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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浅议企业应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作者:邹梦涵 王亦超 2020-03-11

随着新冠疫情大考数据逐渐好转,企业已开始逐渐复工。但疫情仍未结束,针对我国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造成的巨大的损失,中国政府机关机构和各地方政府纷纷发布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的同时,也对复工及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提出了要求。没有内部应急管理制度的中小微企业,在具体落实调薪时,遇到不少操作难度。虽然官方尚未推出具体的监察举措,但考虑到疫情期间严控严监管的情况,查控的重点逐渐从小区拓展到企业。例如江苏出台通知,对防疫期间不配合监管、出现重大疫情防控责任的,依法暂停企业运营,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四川某市住建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广两家物业有限公司管辖的物业小区,存在管控不严的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有关规定,住建局决定给予两家物业有限公司信用记减20分的处罚,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因此,为了减少企业在疫情后复工的法律风险,同时为今后危机事件发生提供应急行动方案,企业明确自身应急管理责任、制定企业应急管理制度的需要就应运而生了。



一、企业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的法律背景



企业针对新冠疫情这一突发事件,对外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未能履行该等责任,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是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的前提。企业应对新冠疫情的有关法律依据有:


1.   《安全生产法》除在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外,在第18、19、25、37、78条等条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22、23、24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4、5、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   《传染病防治法》第31和7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


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3条和第8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企业除了应当遵循上述《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全国性指导通知外,还应当参照当地地方政府及部门发布的指导性规范。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紧急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虹口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除此之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企业性质及业务内容,了解对应政府管理单位发布的疫情防控指导,使企业的应急管理机制可以与政府各部门的指导方向保持一致,减小违规风险。


疫情之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类型、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参考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在其他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制度。



二、企业突发事件的一般处理方法



根据前述规定,特定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是被强制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企业主体。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制度。


疫情期间,由于各种防控任务比较繁重,除特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已有应急预案处理危机外,其他企业可以考虑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小组,高效处理疫情防控相关事务。比如疫情期间员工的应急防控知识培训、员工复工审查、疫情期间物资保障、员工工资调整、疫情相关信息报告、政府政策跟踪等可以安排专员跟进,提高事务处理的效率,为疫情期间企业的经营起到有效辅助的作用。此时的内部管理小组成员可参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人员以精简为主,有利于应急指令的快速传达。


疫情之外,笔者在最近三年的实务工作中处理较多的是两类突发事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机械制造企业的产品质量事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是企业各部门领导各司其职,组成管理小组:生产车间及质检部负责组织对发现的产品治理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并制作初步分析报告;销售部负责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工作;法务部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分析,联系外部律师,就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商讨并提前做好风险应对;人事、行政部负责企业员工通知工作,统一口径,未经企业同意,不得肆意对外散播、私自接受采访或发表公开言论;市场部负责对外危机公关处理。


尽管组建管理小组是比较常规的一般处理方法,但具有临时性、模糊化的特征,对大中型生产企业危机处理而言仍是相当仓促、权责不明。因此笔者建议在条件成熟时,企业应当建立适用于本单位的全面应急管理制度。



三、搭建应急管理制度的程序



1. 疫情期间的工作组筹建


自各地企业陆续开始复工以来,各地行政机关将把审查重点从社区拓展到企业。因此企业应当组建临时工作小组,集合各部门领导各司其职,重点检查员工的身体情况,搞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做好防控准备、避免发生疑似感染病例,一旦发生,则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首先,企业应当掌握员工返乡信息,制作相应人员信息表格。北上广深以及东部沿海城市的企业,可能存在大量的外来员工。对于员工假期期间的住址、出行情况企业应当进行登记、掌控。如相关人员涉及重点疫情地区的,企业应当考虑要求相关人员实行居家隔离,排除感染风险。其次,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出差事宜,就员工出差的目的地的疫情情况进行了解,并记录出差所乘坐的火车、飞机班号,有利于跟踪出差人员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此外,除了企业检查之外,企业应当向全体员工通报相关情况,并排查、统计和病人有过接触的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上报,并安排相关接触人员进行隔离。


2. 疫情后的应急管理制度建立


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相关人员便已知晓突发事件来临时的处理方法与汇报流程。做到届时临危不乱。


笔者协助企业制定的应急管理制度中,均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各部门的汇报体系。建立应急管理小组成员名单。下辖各部门主管领导无法取得联系时,可直接向企业应急管理小组成员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如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管理小组应当立即通知医院,如有条件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工作,进行现场抢救,并清理现场,保持救援通道的畅通;如发生食品安全或产品质量事故的,由生产部门或质检部门就相应安全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就事件性质、紧急程度进行初步的判定,并向管理小组汇报。管理小组可根据汇报的内容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可选择主动向监管部门上报。


第二,善后处置决定权。突发事件发生后,管理小组下辖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组织停产、产品召回,同时联系外部律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管理小组成员应当实时跟进事件的发展,并就报告进行更新。如监管部门介入的,管理小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相关工作,并将企业已采取措施和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场部应当参考各部门报告,对事件影响的范围、程度及蔓延趋势作出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汇报给领导小组。同时应当关注媒体对相关事件的报道及风口,对于影响力较大的事件,管理小组应当做好信息发布安排,在当地或全国知名的电视台、报社、网络媒体等各类媒体等公众权威平台上就事件作出正面回应,避免舆论对社会公众的恶意误导,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形象。如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相应诉讼、赔偿的,管理小组应当及时联系外部律师,就企业情况及相关法律风险向外部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并配合外部律师进行取证工作。涉及保险赔偿的,企业应当及时联系保险机构,积极展开相应保险的赔付工作。


第三,适当的奖惩制度。突发事件如系由部门员工失职导致的,该员工为直接责任人,应根据企业《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理,企业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小组。若发生迟报、漏报或瞒报情形或有其它失职行为的,企业要严肃惩处。任何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潜在风险问题并第一时间上报,避免企业实际受损或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关责任人发现并及时上报的,企业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如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员工见义勇为或因进行救援工作而受伤的,企业在奖励的同时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结语:企业的应急管理制度,既是预案,也是发生突发事件、乃至风险事件、危机事件后的处置准则,是保证企业处理紧急事件时忙而不乱的重要保障。除了强制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特殊企业外,一般企事业单位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各项应急管理制度,如《疫病事件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产品质量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条件的企业可将相应应急管理制度交由外部律师筹建和审查,保证预案的可执行性,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