有限兼职,未依照清华大学的相关规定履行清华大学内部关于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不符合《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说明:崔某在清华大学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奥精有限并在奥精有限兼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具体影响,是否取得清华大学相关部门的确认。”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崔某在校期间历任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副教授、教授职务,未担任行政职务不属于清华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崔某在清华大学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奥精有限并在奥精有限兼职,未依照清华大学的相关规定履行清华大学内部关于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不符合《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崔某在清华大学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奥精有限并在奥精有限兼职情况已取得清华大学材料学院的确认:“……鉴于崔某在本校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创业、在奥精医疗担任董事和总经理的职务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教职员工校外兼职的限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本校、校内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且崔某已于2011年自本单位退休,本单位对崔某在本校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创业并担任职务事宜未履行书面审批程序的行为不予追究,不存在异议。

百克生物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二)》问题5:关于发行人和吉林大学

(1)吉林大学相关人员在发行人持股、任职,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过往的持股、任职、研发等情况,吉林大学是否知悉并认可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2)吉林大学相关人员在发行人任职及投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3)报告期内,吉林大学在发行人任职或投资的相关人员不属于吉林大学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未违反相关规定……

(4)对于相关人员在百克生物过往的持股和任职情况,吉林大学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自始知悉并认可相关人员到发行人持股和任职


总结:高校教师在外兼职、投资应当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并符合高校内部的兼职、持股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不符合高校内部兼职、投资程序的,发行人应取得相关高校对所涉人员投资、兼职事宜的书面确认文件。


(二)职务发明问题


金博股份(688598)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问题18:“发行人研发人员的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上述发明人中,廖某原任职单位为中南大学二级学院,根据中南大学出具的《确认函》,确认金博股份目前享有的全部权利及非专利技术均不构成中南大学具有任何权利的职务发明,中南大学对金博股份名下的所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不享有现有或潜在的权利主张,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上述主要研发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研发人员的主要成果均为发明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执行发行人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系其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不构成专利法规定的隶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欧科亿

(688308)

反馈问题

《意见落实函》第4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任职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发行人及发行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李某、尹某、张某等人均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系执行发行人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该等专利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无关,未涉及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其为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侵犯原单位或者他人的知识产权等情形,与其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奥精医疗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问题一、4:“4.关于高管任职 4.1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专利发明及其他非专利技术权中(包括在申请过程中的)由崔某作为主要创作人的具体专利发明或著作权情况,并说明是否属于崔某在清华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如属于,是否与清华大学约定了相关的成果归属,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2019年8月13日,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所拥有的且发明人为崔某的专利以及非专利技术涉及的相关技术,并不属于清华大学的职务发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与清华大学无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总结:高校教师在发行人处兼职常涉及发行人是否侵占大学职务发明的问题,回复此问题发行人应取得相关高校与发明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 合作研发中企业独立性问题


金博股份(688598)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问题9:“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与中南大学产学研合作的具体情况,双方合作的具体模式、合同签署、主要协议约定、研发主要项目、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等,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来自于自主研发还是合作研发,核心研发人员来自发行人还是中南大学,发行人对中南大学是否存在技术依赖,未来技术发展是否依赖中南大学。”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2011年8月18日,发行人与中南大学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发行人投入资金、产学研合作研制的产品或科研成果,发行人均拥有其知识产权,发行人有权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有权对该产品申请注册商标。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研发场所,具有先进的机器设备和充足的研发经费用于研发活动,均独立于中南大学。此外,2019年8月27日,中南大学出具《确认函》,金博股份目前享有的全部专利(包括已授权专利和申请中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均不构成本单位具有任何权利的职务发明,本单位对金博股份名下的所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不享有任何现有或潜在的权利主张,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泽达易盛 (688555)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问题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问题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专利中部分为与其他主体共有。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共有专利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共有专利或相关单位;共有专利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根据发行人提供专利所有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之日,发行人存在两项专利与其他方共有情况,就该专利共有情况,发行人与相关方签署《专利所有权共有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与苏州浙远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所有权共有协议》,发行人有权不经其同意使用该专利,使用该专利产生的收益由发行人享有。

根据苏州泽达、浙江大学苏州工业技术研究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查询的结果,双方对共有专利即“一种高纯度低聚体莲房原花青素制备方法”无争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山大地纬(688579)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二)》问题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第三方授权使用专利、软件著作权用于实际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山东大学对该等共有专利的使用或后续研发情况;(2)该等共有专利运用场景、实现功能、目的及原理,对于相同或类似功能、目的,发行人不依赖该等共有专利,具体如何实现,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使用或依赖山东大学所有的其他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结合上述披露、说明事项,充分论证相关事项对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具体影响,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整改措施”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山东大学共有专利事项,山东大学已经出具《山东大学关于联合申报课题、研发项目共同获奖及共有专利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函》,就山东大学与山大地纬作为共同权利人的科研成果,山大地纬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过去和未来均可在营业范围内无偿使用并享有全部收益;山东大学仅为非盈利的科研、学术研究目的无偿使用该等科研成果,不用于任何商业推广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为规范公司本身、公司员工尤其是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公司专门制定了《产学研等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对外产学研合作尤其是和山东大学合作过程中所采取的约束性措施,包括项目的审批、合同条款审议、项目跟踪管理、费用支出定期审计、研发成果权属以及相关衍生行为的管理等,以保障公司全方位的独立性,从而实现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百克生物

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函(二)》问题5:“5.关于发行人和吉林大学发行人12项发明专利中11项均为与吉林大学合作研发取得。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有无科技创新能力是否对吉林大学存在依赖,如存在依赖,请进一步说明该等依赖的具体体现,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中介机构回复摘要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变更资料、吉林大学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提供的在研项目相关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前述已获批生产的3个疫苗产品相关技术均不存在来源于吉林大学的情况,发行人前述14个在研产品中虽然部分产品存在与吉林大学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情况,但吉林大学在为发行人提供委托研发服务或与发行人合作研发过程中主要承担的是比较早期的理论基础研究工作,核心的临床及产业化研究均由发行人研发团队自行开展,且发行人已与吉林大学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实施主体,吉林大学亦出具《确认函》,确认就吉林大学与发行人共有技术/专利均由发行人单独实施,吉林大学不得单独实施或者未经发行人同意转让给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实施。


总结:涉及高校与发行人合作研发,发行人独立性存疑问题,发行人应当与高校签订明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或《专利共有协议》,通过协议取得技术成果的独立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又高校出具声明证明双方不存在纠纷与争议。


(四)发行人与大学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建立


百克生物案例中,《审核问询函(二)》问题5中,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说明针对公司与大学双方的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技术授权、技术转让等情况,有无明确、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百克生物的回复,公司就此制定了一系列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其中包括:(1)发行人根据《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立项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制定了项目立项审批程序;(2)在发行人处任职的高校教职工出具关于防范利益冲突的承诺函;(3)发行人承诺将确保未来入职的大学员工均签署《关于防范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三、结语


终上所述,针对普通高校教师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证监会在审核中关注的点集中于:(1)高校教师兼职、投资的合法合规问题;(2)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3)合作研发中企业的独立性问题;(4)发行人与大学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