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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行政政策】上海市各区扶持政策法律分析(一)

作者:全开明 杨莹毅 臧怿 柴文龙 2020-03-18

导读:新冠疫情期间上海以及全国出了很多政策,但是过于庞杂和操作性差,有鉴于此,我们通过对政策解读并归纳,形成了一系列文章,文章架构是基于以下排列:科技-小微-金融-酒店(餐饮)-生产-外贸进出口-建筑-文化-教育培训-园区(物业)-运输,每个行业会分五个维度进行解读,包括财税-金融-房租-行政-司法等维度展开。



总论篇



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科委下发《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规定了相关事项网上办理,科技信用管理,市区联动,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等行政政策。上海各区也出台了相关文件落实疫情期间的行政政策。上海市及其各个区的政务均使用“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进行办理,简化了政务办理手续;在信用服务方面,多数区推出了信用修复,包容审慎监管等政策;在法律援助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向各个区申请法律援助。详细政策归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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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根据《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科技企业界定采取企业自行判断,五项指标中满足三项即可。包括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有两种参考界定模式:一是基于上述条件,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是在科技创新券政策中,目前结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在满足科技企业界定的同时,同时满足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一、提升政务服务



(一)优化企业服务


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


上海市审改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理,鼓励和引导企业、群众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APP、“随申办”小程序等渠道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收件、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创新承诺办理模式,对按照规定确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可采用“承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减少当面提出申请和现场核验纸质材料等程序。凡是能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照应用、数据共享核验、行政协助等方式解决的材料,办事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对原需现场确认身份的,鼓励实施远程身份核验;对原需现场踏勘的,鼓励通过申请人承诺或远程视频连线方式替代;对原需召开专家会议评审的,鼓励采取网络评审、视频会议评审、函件评审等形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网通办”、“零跑动”。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上海科技”网站(http://stcsm.sh.gov.cn)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汇总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政策,便于科技企业查询。“上海科技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为全市科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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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网通办”办理流程


网页版地址: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一网通办”移动端使用方式:


上海“一网通办”依托移动端“随申办”,为上海市民打造“随申码”,作为上海市民的生活服务码,方便市民工作、生活、出行等需要,于今日正式试点上线。结合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求,赋予“随申码”健康出行、防控管理的相关信息,目前已在线下园区、街镇等多个场景试点应用。同时“随申码”已开放给微信、支付宝、钉钉等平台,也欢迎社会第三方机构使用。“随申码”的深度应用将秉持开放的态度,共同为上海市民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新冠肺炎防控专栏的服务个人专区,即可下载随申码使用指南及张贴二维码。

使用指南如下:


方式一:“一网通办”总门户: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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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申办”APP或“随申办”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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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随申办”APP;通过“上海发布”公众号“随申办”频道或者在微信内搜索“随申办”进入微信小程序;在支付宝内搜索“随申办”进入支付宝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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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申办”小程序还可通过热门服务、推荐服务、“我的防疫战”专题找到“随申码”入口进入。

方式二:主动扫码

打开微信、支付宝或者“随申办”APP“扫一扫”功能,扫码线下张贴的相对应渠道的二维码,即可生成随申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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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加快启动科技型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工作。2月14日将发布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通知,取消专题赛、现场路演,实行网上评审,争取5月下达资金。优先支持运用新技术新模式应对疫情防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在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中,以“现场或视频路演”等方式择优遴选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企业优先。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参赛能力。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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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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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http://stcsm.sh.gov.cn/)进行网上申报。认定企业在“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http://stcsm.sh.gov.cn/)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专家评审的审查方式。


4.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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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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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审查环节:

受理。申请人登录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平台,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登记处受理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登记处经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复核人审核。复核人于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


决定。市场办主管领导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审定,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通过的决定(如需专家评审,办理时限将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制证与送达。市场办经办人员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在线出具《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或制作《不予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专家评审方式。


5.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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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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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申请人网上填报,在线填写并提交。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业中心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核的项目,按期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汇总专家意见后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审定后由市科技创业中心交市高转项目认定办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


在浦东新区或获得授权的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分园注册的申请人将材料报送浦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受理窗口进行审核。浦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获得授权的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统一采用市科委的网上项目评审系统和专家库,对申请项目按照办理时限定期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期完成当批项目的认定,并报市高转项目认定办备案。


拟认定的高转项目,在上海科技网(http://stcsm.sh.gov.cn/)、市科技创业中心网站(http://www.shtic.com)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高转项目认定办统一制作项目证书并在认定项目发证会上颁发。

(2)办理方式:采用专家评审及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二)帮助企业复工

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



二、强化信用保障和修复信用服务



(一)政策解读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对积极围绕疫情防控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为疫情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纳入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失信记录。


(二)“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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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检,以下几种情况不予修复:

①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②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详见附件1)的行政处罚信息;

③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④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⑤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满足修复条件后,准备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②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件复印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③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缴(交)罚单据等;

④签署信用修复承诺书(详见附件2),履行承诺书相关内容。

注:上述附件使用JPG格式,全部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邮件发送指南

A.行政处罚修复

邮件名称:行政处罚修复+企业名称

邮件正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罚决定文书号、处罚机关名称及处罚事由

B.企业基础信息

邮件名称:基础信息有误+企业名称。

邮件正文:网站现有企业基础信息及需要更新的基础信息。

C.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邮件名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称。

D.失信被执行人

邮件名称: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称。

E.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邮件名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名称。

F.无法查到企业信息

邮件名称:无法查到企业信息+企业名称。

G.其他问题

请进入首页“异议信息申诉“版块进行反馈。

编辑邮件发送至content@creditchina.gov.cn邮箱,并在邮件正文中注明企业名称、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话:010-63361610/010-63355921

传真:010-63355921

邮箱:content@creditchina.gov.cn



三、加强法律服务援助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出:


一、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


1.组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建立公益法律服务顾问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意见。


2.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热线、网络、实体窗口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公证、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途径,对涉疫情企业反映的问题,即时回应、迅速反馈;对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助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克服困难。


3.实行现场服务预约制。各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咨询和预约电话;确有必要到现场办理事务的企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预约,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


4.发挥线上服务优势。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作用,及时办理企业网上申请的行政审批和公证事项。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采取网上立案和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对话、远程庭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律师咨询、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


5.加大对“网上办”“热线办”的推广宣传。继续加大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上海法网以及各区局、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咨询电话、线上服务APP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通过远程方式寻求法律服务,推动“不见面”也能“办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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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上海法网:https://sh.12348.gov.cn/

二、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指导建议

6.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指导。组织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对企业涉疫情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企业普遍关心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合同履行障碍造成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7.建立法律咨询双向反馈机制。及时汇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国际贸易、医疗纠纷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及时向人社、卫健等政府部门以及总工会、消协等单位提示风险,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法律和政策适用口径,为企业答疑解惑。

8.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助。根据法律援助、调解等相关法律服务条线以及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反映的纠纷问题,分析研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通报信息,加强业务协作和执法协调。


三、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9.公共法律服务全时空、全方位在线。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全天候值守,确保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上海法网在线咨询7×24不间断服务,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触手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

10.法律服务机构主动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形式,向有业务需求的企业通报工作安排,告知服务指南,宣传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提供咨询解答和法律服务。

11.调解组织专业服务。指导涉疫情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积极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处,支持调解组织优先适用电话、微信、在线调解方式,根据需求提供现场调解服务,在调解过程中做好政策解读、法律释疑、普法宣传,指导企业化解矛盾,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四、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12.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提供免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13.仲裁和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行业的小微企业),缓缴服务费用并鼓励机构减少、免除服务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4.公证机构支持涉疫企业。优先为涉疫情的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防疫重点企业减免相关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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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h.12348.gov.cn/sites/12348/service/service-notarization.jsp?active=ef940f86e4994e798051a1d951dc74e3



四、防疫物资绿色通道



(一)生产投入支持,兜底收购物资


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


(二)进口防疫物资受理绿色通道


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


五、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详细参见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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