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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香港OFC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作者:缪毅 金苹果 2023-11-17
[摘要]自香港推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简称“OFC”)以来,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有131支私人OFC成功获注册[注1]。笔者团队亦有幸协助多家香港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成功设立OFC。对香港持牌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香港OFC在初始注册和运营成本、合规负担等多方面颇具优势。OFC既可作为公募基金载体,亦可作为私募基金载体。本文将主要对作为私募基金载体的私人OFC的特点、注册要求和流程进行介绍。

引言:自香港推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简称“OFC”)以来,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有131支私人OFC成功获注册[注1]。笔者团队亦有幸协助多家香港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成功设立OFC。对香港持牌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香港OFC在初始注册和运营成本、合规负担等多方面颇具优势。OFC既可作为公募基金载体,亦可作为私募基金载体。本文将主要对作为私募基金载体的私人OFC的特点、注册要求和流程进行介绍。


何为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香港OFC是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公司,是香港政府专为投资基金而立法设立的一类法律实体。香港OFC具有以下特点:


1. 初始注册和后续子基金的注册均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审批,审批重点包括董事、投资经理及保管人的资质;

2. 董事局必须将投资管理工作委任给香港持牌资管公司;

3. 可采用单一结构,亦可采用伞形结构;

4. 伞形结构OFC下既可设立开放式子基金,亦可设立封闭式子基金;相比开曼伞形基金结构SPC,由于开曼法律对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分类监管,所以SPC只能选择一种基金类型注册,而香港OFC在这方面更具灵活性;

5. OFC的子基金可以投资于同一OFC下的其他子基金;开曼SPC下的子基金则不能互投;

6. 可享受香港的基金利得税豁免待遇,且其豁免待遇条件比其他类型基金更为宽松;

7. 香港政府为OFC的初始设立费用提供资助(详情请见下文)。


OFC治理结构中的 “三巨头”


1. 董事会


证监会对OFC委任董事提出若干要求和限制,主要体现在董事人数、合适资格和经验、独立性等方面:

a) 董事须由自然人担任,至少2名;

b) 须有至少1名独立董事,即该董事不得为保管人(港普对托管人的称呼)的董事或雇员;

c) 须具有良好声誉(如无任何违反公司、证券或金融市场法律和法规的记录等)、合适资格和经验。


2. 投资经理


OFC必须委任投资经理,负责管理OFC财产,且该投资经理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或获注册。在合规方面,OFC的投资经理,除如常遵守《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和《操守准则》等守则和指引之外,还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下属规则中有关OFC的规定、证监会不时颁布的其他关于管理OFC的监管规定,如《开放式基金公司守则》。


3. 保管人


OFC必须委任保管人,并将所有OFC财产委托予保管人妥善保管。OFC的保管人必须满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内所载适用于证监会认可基金的保管人资格规定,或是1号牌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


OFC注册流程


OFC注册申请材料及政府费用须首先全部提交给证监会,由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问询和反馈。证监会完成审批后再将法团成立的相关文件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由公司注册处颁发注册证书和代表香港税务局发出商业登记证。


证监会对OFC注册申请表的审核主要是材料完整性方面的审查。申请表格除须提供OFC的公司注册信息外,主要围绕“三巨头”的基本信息和适当性展开,对保管人的适当性尤为关注。如果保管人正在为其他获注册的OFC或证监会认可基金(即香港公募基金)提供服务,则申请材料可简化。


OFC的法团成立文书(类似公司章程的法定公司设立文件)是申请材料之一,受到证监会较为实质的审查,需要一并提交成立文书与证监会提供的英文范本的对比版,问询通常是关于成立文书的修改内容及原因。笔者认为在法团成立文书范本上进行必要修改对基金发起人确有帮助,可在法定框架内为OFC日后的运作带来便利和灵活性。但另一方面,对成立文书范本的修订亦不宜随心所欲,否则会增加沟通成本和审核周期。


证监会曾公开表明其审批OFC注册申请的时间通常为受理申请后的1个月内。根据笔者申请注册OFC的一手经验,自笔者向证监会提交OFC注册申请之日至获得正式批准,平均耗时17天,而当证监会熟悉了笔者版本的定制OFC法团成立文书后,审批速度明显加快,最快的案例仅用了11天即获证监会批准。


政府资助申请


香港政府于2021年5月10日推出了一项政府拨款的资助计划,为在香港设立合资格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资助。该资助计划涵盖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或迁册有关且向香港的服务提供者支付的合资格费用,资助比例为付予香港本地专业服务提供商费用的70%,资助金额上限为每家OFC 100万港元,每名投资经理最多可就三家OFC获得资助。资助申请程序并不复杂,通常可交给基金设立律师一手包办。资助申请须在OFC获注册后的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但笔者建议客户越早提交越好,因为政府资助的预算是2.7亿港元,资助计划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9日,先到先得。资助范围并不包括在OFC初始设立后新设的后续子基金。但OFC初始设立时一并设立多支子基金的,该等设立费用均在资助范围内。


笔者发现近期OFC申请案例和咨询有增长势头,可能是由于资助计划将到期,属于关门前的一波小高潮,所以还是先下手为强比较好。香港证监会对资助申请材料审核十分细致,会提出一些问询,但这些问询多为关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详情,对有经验的律师而言不难解答。笔者服务的客户平均自提交资助申请之日起36天即获证监会批准,不曾遇到被拒或被削减申请金额的案例。


结语


曾几何时,开曼群岛在私募基金注册地领域称霸武林多年,大中华区的海外基金律师几乎无须动脑筋讨论基金注册地选择的问题。然而世界多变,反税基侵蚀、反洗黑钱、投资者保护等核心痛点已开始对离岸的基金王者荣耀地位造成冲击,香港和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顺势推出本土基金架构并打出财政资助、税务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组合拳,努力推动基金在岸化趋势。开曼面对国际压力也没躺平,近年来加紧监管、频频立法、高调执法正是其“努力求生”的表现。基金设立地的在岸与离岸之争才刚开始,但多元化选择的趋势已初现端倪,基金结构的选择不会再有一个“标准化”答案,每个基金发起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一款基金结构。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分享香港OFC比拼开曼SPC的切身体会,敬请期待。


[注1]:数据来源于香港证监会2023年4月至6月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