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解读

《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解读

作者:鲍方舟、楼春晗、陈凡 2018-06-11
[摘要]​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试行《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17 号,以下称“17 号文”),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将就 17 号文的主要方面做出解读如下:

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试行《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17 号,以下称“17 号文”),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将就 17 号文的主要方面做出解读如下:


一、 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一) 关于穿透持股的计算


17 号文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股东数量时,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即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1.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 员工持股计划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组成,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解读:


1. 遵循“闭环原则”或依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在计算股东数量时,不进行穿透计算,按照一名股东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可以突破 200 人。如未遵循“闭环原则”,亦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股东人数时仍需穿透按持股人数计算。


2. “闭环原则”不是判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合规的依据,只是判定股东人数是否穿透计算的一个标准,即使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不遵循“闭环原则”,在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仍然合规也是可行的。


3. 遵循“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计划具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持股员工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其所持权益,使得员工所持股份在上市前及上市后锁定期内即具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二) 关于持股员工入股


1.员工入股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


2. 员工可以科技成果入股。但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并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可以资产管理计划入股。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解读:


1.员工可以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但需注意用作出资的科技成果应是员工自行拥有完整权属的,避免被认定是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


2. 目前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都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如采用资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按照目前“三类股东”的 IPO 审核标准,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即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资管计划应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 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1.明确参考执行的规定


明确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激励对象条件,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期权行权价格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3. 激励股权占比


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15%。


4. 实际控制人稳定要求


试点企业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 关于减持承诺


激励对象在试点企业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解读:


1. 期权激励计划可跨 IPO。按照 IPO 的审核原则,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从而要求期权激励计划应在 IPO 之前实施完毕或者终止。17 号文明确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在上市前制订,上市后实施。但在制订计划时仍需考虑上市后期权行权不得导致控制人发生变化。


2. 不能无偿获得“股票期权”。按照 17 号文,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3. 减持要求严格。激励对象认购的股票,除应承诺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得减持,还应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还应比照董、监、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三、 尚需明确的问题


17 号文的上述规定对于拟 IPO 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可谓利好消息,但在实施时还有待于明确具体操作细则,期待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


1. 17 号文明确为“支持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制定本指引。但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应如何界定?如何进行申报程序?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2.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资管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操作已相对成熟,如该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目前对公司及合伙企业形式法人的备案制度主要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具体的要求亦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而设置,如员工持股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直接参照适用上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制度抑或制订新的配套规定进行对接?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