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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以股权投资为例(上)

作者:顾晓 朱阳 2022-06-01
[摘要]随着近年来反垄断执法的加强,私募基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亦开始受到关注,鉴于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目前股权投资基金中适用比较普遍的为合伙制基金,本文将主要围绕合伙制基金进行说明。在具体分析前,我们先就一些基础知识进行说明,以便更好的理解,如何在私募基金领域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核查工作。

随着近年来反垄断执法的加强,私募基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亦开始受到关注,鉴于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目前股权投资基金中适用比较普遍的为合伙制基金,本文将主要围绕合伙制基金进行说明。在具体分析前,我们先就一些基础知识进行说明,以便更好的理解,如何在私募基金领域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核查工作。


一、关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第20条)


另外,针对于实务中新设合营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的疑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已具有明确的指引“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的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综上可知,某一交易完成后,经营者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将成为认定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核心问题。同时,我们应该谨慎的对待“控制”概念,并非只有“控股股东”才能认定为对经营者拥有控制权,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小股东同样有可能对目标经营者形成共同控制。本文中将“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也纳入到“控制”概念中,不再单独进行论述。


二、关于控制权


控制权的判断一直是经营者集中分析实务中的一个重大争议焦点,从现行的相关规定来看,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四条的指引:“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根据交易不同安排,目标企业(包括新设合营企业)控制权将有可能发生不同的变化。例如交易后目标企业由单独控制转换为共同控制、由一方单独控制变为另一方单独控制、由双方(多方)共同控制转换为一方单独控制等多种情形。


对于私募基金,通常我们认为分四个阶段,简称“募投管退”。而在各个阶段中无论是被投资的企业还是私募基金本身均有可能因控制权变化,从而认定为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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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申报标准


当交易(实施行为)判定符合经营者集中行为后,对于构成符合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就需要向反垄断局进行申报。申报标准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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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营业额的说明


很多案件中我们能发现,因营业额的判断不准确而出现“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情形。因此谨慎、全面的计算营业额将成立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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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就一支私募基金而言,其营业额应当包括(一)私募基金本身、(二)私募基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营业额、(三)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营业额、(四)实际控制人对外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的营业额、(五)上述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的营业额。同时,如该私募基金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其营业额应包括所有控制方的营业额。


五、具体分析


(一)关于私募基金募集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共同控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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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篇幅内容较多,后文我们将继续分析关于“投”、“管”、“退”过程中的控制权变化。


参考资料

[1] 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samr.gov.cn)  https://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202112/t20211224_338436.html

[2] 瑞科悦购私人有限公司和恒信基金有限合伙新设合营企业案 (mofcom.gov.cn)

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jyzjzjyajgs/201709/20170902653289.shtml

[3] 安徽交控资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合伙企业案 (samr.gov.cn)

https://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202111/t20211126_337365.html

[4] 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samr.gov.cn)

https://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202005/t20200509_315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