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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律师说之——武汉病毒所抢注专利了吗?

作者:汪妍瑜 2020-02-13

今早一起来好几拨朋友在微信里问我武汉病毒所“抢注”吉利德的瑞德西韦专利医药用途的事情(前情提要见下图),想听听我的看法。很多帖子下面骂人的多,当然从大家朴素价值观而言这是没有问题的,回应得多了我干脆写下自己的观点,一家之言只做专业探讨,如果事实有不准确的地方随时指出哈~。



1、瑞德西韦的疗效率先见于美国病例的治疗,武汉病毒所是抢注吗?



首先,看一下时间,瑞德西韦治愈美国患者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报道最早在1月26日。2020年1月31日,顶尖医学杂志《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在线发表了一篇关于美国受理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治疗的文章。而武汉病毒所早在1月21日就申请了专利,也就是说研发早于1月21日。他们的步伐很可能比美国同行更早。


其次,看一样研发必不可少的材料——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这个病毒始发于中国,最早也是被严格控制获取范围的,美国不会早于中国获得病毒样株。


因而,武汉病毒所在这个研发中应该会有自己独特价值,从目前的信息看来大概率不是抢注。


只是我们知晓申请专利的时间晚于知晓美国治愈报道时间,才产生了这个错觉。武汉病毒所发布信息缺乏必要的背景介绍,从而招致这么多的吐槽,他们自己也应该反思。



2、瑞德西韦还未上市武汉病毒所如何获得?



药物实验必须要两种物品:一个是药品一个是病毒。有人质疑,瑞德西韦的药物还未公开上市,武汉病毒所如何获得的?另外有人指出分子结构刚刚才被特朗普公开,1月21日之前武汉病毒所如何能够得知?



其实瑞德西韦药物化合物专利早在2015年已获得授权,专利公开文本中有分子结构有制备方法,至少在2013.04.17就可以从公开途径看到分子结构和制备方法。



因而实验室合成有可能性,但实践中很多化合物专利依据专利说明书很难合成也是现实。当然实践中也有其它合法获得药物的情况,比如说联合研究等等。具体到这个案子中武汉病毒所如何获得我们并不知情也就不下结论。


如果武汉病毒所是采用非法途径获得的这种药物,那可能就会招致其它方面的法律风险,但一般而言不会影响这个用途专利的所有权。



3、 药物用途发明是什么?作用是什么?



在中国(本段只谈中国,不涉及其它国家),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没有办法获得专利保护,这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进行考虑,人命大过天,不应当限制医生的开药。药物用途发明,只有SS权利要求可以获得授权,一般结构是“一种XX(药物名称)在制备治疗XX疾病中的用途”。从权利要求的表述来看,将来有可能侵权的只会是“制药厂”。


用途发明并不会取代药物专利本身,是药物专利的附属品,可以理解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并没有截胡吉利德药物专利的洪荒之力。只要这种分子式的药品被生产,吉利德的专利许可费一分不会少。



4、 什么样的技术能获得药物第二用途发明?



一般而言药物的第一用途在被开发出来时就已经有了,后续的开发研究是药物的第二用途。


有名的例子包括:阿司匹林最早被开发用于解热镇痛,后来有研究人员发现还有抗凝血作用,自此便被大量应用于对梗塞性心脑血管疾病的预防,这一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用途就是其第二药物用途。


再如伟哥最早作为心血管疾病的药物而进入临床研究,最后却以其副作用产生的第二蓝色用途闻名于世。


可见只要与第一用途机理不同,药物就可以申请第二用途发明专利。



5、 吉利德已经申请过冠状病毒的治疗用途专利,武汉病毒所的专利还可能获得授权吗?




吉利德的专利布局能力是非常强悍的,值得咱们学习。他们早在2016年就申请了冠状病毒科病毒的治疗用途专利,专利中使用的试验病毒为MERS和SARS,其很有可能构成武汉病毒所这次专利的拦路虎。但我们已知2019-nCoV跟这两种病毒并非完全一样,药物治愈机理二者是否相同应该是2019-nCoV所专利能否获得授权的关键。如果不同则有授权可能,如果相同则大概率会被驳回。



6、 武汉病毒所药物用途发明专会对吉利德的瑞德西韦化合物专利有影响吗?



首先,一项技术的实施里面可能会涉及到不止一个专利。以此为例,假设病毒所专利获得授权以后,药厂生产治疗2019-nCoV的药物,就有可能因为其药物的化学成分向吉利德的化合物专利支付许可费,同时因为其用途向2019-nCoV所支付许可费。化合物专利和用途专利各司其职,互不干涉。


第二,无论有没有用途发明,药厂生产药物时都要向吉利德支付专利许可费。因此不影响吉利德收许可费的权利基础。


第三,要说完全没影响,那也未必请见第7点的讨论。



7、 武汉病毒所的专利授权后对药厂及药价可能的影响?



我们知道专利药中有一部分成本来自于专利许可费,如果许可费低药物成本也会相应降低。


1)如果吉利德或其许可企业将来要生产治疗2019-nCoV的药,而武汉病毒所又是比较有情怀的研究所,在中国有可能帮助中国药企有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显著地降低吉利德的专利许可费。


2)如果武汉病毒所公事公办,则中国药企除了吉利德的那一份外还要向武汉病毒所支付专利,总共支付两份专利费。


3)这个药用于其它非2019-nCoV的治疗,跟武汉病毒所没有一毛钱关系。


4)为什么不讨论中国以外的情形,我想武汉病毒所不是慈善家,很可能在其它国家会公事公办。

所以我的观点是,大家都有牌,比王炸在一家手上强,要不然话语权完全一边倒,倒霉的还是老百姓。


知识产权的竞争将是常态,知识产权的意识需要提高,武汉病毒所这次事件也许会开启专利普法之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