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港股分拆回归境内A股案例研究(下)

港股分拆回归境内A股案例研究(下)

作者:何煦 杜倩 2020-05-15

前言


本篇是《港股分拆回归境内A股案例研究》的最后一篇,在分析中国证监会对股权结构设计和业务重组路径的关注要点的基础上,本篇将继续跟随中国证监会的关注要点,对发行人在独立性及上市前融资和股权激励两方面的考量因素进行分析。



分拆上市重大关注问题分析(二)

一、独立性



由于分拆上市的特殊性,从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出来的拟上市公司往往与香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导致A股拟上市企业的独立性问题成为证监会及交易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以下本文拟从资产、业务、人员、财务以及机构的角度分析拟上市公司如何“自证独立”。


(一)   资产独立


以下为参考案例中关于资产独立的披露内容:

序号

案例

土地房产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1

青鸟消防

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厂房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商号等资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注释1)

2

华宝股份

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厂房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非专利技术、商号等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3

金山办公

发行人的关联租赁的租赁价格与周边可比房产的公开市场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等情形。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和设施,并已依法取得权属。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金山软件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其在历史上取得的部分非核心专利存在与金山软件其他子公司共有的情形,另有部分商标及专利由金山软件其他子公司授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

但相关许可商标及专利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注释2)

4

新诺威

所分拆保健食品业务所使用之厂房、土地已在重组过程中通过股东投入以及购买等方式纳入新诺威;

所分拆保健食品业务在独立的车间从事生产,拥有独立的生产线,相关的原材料、包装物及库存商品亦实施实物单独储存和管理;

所分拆保健食品业务所使用的专利、核心商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均已无偿转让给新诺威或正在办理转让给新诺威的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5

心脉医疗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心脉医疗通过收购/获得相关专利的授权许可而拥有独立的资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租用资产的情形)

6

威胜信息

发行人存在将拥有的部分房产出租给威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或宿舍使用,该等租赁出租价格均系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共用或向其租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厂房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共用或向其租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共用或向其租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的情形。



注释1:虽然境内冠名“北大青鸟”商号的企业较多,发行人和北大青鸟软件均持有以“北大青鸟”为图案的注册商标,但发行人以“北大青鸟”为图案的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为第9类,北京北大青鸟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北大青鸟”为图案的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不包括第9类,其他境内“北大青鸟”系企业虽然持有8项第9类注册商标,但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不包括“报警器”,且商标图案存在明显差异,与发行人的商标不存在混淆情形。


注释2:鉴于①除“金山词霸”及“爱词霸”系列商标外,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商标及专利;②该等许可商标及专利未投入发行人系基于客观原因(个别商标属于香港上市公司的核心商标,且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服务无显著识别性,因此未转让给发行人;部分商标受限于《商标法》对近似商标转让的限制,不能转让给发行人);③授权使用费用约定公允;④发行人可以长期使用;⑤双方对使用权限和业务领域有明确划分。因此,相关许可商标及专利未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商标不存在重大依赖。


根据以上披露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香港上市公司在分拆境内企业时即应将拟上市公司独立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产整合至拟上市公司并由其独立持有,以确保拟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性,主要包括:


1.   所分拆拟上市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

2.   所分拆拟上市公司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独立生产线、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3.   所分拆拟上市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包括商标、商号、专利、软件、生产技术、批准证书等。


(二)   业务独立


根据我们对相关分拆案例的研究,关于业务独立性的问题是所有有关分拆拟上市公司独立性反馈问题中提及最多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往往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角度要求拟上市公司进行回复,我们对拟上市公司回复的论证角度进行了总结,并归纳如下:


1.  关于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相同业务可能涉及的同业竞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监管思路及认定标准如下:

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思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认定标准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同业竞争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范围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认定是否属于“竞争”时   “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 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以上规定可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要求论证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而科创板有所不同,其允许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要求发行人论证其“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并对论证角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同业竞争不再被完全禁止,而是有了一定的解释空间。


(2)关于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披露


参考案例均对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于同一或类似行业以及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原因进行了披露。其中,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属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案例及分析如下:


序号

案例

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原因

1

青鸟消防

(1)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后的业务主要包括旅游业务和投资控股业务,与发行人不属于同一行业。

香港上市公司股权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也不属于同一行业。

(2) 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外,香港上市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涉及股权投资、葡萄酒、道路旅客运输及物业管理,与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不构成业务竞争。

截至2016年8月31日,境内外的“北大青鸟系”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或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消防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代理,与发行人均不属于同一行业。

2

新诺威

新诺威从事功能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咖啡因类产品和维生素 C 含片、维生素 C 饮料等,上述业务在石药集团内部独立发展。2016 年发行人同一控制下重组河北果维康和中诺泰州完成后,与功能食品相关业务均已整合进入新诺威。

除新诺威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关联方业务主要可以分为持股平台、成品药业务、药品研发业务、原料药业务、医药商业业务、商业贸易业务、投融资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业务板块,均不从事功能食品的研发、生产业务,与新诺威产品在行业准入、产品形态及作用、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基于主营业务的差异,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根据以上案例,在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属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对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后的具体业务以及发行人的具体业务分别进行详细列示,以主营业务的显著差异说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此外,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属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案例及分析如下:


序号

案例

同一或类似行业

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原因

1

华宝股份

发行人与其直接控股股东属行业不同,但与其实控人所从事的香原料业务属于类似行业。

(1)发行人主要从事香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经营少量的食品配料业,其直接控股股东华烽中国下属的其他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再造烟叶、卷烟新材料、电子烟、融资租赁和投资管理类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经营业务主要可分为投资控股型企业、卷烟新材料企业、物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和香原料板块企业,所经营业务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未经营具体业务。其中,对于与发行人相似的香原料板块企业从产品的应用领域、产业链分布、企业间依赖关系、生产模式、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核心技术人员、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销售渠道和客户等方面的不同进行了分析。因此,发行人与其直接控股股东和其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

2

金山办公

拟上市公司存在可能与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似的业务。

(1)业务可能与拟上市公司相似的企业包括:

①金山软件及其并表附属公司,业务包括:网络游戏、云服务、办公软件以及互联网增值服务;

②小米集团及其并表附属公司,业务包括:手机、智能硬件和消费级物联网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服务。

经核查,前述业务可能存在相似的企业在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服务、技术、 资产、人员、研发、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仅以经营区域、作业方法、细分市场、业务定位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实控人雷军个人持股的以对外投资为主要目的的SPV以及人民币基金,不存在与拟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实控人一致行动人求伯君控制的企业除持有金山软件的股份外,未从事其他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3

心脉医疗

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同属于医疗器械行业。心脉医疗经营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微创医疗子公司上海微创主要从事冠脉介入业务,提供冠状动脉相关疾病介入治疗的产品及服务。

(1)发行人产品与冠脉介入产品的治疗部位、主要适应证、治疗原理和医院对应科室存在显著不同;

(2)产品在结构形态、尺寸大小、主要材料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进而产品的生产工艺、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涉及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方向也显著不同,产品之间存在较高的技术和行业准入壁垒;

(3)产品临床应用的采购需求系由不同医院科室发起;

(4)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管理体系,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4

威胜信息

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同属于C类制造业。威胜信息为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之物联网。主要产品包括:电监测终端、水气热传感终端、通信模块、通信网关、智慧公用事业管理系统。威胜集团属于C40仪器仪表行业,业务聚焦于传统电力计量领域,主要产品为电能计量仪表及配套设备。

(1)从产品功能、用途、核心技术、所处行业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不存在同业竞争。

①主营产品不同。发行人主营产品为应用于物联网感知层的电监测终端和水气热传感终端,网络层的通信网关和通信模块,应用层的智慧公用事业管理系统;威胜集团的主营产品为应用于传统电力计量领域的电能计量仪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等)。

②产品应用目的不同。发行人产品是应用于物联网智慧公用领域,主要目的是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及用户用电的安全高效,威胜集团产品应用于传统电力计量领域,主要目的是为电力贸易结算供依据。

③核心技术和技术标准不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包括配网线路故障定位系统技术、配电自动化终端设计应用技术、直流电能积分算法、基于零线电流和谐波的电气安全监测技术等,电监测终端不属于法制计量器具,主要为电力公司内部使用,其产品遵循的技术条件通常以使用部门的认可为依据。威胜集团的核心技术包括电量传感技术、计量技术、继电器控制技术、电能表可靠性技术等;电能表属于法制计量器具,产品的技术要求和遵循标准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确定。

(2)发行人独立拥有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

除招股书已披露发行人将部分房产出租予威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或宿舍使用外,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共用或向其租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的情形。


综上,在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属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更为详细地解释说明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原因,一般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述:


(1)   从行业准入、产品形态及作用、生产工艺、涉及的核心技术、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等方面论证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且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2)   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资产、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服务特点、人员方面均保持独立。


2.  关于关联交易


参考案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和问询答复的观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占比较小或报告期内已大幅减少且存在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原因,销售及采购不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采取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价格与向独立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差异较小,不存显失公允和利益输送情形等。具体如下:


序号

案例

关联交易数据

主要论据

1

新诺威

报告期内,新诺威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599.79万元、2,479.60万元、3,772.87万元和2,313.2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6%、3.34%、4.23%和2.24%;

报告期内,新诺威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等商品的金额分别为2,566.80万元、23,675.19万元、28,250.09万元和1,163.72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为8.88%、80.90%、91.43%和 2.98%。

(1) 关联销售占比很小;

(2) 关联采购已大幅减少。新诺威向关联方采购主要系因石药集团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整体采购成本,逐步以中诚物流作为石药集团各子公司集中采购的一个平台,但自   2017年开始,新诺威除执行未完成合同外,不再通过中诚物流对外进行采购原材料、包材等,而是独立向外部供应商进行直接采购。

2

华宝股份

(1) 报告期内,华宝股份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销售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42%、1.89%、1.19%、0.53%;关联采购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08%、9.34%、6.45%、1.01%。

(2) 报告期内,华宝股份与其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其关联方(中烟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36,323.34万元、101,367.26万元、97,706.54万元、34,675.3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2.48%、36.31%、37.36%、36.36%。

(3) 关联销售占比很小;

(4) 关联采购金额较大原因系由于烟草专卖制度,华宝股份原子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等均需要从部分省级中烟采购。但华宝股份及其子公司已出售了从事烟草薄片业务的子公司,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来预计不再向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进行销售。

3

威胜信息

(1) 报告期内,威胜信息与关联方之间经常性关联销售产品及原材料金额分别为17,045.65万元、12,806.21万元、8,757.5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25.06%、12.87%、8.43%;

(2) 报告期内,威胜信息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33,621.90万元、4,329.84万元、3,876.78万元,占当期采购额比例分别为57.57%、6.38%、5.86%。

基于部分客户打包产品要求,威胜信息与威胜集团等关联方之间仍将持续发生部分关联销售和采购交易,但威胜信息已制定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未来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并持续规范关联交易。威胜信息及关联方向其他方交易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金额占比较小。

4

青鸟消防

未披露具体比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较低。

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关联交易完全基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具有公允性。

5

心脉医疗

(1) 报告期内,心脉医疗与关联方上海微创之间的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735.99万元、515.87万元、83.13万元,占关联方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1%、<0.5%、<0.1%;

(2) 报告期内,心脉医疗与关联方脉通医疗之间的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89.98万元、631.47万元,占关联方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22.15%、11.84%;

(3) 报告期内,心脉医疗与关联方MPI之间的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27.98万元、642.02万元、136.51万元,占关联方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2.36%、3.16%、6.10%;

(1)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方向发行人销售对应产品的毛利率同第三方销售毛利率的比较情况和定价原则;

(2) 关联交易合理性:关联方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

(3) 关联交易的影响:关联采购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采购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6

金山办公

未披露具体比例。

发行人关联交易真实、交易价格公允,业务不完全依赖关联方,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   人员独立


根据我们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存在交叉任职情况,仅部分案例中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但存在交叉任职情况的董事(包括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均未达拟上市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1/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拟上市公司

董事会成员

香港上市公司

交叉任职情况

交叉任职人数比例

1

新诺威

8

石药集团

石药集团3名执行董事分别担任新诺威的董事长及2名董事

3/8

2

青鸟消防

7

北大青鸟

环宇

北大青鸟环宇1名执行董事及1名董事会秘书均担任青鸟消防董事

2/7

3

华宝股份

9

华宝国际

华宝国际2名执行董事分别担任华宝股份董事长及1名董事

3/9

4

金山办公

9

金山软件

金山软件2名执行董事、1名非执行董事、1名副总裁均担任金山办公董事

4/9

5

心脉医疗

/

微创医疗

无交叉任职情形

/

6

威胜信息

/

威胜控股

无交叉任职情形

/


由此可知,为了分拆后拟上市公司人员保持独立,香港上市公司一般会在人员安排上予以特殊考虑,尽量避免出现交叉任职的情形,或者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下保证交叉任职人员不在拟上市公司中占据控制地位。


(四)   财务独立


关于财务独立的披露主要关注与香港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并进行解释,例如金山办公的办公OA系统和财务SAP系统虽然系由香港上市公司授权使用,但是其员工在办公OA系统和SAP系统中拥有独立的账号及系统权限,且金山办公的日常财务核算流程独立于香港上市公司,因此财务独立不存在明显缺陷。


除此之外,还需从A股上市通常关注的角度论证财务独立性:


1.   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并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   拟上市公司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资金使用的情况;


3.   拟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五)   机构独立


关于机构独立的披露与一般的拟上市公司所披露内容无较大差异,从以下几个角度说明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   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和高级管理层等机构组织;


2.   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二、拟上市公司上市前融资及股权激励



(一)    拟上市公司上市前融资


参考案例中A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存在融资的仅有金山办公,投资人分别是晨兴二期、纪源WPS、顺为互联网,通过认购新股方式成为金山办公的股东,招股书及反馈文件并未披露新增每股定价。


鉴于晨兴二期、纪源WPS、顺为互联网均为金山办公间接控股股东金山办公开曼A轮投资人(即晨兴中国、纪源资本、纪源企业家和顺为科技)的关联方(拆除红筹过程中已由金山办公开曼回购A轮投资人持有的金山办公开曼股份),且晨兴二期、纪源WPS、顺为互联网持有金山办公的股份比例与A轮投资人持有金山办公开曼的股份比例相同,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此次融资并未引进新的投资方,仅是将境外股东持有的权益平移至境内,并不涉及股权比例稀释及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问题,监管机构也仅要求拟上市公司披露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相应权益平移至境内的过程,平移后相关股权的一一对应关系,所持股权比例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等。


就上市公司上市前夕较少存在融资的行为,我们考虑可能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子公司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借助香港上市公司这个融资平台,日常经营中现金流充裕,融资需求不高,股东无需引入PE投资者稀释自己的股份;另一方面,如果引入投资者时间距离申请上市时间不长,监管机构极有可能会认为是突击入股(申报前一年内新增的股东)或存在内幕交易,会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详尽核查及披露投资者身份、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等,对于入股时间与申报上市时间过于接近的,股份锁定期会要求相应延长,如科创板要求申报前6个月内的新增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


(二) 拟上市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


在参考案例中,A股上市公司于上市前进行股权激励的有金山办公和威胜信息,两个案例中股权激励方式、定价及依据、激励股份比例、锁定期对比如下:


案例

股权激励方式

定价及依据

激励股份比例

锁定期

金山办公

采用设立奇文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步骤:①由金山办公间接控股股东金山办公开曼将原境外持股平台持有的金山办公开曼的股份权益进行回购;②在境内由原境外持股平台中的激励对象新设奇文合伙企业作为新的持股平台,由A股上市公司向奇文合伙企业增发新股并由老股东转让一部分股份;③奇文合伙企业合计取得的A股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与原境外持股平台持有的金山办公开曼的股份比例相同。

新增股份定价:A股上市公司招股书及反馈文件并未披露新增每股定价;②转让股份定价:4.61元/股,因溢价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已缴纳,未说明定价依据。

合计20.84%

详见附表。

威胜信息

采用设立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启及安化卓和4家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2.51元/股,定价依据:根据公司其时经营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盈利状况、未来发展的预期而确定;以经审计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0.28元/股测算得出的市盈率约为9倍,而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威胜控股(3393.HK)2016年12月30日的市盈率为9.62倍,发行人本次增资与其控股股东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市盈率较为接近,并考虑一定的流动性因素折价。

合计9%

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启、安化卓和承诺:自威胜信息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威胜信息A股股份,也不由威胜信息回购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威胜信息A股股份。若因威胜信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威胜信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附表:

序号

承诺人

承诺事项

1

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五维、奇文六维、奇文七维、奇文九维、奇文十维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

奇文五维(持股超过5%)

1、发行人上市后,奇文五维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奇文五维将依据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2、奇文五维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①减持数量:奇文五维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奇文五维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奇文五维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依据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奇文五维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转让价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奇文五维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

核心技术人员章庆元、庄湧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上述两个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案例中,金山办公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于原境外员工持股平台,仅是将原境外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权益平移至境内,因此并未摊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而威胜信息虽增发新股用于员工股权激励,但增发新股每股价格与其母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较为接近,并考虑一定的流动性因素折价,不存在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情形,无需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并未损害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结语



“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深化并购重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1]”


通过前述数据对比和问题分析,读者可以直观感受到香港上市公司基于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等自身因素的不同,分拆时的股权设计和重组路径也呈现各异,证监会据此在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也大不相同。


不可否认,在港股分拆回归境内的过程中,将香港上市公司体系内的子公司分拆出来上市,不仅可以实现子公司价值优化,帮助子公司通过IPO或再融资进行快捷有效的融资;香港上市公司也可在享受子公司上市后的投资收益之余,明确自身的主营业务,估值和股价亦将有明显提升。其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也将随之更明确和更凸显。


值得欣喜的是,若干规定等分拆政策的公布意味着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将在未来将迎接持续的深化,港股分拆境内上市或受积极影响,更多的香港上市公司可借鉴本文中分析的参考案例,进行一系列分拆重组操作,或回归境内科创板,或回归创业板,或回归中小板,有效拓展融资途径,实现公司的持续、优质发展。 


[1]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