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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全球化监管—从全球第三大加密货币交易所FTX崩盘得到的启示

作者:杨斌 2023-01-17
[摘要]加密货币及其交易平台的发展方兴未艾,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加密货币总市值已升至一万亿美元上下。由于加密货币及其衍生品的属性异于传统货币、商品、证券、期货或其他衍生品,各国政府在如何引导、监管加密货币及其交易平台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加密货币及其交易平台在近乎无约束的丛林法则下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全球化监管的缺失或成为加密货币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因素。

加密货币及其交易平台的发展方兴未艾,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加密货币总市值已升至一万亿美元上下。由于加密货币及其衍生品的属性异于传统货币、商品、证券、期货或其他衍生品,各国政府在如何引导、监管加密货币及其交易平台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加密货币及其交易平台在近乎无约束的丛林法则下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全球化监管的缺失或成为加密货币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因素。


一、FTX突然崩盘的原因及后果


(一)FTX的前世今生


FTX于2019年5月在安提瓜和巴布达成立,总部位于巴哈马(2021年由中国香港迁至巴哈马),是主要从事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现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加密货币交易所[1],交易量排名全球第三。FTX为筹资发行了其平台原生的加密货币即FTT代币。FTX在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阿联酋等众多国家拥有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企业达数百家之多,FTX的直接和间接投资者包括了新加坡主权财富基金淡马锡(Temasek)、软银集团、红杉资本、老虎基金以及纽约州共同退休基金、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养老金计划等著名投资机构。


2022年11月11日,FTX.com及其关联对冲基金Alameda Research[2](“Alameda”)和130多个关联债务人自愿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 章[3]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同一天FTX年仅30岁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萨姆·班克曼-弗里德引咎辞职。2022年11月15日,FTX的巴哈马实体FTX Digital Markets Ltd.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4](第15章的破产申请旨在为涉及跨越多个国家的资产和实体的公司破产提供便利)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破产保护[5],申请文件上称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将受外国法院的控制或监督,以进行重组或清算。


(二)FTX崩盘的原因


1.FTX及其关联方崩盘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是加密货币市场的近期巨幅波动以及由此导致的流动性不足。


在过去的半年多时间里,比特币、以太坊等众多主流加密货币的价格跌幅达80%。由于加密货币市场波动明显,导致投资者出现恐慌情绪。根据币圈媒体CoinDesk的报道,Alameda将陷入破产危境,资产负债表中的大部分资产属于FTX自行发行的FTT代币。这一消息瞬时引发市场恐慌,FTT遭大面积抛售,致使FTT价格跌幅高达80%,FTX也陷入流动性危机。曾为FTX股东的全球交易量最大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Binance)在此时也声称将抛售其持有的全部FTT,此消息进一步加剧了用户对FTT的抛售和FTX的流动性危机。此后,币安宣布拟收购FTX并签署了一份非约束性意向书,但在尽职调查后很快放弃了该项收购,原因是FTX存在的问题“超出了其能够控制或者能提供帮助的范围”。


2. FTX破产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内部管理混乱及欺诈性挪用客户财产。


FTX新任CEO、曾负责安然破产清算的John Ray III在向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提交的最新文件中首次详细揭露了FTX内部财会、风控与管理的混乱和失败:“在我的职业生涯中,从未见过如此彻底失败的公司控制,以及如此完全缺乏可信赖的财务信息。这不仅包括系统完整性受损和国外监管存在缺陷,还代表公司控制权集中在极少数缺乏经验、不老练和可能不道德的人手中,这种情况是前所未有的。” 由于加密货币行业属于新兴行业,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保守观望或较为开放的监管态势。由于缺乏监管机构的积极监管干预,加密货币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且自我约束的赛道上。FTX作为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控制着客户的大量资金和加密货币资产,FTX的破产文件暴露了类似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可能普遍存在的内部风控和管理问题。在FTX申请破产后,很多国家的执法机构先后展开调查,例如,FTX总部所在地巴哈马的金融犯罪调查出和证券委员会已对FTX展开联合刑事调查,另外,美国司法部、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也已启动对FTX的调查。


(三)FTX崩盘的连锁反应及带来的风险敞口


FTX崩盘俨然已成为2022年度加密货币行业的标志性事件,在绝大多数加密货币市值持续走低的阴影下,更多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将会出现系统性危机似乎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值得一提的是,就在FTX申请破产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另一家市值为48亿美元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lockFi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在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其百慕大群岛的子公司也同时在百慕大当地申请破产。BlockFi在破产文件中披露,其对FTX拥有约2.75亿美元的借款债权,但BlockFi的债权人高达10万个左右。


简而言之,加密货币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风险敞口。其一,行业内存在高度复杂的关联关系,如前所述,BlockFi与FTX之间的借贷关系,FTX作为交易平台与Alameda之间的关联关系,币安对FTX的股权投资以及持有FTT加密货币资产的关系,如此的关联关系不胜枚举。其二,加密货币行业并未深入融合传统金融体系,除个别情况外,加密行业基本游离于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体系之外,传统金融实体并未高度参与加密货币行业的业务活动,因此目前阶段加密货币行业对金融体系本身的影响并不大。但是,由于众多投资机构在加密货币行业的不断布局,甚至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的退休、养老基金也参与其中,加密行业未来出现系统性崩盘危机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势必影响各类投资者对行业的长远信心,但也将不可避免成为行业洗牌和重塑的一次重要机遇。


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面临的监管现状


在加密货币行业的多事之秋,世界主要经济体对整个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现状值得投资者和行业关注人士持续回味。纵观世界各国,对加密货币行业采取较为积极监管态度的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


(一)美国


美国对加密货币交易所保持了持续的关注和监管态势,主要通过联邦体系和各州双线监管。首先,从美国联邦体系的立法角度看,美国联邦立法机构至今未通过任何关于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法案,2022年9月16日美国白宫发布加密货币监管框架,美国总统将评估是否呼吁国会修改《银行保密法》、反举报法以及禁止无牌照机构进行交易的法律,以明确适用于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和NFT平台,同时研究是否推动国会提高对无牌照交易的处罚,以及可能修改某些联邦法规以允许司法部在发现这些罪行的受害者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起诉数字资产犯罪。早在2017年7月,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非美国政府部门)发布了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提供了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也为美国各州提供了立法基础。该法案规定,加密货币交易所如满足一定条件需在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登记,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定期审查,并提供保证金、财务报告、交易记录和客户信息等内容。其次,从联邦政府执法角度看,美国联邦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加密货币行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比如对发行加密数字货币等行为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纳入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流转等通常归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涉及利用加密货币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由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国内税务局(IRS)、货币总稽核办公室(OCC)也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监管作用。现实中,美国司法部、国内税务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证监会曾先后展开对币安的调查,美国证监会也曾针对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第一家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展开调查,原因在于其怀疑Coinbase允许投资者在其平台上交易未经注册的、应被视为证券的加密货币。另外,从美国各州角度看,其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态度不尽相同,对加密货币友好的典型代表是纽约州。2015年6月,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发布了《虚拟货币监管法案》[6]。根据该法案第3条规定的牌照豁免制度,参加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主体需根据《纽约商业银行法》获得许可证并且经纽约金融服务局批准。


(二)欧盟


欧盟长期以来对加密货币采取积极的监管态度。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对欧盟金融体系进行宏观审慎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涉及加密货币洗钱或恐怖融资、加密货币服务的相关主体、稳定币等。同时,各个国家针对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欧盟自2020年起开始起草《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并预计最快于2023年生效并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该条例为保护加密货币投资者和监管加密货币交易所等服务提供商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法律框架。例如,从行业许可角度,该条例制定了统一适用欧盟各成员国的标准,币安、Coinbase等行业内著名交易所近期均已在欧洲布局,以期通过在欧盟成员国一个国家注册的方式实现未来在欧盟范围内的业务许可。又例如,传统金融活动中采用的客户信息要求将扩展到加密货币的交易领域(匿名方式进行),加密货币交易所等服务提供商将被要求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识别每个操作的发出者和接收者的身份,以遏制非法交易和洗钱行为。近期受FTX崩盘的影响,欧盟范围内的部分银行暂停了与加密货币交易所之间的资金转移,反映出传统银行对加密货币交易所风险日益加剧的担心。尽管如此,欧盟许多成员国对加密货币行业仍保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卢森堡。其作为对加密货币友好的司法管辖区,拥有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通过传统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相关法规对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规制。作为游离于欧盟之外的瑞士更是被称为对加密货币最宽容的司法管辖区之一,瑞士的监管机构主要是金融市场监管局,但并不施加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行业自我监管组织(SRO)对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监管。


(三)日本


日本对加密货币交易所施行非常严格的监管。根据日本法律,规制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主要法律包括《金融工具与交易法》和《支付服务法案》(又称《资金结算法》)。日本金融厅(FSA)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负责行政监管(优先监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主要涉及交易所的审批和注册。与瑞士类似,日本金融厅授权加密资产交易商协会(JVCEA)参与具体监管工作,该协会是唯一被日本金融厅认可并授权的半官方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和管理交易商或交易所的运营规则和内控体系,以确保加密货币交易所合规。


(四)新加坡


新加坡对加密货币行业实施监管的部门是金融管理局,由其集中对包括加密货币在内的数字资产进行分类监管,明确区分数字证券、加密货币等数字资产类型,分别纳入既有的证券、货币等监管框架内进行监管。根据加密货币的分类不同,支付型代币(DPT)依据2020年1月生效的《支付服务法》进行监管,证券型代币依据2020年5月颁布的《数字代币发售指南》和传统的《证券与期货法》进行监管,实用型代币则不被监管。由于加密货币交易所涉及的加密货币种类较多,其可能需要符合上述两项法规的监管,即首先申请持牌交易所牌照,并考虑其部分商业活动是否涉及证券业务。根据2022年4月新加坡议会审议通过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加密货币交易所被监管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加大。


(五)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的加密货币行业监管自2018年开始,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政策模糊期后从2022年有了新的改观。2018年,基于反洗钱和投资者保护需求,香港证监会刊发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运营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2018声明”),采用自愿许可的选择性监管方针,即对于服务构成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指证券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时,该交易平台运营者需申请持牌;持牌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仅能向专业投资者(定义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和《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提供加密货币服务,即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限制为只能给流动资产组合在800万港元(1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提供服务。2019年,香港证监会刊发《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正式采用了2018声明中针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其中,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运营者适用的监管规定与传统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系统适用的规定近乎相同。截至2022年,香港证监会仅向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这一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发牌。2022年10月16日,香港特区政府官员明确表示致力于使香港成为全球虚拟资产中心。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发布《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阐明政府在加密资产行业上的政策立场和方针。从2023年3月开始,香港将开始强制执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许可要求,并考虑进一步放开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


三、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全球化监管趋势和问题


基于前文所述,无论是单一部门集中监管(如新加坡)还是各部门分别监管(如美国),加密货币行业的主流国家和地区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均采取积极干预和监管的态势。但由于加密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等特征,各国关注的重点聚焦在加密货币交易所是否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并对涉及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情形倾向于适用传统证券法律规制,相反的,对于不涉及证券发行或交易的行为,监管机构倾向于不禁止、不干涉甚至鼓励发展的态度。由于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全球化布局以及加密货币不受国界约束,传统监管的弊端已不足以支撑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良性健康发展,各国监管机构能否及时洞悉和调整监管方向,势必影响未来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发展。目前,加密货币交易所面临的监管难点包括:


(一)  加密货币行业的属性


加密货币没有一个准确和普适的定义,从狭义角度,其区别于传统法币,也区别于各国央行目前正在研究推广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加密货币一般被认为有如下典型属性:第一,加密货币依托于分布式账本的区块链以期产生去中心化共识机制,第二,加密货币借助特定加密算法和智能合约以确保交易控制。由于各国监管机制扎根于传统商品、证券、货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作为几乎融合上述所有属性的加密货币及其相关产品来说,现有的监管机制显然无法满足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需求。


首先,加密货币发行涉及到募集资金,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制以及如何确保加密货币发行过程不涉及非法集资,是监管认定的难点;其次,区块链技术本身仍有其固有缺陷,比如区块链本身无法识别外部数据的真实性,仍需要依托传统信用机构背书,另外区块链的信用来自于节点而非区块链网络本身,在用户端点对点交互下,其不可篡改性可确保链上数据的真实性,但由于去中心化本身是一个理想状态,在区块链的现实中并非完全能够实现,因此所谓的不可篡改性有限。再次,虚拟货币借助区块链这类新兴技术,如何在保障投资者安全性、私密性基础上匹配政府监管要求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仍以新兴事物看待加密货币或期待加密货币在一个宽松的营商环境中发展,加密货币行业可能成为贿赂、逃税、洗钱活动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温床。


(二)  加密货币交易所尤其是中心化交易所的属性


加密货币交易所可细分为中心化交易所(CEX)和去中心化交易所(DEX)。FTX、Coinbase、币安均属于中心化交易所。相比于去中心化交易所,中心化交易所有其明显的优势,包括成本低、效率高、流动性好等,但其劣势也非常明显,由于用户需要通过KYC才能使用中心化交易所且加密货币的私钥被集成式的掌握在交易所而非用户手中,任何技术缺陷都可能造成投资者隐私数据的泄露或者加密货币财产的损失,目前国际黑客组织通过中心化交易所盗取客户虚拟货币等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即便中心化交易所的技术万无一失,在现有监管体系下交易平台透明度低,几乎无法杜绝管理人员的内部合规风险,比如违规挪用资金、内部关联交易以及财务造假等。虽然去中心化交易所匿名性和安全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中心化交易所的上述风险,但由于无法充分满足加密货币行业对交易深度的需求,在相关技术突破前,去中心化交易所仍无法成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主流模式。


(三)  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金融创新和全球化布局


加密货币及其衍生品脱胎于区块链技术,不管其是否被认定为商品、期货、证券或者投资组合,甚至未来被认定为具有法币货币属性的交易介质,其在短短数年的发展中已经对全球的金融行业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其作为金融创新领域的一部分,已在深刻影响各国乃至全球的金融监管变革。


纵观全球的主流加密货币交易所,无不从最开始追逐宽松的监管环境慢慢变成努力符合跨境监管的多样化要求。即便注册于巴哈马、百慕大等所谓的避税天堂,仍无法逃脱本地监管机构对交易所的监管和执法,更无法避免其在全球各地的关联机构受到不同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干预。然而,目前的监管仍处在各自为政的阶段,如何对一家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启动各项司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措施,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每个国家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力度和司法、执法经验。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织(FATF)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组织,目前有39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了中国、中国香港、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欧洲大部分国家。该组织于2019年第一次发布加密资产指南,呼吁各国监管机构应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规则适用到传统的金融领域,并应要求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等服务商收集交易发起人和受益人的详细身份信息。2021年FATF发布了《加密资产和加密服务提供商基于风险的方法更新指南》,进一步倡导各国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有效打击洗钱行为。然而,FATF各成员国并无义务遵守FATF的上述指南,是否采纳完全取决于各成员国本身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力度。


四、加密货币交易所在中国法律监管框架下的发展空间


(一)中国对加密货币及其交易所的监管现状


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15通知”)可以被视为是中国监管机构联合对虚拟货币关联业态近乎全方位的禁止性措施。根据915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已先后选择15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并综合评估确定了10家指定运营机构。作为央行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借鉴了区块链技术特点,其与加密货币在技术特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二)加密货币交易所及其加密货币资产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


尽管中国监管机构通过915通知禁止虚拟货币和其衍生品以及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但中国司法环境下,并没有一概否定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本身具备一定价值的商品属性,也没有全盘否定所有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法律效力(如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加密货币有关投资交易活动在中国范围内仍存在夹缝生存的可能,但由于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加密货币相关交易行为最终能否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存在巨大风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对于中国加密货币投资者持有的加密货币和其衍生品资产,或者中国加密货币交易所投资者通过各种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相关权益,将面临如何合规退出以及如何确保交易安全的障碍。另外,由于投融资业务实质,中国投资者因特殊原因(如继承、信托、投资权益原状分配、司法处置等)获取有关加密货币或衍生品资产,或者需要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从事交易行为时,将可能面临与中国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困境。


(三)加密货币及其交易平台在中国变通发展的三点建议


基于上述现实问题,笔者建议:其一,中国立法机关在综合考量中国加密货币行业发展的未来立法时,可从全球监管的发展趋势角度,对中国数字人民币以及加密货币、数字资产行业进行前沿性立法工作,以实现中国法律实践与国际交易的匹配程度;其二,中国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研判涉及加密货币及其交易所的相关案件中或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时,考虑中国投资者存在的诸多现实法律难题,并从加密货币行业全球化角度衡量司法实践尺度;其三,中国政府可有效利用中国各地自贸区、自贸港的优惠政策,从有利于中国加密货币行业长期发展角度,拓宽被中国境内监管机构视为灰色地带的金融创新业务,比如允许在自贸区、自贸港范围内设立加密货币交易所、虚拟资产交易所或其他可以从事上述类似交易的金融交易所,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虚拟货币行业的沟通交流平台,并作为中国投资者处理特殊原因下加密货币相关资产提供可行的通道,并为未来数字人民币的应用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实验样本,为参与虚拟货币和区块链行业的国际竞争夯实基础。


注释

[1] https://about.ftx.com/

[2] Sam Bankman-Fried 于2017年创设的加密货币基金。

[3] http://uscode.house.gov/download/pls/11C11.txt

[4]http://uscode.house.gov/view.xhtml?path=/prelim@title11/chapter15&edition=prelim

[5] https://www.wsj.com/articles/ftx-management-bahamas-gear-up-for-fight-over-control-of-bankruptcy-11668631883

[6]https://govt.westlaw.com/nycrr/Document/I85908c68253711e598dbff5462aa3db3?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28sc.Default%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