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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海关监管体系下,海关重点领域的制度改革有哪些?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0-08-17

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如火如荼地推进,迎面而来的是全新的海关流程设计、系统改造和监管体系。那么,作为企业小伙伴你知道吗,在新的海关监管体系下,海关围绕重点领域和环节进行了哪些改革?企业从海关改革中能够获得哪些制度红利,相应的风险点有哪些?企业如何进行应对?围绕“海关改革与企业合规”主题,笔者会分三期对前述问题进行阐述。此为第1期。


近年来,海关持续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2018年关检融合后,检验检疫作业也被纳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框架,海关监管体系在保持“中心—现场式”基本架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合职责职能、优化通关监管作业流程、全面加强业务融合。在此背景下,海关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出了一系列惠企便民的制度改革。本期对近年来有代表性的制度改革做简要介绍。



一、通关监管作业方面



全面实施“两步申报”制度。将原先企业需要一次性申报的105个项目拆分成两步分别申报。第一步概要申报,对于不涉及进口禁限管制、检验或检疫的货物,企业只需申报9个项目,确认2个物流项目;对于涉及进口禁限管制、检验或检疫的,分别增加申报2个和5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如果货物不需查验,即可提离;涉税货物已经提交税款担保的,或需查验货物海关已完成查验的,也可以提离。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申报其他项目,办理缴纳税款等通关手续。


持续推进“两段准入”的监管作业制度。这里的“两段”是以口岸放行(将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口岸监管作业场所视为口岸放行)为界,分段实施“准许入境”和“合格入市”的监管作业方式。具体讲,“准许入境”监管:禁限管制(核生化爆、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须在口岸放行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合格入市”监管: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准入风险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合格入市”监管可在口岸放行前与“准许入境”监管合并实施。


改革寄递通关模式,分步推广“两类通关”。改革现有的寄递通关监管模式,将C类快件纳入货物的一体化通关管理,推动邮件和A类、B类快件通关整合。逐步将邮寄、快递、跨境电商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针对邮递、快递的物品及该渠道的小批量、多批次货物,统一规范通关模式,形成货运渠道、寄递渠道“两类通关”。



二、税收征管方面



改变传统的税收征管理念和模式,将原先业务现场的税收风险处置作业主要放在货物放行后处置。简言之,就是由以前通关中海关全面审核转变为主要由企业向海关“自报自缴”和海关进行后置审核等。“自报”,是由企业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并对系统计算出的应缴税费进行确认后一并提交海关。“自缴”,是由企业根据“自报”情况自行办理缴税手续,自行打印的《税款缴款书》上会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


需要注意:在此模式下,对于征税要素,比如价格、原产地、归类等,海关更多地采用后置审核的方式,即在货物放行后对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发现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海关将视情启动审价补税程序,或者开展稽核查,甚至移交缉私进行调查处理等。



三、后续监管方面



稽核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除了常规稽查外,为提高行政效能,极有可能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商品的专项稽查;同时,核查手段由于其灵活、简便性,也在海关监管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使用。


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在实际监管中,海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等级,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总的原则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企业信用等级越高,享受越多的优惠便利措施。而且,在新的海关监管体系中,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越来越成为海关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的有力抓手,诸多改革试点、制度红利,都有企业信用等级上的准入门槛。就以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为例,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集团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需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通过容错机制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建立自报自缴容错机制,进一步完善主动披露制度的认定、处置程序和要求,与企业交流和互动中注意听取企业意见,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以达到鼓励企业主动纠错,守法自律的目的。



四、海关特定区域监管方面



特殊监管区域方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众多,目前海关正在加快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特殊监管区域转型成综合保税区。同时,海关还将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制度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特殊监管区域的作业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整合保税功能,使其具有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满足产业多元化需求、发挥集约用地和要素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等基本功能。总体来讲,区内企业将享受更简便的管理措施,在关税、外汇、贸易管制、作业流程等方面也享惠更大。


加工贸易监管方面。海关总署自2018年起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全新监管模式下的加工贸易监管体系,基于信用管理,以企业为单元设定相应监管模式。截至目前,海关在精简和规范加工贸易作业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目前,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首批试点改革正在进行。



五、新兴业态-跨境电商



目前海关已经确立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方式,在具体监管要求方面,确定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明确了“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两种通关模式各自的监管内容,并强调政府部门、跨境电商参与主体和消费者各负其责,将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