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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投资之阿联酋篇(上)——投资阿联酋非自由区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金忆馨 2024-01-05
[摘要]本篇文章将结合阿联酋联邦政府对外商投资的最新监管规定,就投资阿联酋的需关注的主要法律制度及常见的投资路径进行介绍。本文将分成三部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是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和富查伊拉7个酋长国组成的联邦国家,其中,阿布扎比是阿联酋的首都。由于阿联酋属于松散联邦制国家,除国防、外交相对统一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各酋长国自成一体,不同经济特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易使外国投资者产生困惑,增大外商投资的难度。因此本篇文章将结合阿联酋联邦政府对外商投资的最新监管规定,就投资阿联酋的需关注的主要法律制度及常见的投资路径进行介绍。本文将分成三部分。


本篇文章上部分主要介绍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投资的优势,以及可能面临的监管措施,特别围绕迪拜和阿布扎比这两个吸引较多外资的成员国。在此基础上,结合阿联酋境内境内非自由区设立内陆公司(Mainland Company)的一般性规定向中国投资者介绍了在阿联酋非自由区进行投资时可以采取的主要法律形式,提示中国投资者在阿联酋进行投资时根据政府监管要求和商业目的,选择合适的实体形式开展商业活动。由于阿联酋的自由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本篇文章的第二部分将介绍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JAFZA)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相关规定。本篇文章的第三部分将重点介绍在阿联酋的投资路径。


一、阿联酋投资的优势


从近年来阿联酋外商投资的基本情况来看,2022年阿联酋的外国直接投资(FDI)规模达到227.37亿美元,相比2021年增长了10%,占西亚地区FDI流入总额的47%。[1]阿联酋的主要外国投资来自瑞士、英国、印度、美国、法国、奥地利、日本、沙特、科威特和荷兰等地。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投资者也开始前往阿联酋地区进行投资。阿联酋稳定的政治环境、优越的地理位置、外资友好的政策文件等因素,吸引着众多中国投资者前往阿联酋开展投资。


从阿联酋国内政策角度看,阿联酋联邦政府注重吸引外国投资。自20世纪末,阿联酋就在境内设置了专门的自由贸易区(FZ)和经济特区(SEZs),实施与阿联酋其他地区不同的外商持股比例、资本汇回与税率优惠等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者前往投资。2021年,阿联酋正式实施重新修订后的《商业公司法》(Federal Decree-Law no. (32) of 2021 on Commercial Companies,以下简称“《新商业公司法》”),极大地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者在当地注册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对于允许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的企业,不再需要阿联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为注册代理或提供担保。这一历史改革突破了原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对外商投资的友好度和自由度,是吸引外资的重大举措之一。


从阿联酋对外合作角度看,阿联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众多有关贸易、税收和投资相关的合作协议。阿联酋已与新加坡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包括瑞士、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四国)、印度、印尼、以色列等国家签署自贸协定。截至2022年6月,阿联酋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38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总计签署了112份双边投资协定。[3]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经贸联系也十分密切,双方自2012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于2018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阿联酋积极响应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于2015年3月正式申请成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2019年,中国和阿联酋政府联合发表声明,进一步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签署多项合作文件,涉及安全、能源、贸易、投资等领域,进一步深化双方合作。[4]


除此以外,阿联酋政府主导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许可、运营提供便利。


二、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的主要监管规定


 (一)阿联酋外商投资行业准入限制


1. 原则上取消外商投资限制


在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和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2019年,阿联酋内阁(Cabinet)批复成立了外国直接投资委员会(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Committee)负责监管外商投资。阿联酋内阁于2023年7月还批准成立了投资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以支持阿联酋的商业目标的实现和投资政策的落实。[5]


2020年9月27日,阿联酋公布了针对2015年《商业公司法》(Federal Decree-law No. 2 of 2015 on Commercial Companies)的修正案(以下简称“2020年公司法修正案”),对2015年《商业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包括允许外资在绝大多数领域拥有内陆公司(Onshore Company)100%的所有权,并废除商业公司须由阿联酋公民作为主要股东的要求。同时,2020年公司法修正案废除了2018年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法》。2021年9月20日,阿联酋颁布并实施《新商业公司法》,保留了2020年公司法修正案的主要规定,并正式废除了2015年《商业公司法》。除自由贸易区有独立的商业法律规定外,《新商业公司法》适用于所有酋长国。


为配合阿联酋联邦政府取消外商投资限制的规定,阿布扎比经济发展部公布了一份外资所有权经营活动清单(Foreign Ownership Activities,FOA)。明确了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公民或非公民,均有权在1105项商业和工业活动中开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许可证、设立100%所有权的商业公司等。[6]迪拜经济部(DED)同样公布了外国投资者能够100%持有所有权的超过1,000项商业和工业活动,排除了七项具有战略影响的行业。[7]


2. 对外商投资限制的七大具有战略影响行业


为配合《新商业公司法》的实施,阿联酋内阁于2021年5月30日通过了具有战略影响的行业清单(Cabinet Res. No. (55) of 2021 Regarding Determining the List of Activities with Strategic Impact),对七大具有战略影响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门槛及实施条件加以限制。具体行业及主管部门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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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述第(1)-(6)项的外商投资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且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外国投资者在该行业投资项目的外资持股比例、董事会组成和其他涉及公司控制的条件实施额外限制。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上述第(7)项渔业相关服务业[8]。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上述行业的企业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对于银行业而言,尽管阿联酋中央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在阿联酋境内设立代表处、全资子行或分行,并不限制外资银行在阿申请全商业银行牌照。但是考虑到阿联酋金融市场容量太小,阿联酋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网络拓展和准入极为审慎,对于向外资银行颁发全商业银行牌照十分谨慎。实际尚无中资银行取得全商业银行牌照的先例。外资银行在阿联酋本地的运营也面临着诸多限制,例如在零售业务端,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对于外资银行从事阿联酋本币迪拉姆业务的发展也有一系列准入门槛。[9]这实质上限制了外国投资者进入相关行业。


(二)能源领域的投资监管政策


阿联酋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油气勘探开发是阿联酋的支柱产业。稳定的石油收入是阿联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使其成为海湾地区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10]阿联酋地区超过95%的油气资源位于阿布扎比,并且阿布扎比石油业正处于成熟期,根据2021年的产量和储量计算,还可生产120余年;而迪拜的石油业处于枯竭期,最多仅能开采20年。[11]


阿联酋鼓励对能源行业进行投资,阿联酋能源与基础设施部(Ministry of Energy and Infrastructure)与最新成立的投资部共同参与对能源领域的投资进行监管。2021年10月,阿联酋宣布了“2050年零排放战略倡议”,计划到2050年将实现能源结构多样化,其中清洁能源占50%(44%为可再生能源,6%为核能),天然气占38%,清洁化石能源占12%。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减少70%,预计总投资将达到6,000亿迪拉姆(约合1,634亿美元)。[12]该倡议的提出也使阿联酋成为中东产油国中首个提出净零排放战略的国家。今年7月,阿联酋更新国家能源战略,计划在未来七年内将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增加三倍,并投资高达540亿美元,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这激发了大量的投资空间。[13]


可再生能源领域也是中国未来与阿联酋合作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已有不少中国企业与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阿联酋当地清洁能源建设,代表性的项目有:迪拜马克图姆太阳能公园四期项目,包括100兆瓦塔式光热发电机组、600兆瓦槽式光热发电机组和250兆瓦光伏发电机组。上海电气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负责设计、采购和土建施工及安装工作。[14]艾尔达芙拉PV2太阳能电站项目,装机容量2,100兆瓦,为目前全球最大的单体太阳能电站。中国机械工程设备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负责设计、设备供货、运输、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电网连接,并作为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2年期运营维护。[15]


(三)阿联酋有关外商持有土地与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在阿联酋,土地及自然资源属于统治各酋长国的酋长家族。通常来说,除在指定用于外国房地产投资的区域外,外国个人均不得全部或部分拥有阿联酋的土地。[16]不过,阿联酋联邦层面没有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法规,相关事宜由各酋长国负责管理。


就阿布扎比而言,阿布扎比于2019年修订了2005年的《土地所有权法》(Law No. (13) of 2019 Concerning the Amendment of Some Provisions of Law No. (19) of 2005 concerning Real Estate Ownership),允许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指定的阿布扎比投资区拥有土地和房屋产权。对于外国投资者持有不超过49%权益的公共股份公司,还可以在阿布扎比任何地方拥有土地和房屋产权。[17]


就迪拜而言,根据迪拜于2006年颁布的《土地登记法》(Law No. (7) of 2006 Concerning Land Registration in the Emirate of Dubai)第四条的规定,仅阿联酋公民、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公民以及由前述公民全资持有的公司可以在迪拜拥有不动产权(property)。经酋长批准,非公民在迪拜指定区域可拥有不动产的永久业权(Freehold property)或不超过99年的不动产使用权(use or lease of property)。


(四)阿联酋的外汇管理制度


阿联酋实施开放的货币政策以及友好的外汇管理制度,其通用货币为迪拉姆(AED)。阿联酋不实施外汇管制,在符合阿联酋政府的反洗钱规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汇进汇出。


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不受限制。但是,外资银行在将其利润汇出境外前,必须事先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同意,并将其纯利润的20%作为税收缴纳给阿联酋政府。[18]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


阿联酋竞争法的法律渊源包括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的新《竞争法》(Federal Law No. 36 of 2023 Regulation of Competition,以下简称“《新竞争法》”)、2014年通过的第37号内阁决议《竞争法实施条例》(Cabinet Resolution No 37 of 2014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Competition Law)以及2016年通过的第13号内阁决议《适用竞争法的税率和规则》(Cabinet Resolution No 13 of 2016 on the Rates and Rules Applying to the Competition Law)和第22号内阁决议《关于中小企业的统一界定》(Cabinet Resolution No 22 of 2016 on Unified Defini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合称为“《阿联酋竞争法》”)。《阿联酋竞争法》涵盖了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收并购控制)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常见的垄断行为。


其中,“经营中集中”通常与外国投资者的合并收购行为关系最为密切。根据《阿联酋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资产、用益物权、权利、股票、股份或负债的所有权或受益权(合并或收购)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从而使一个实体(或一组实体)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个实体或一组实体。当合并后交易双方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相关市场交易总额的40%,则必须在签订交易文件前至少30日向经济部提交通知。《阿联酋竞争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广泛,即使是设立在阿联酋境内自由区的企业,甚至是设立在阿联酋境外的企业,如果其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对阿联酋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影响,均应向阿联酋经济部提交通知进行申报。


经济部在收到交易方提交的通知后14日内,将向其下属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Regulatory Committee)转交该等通知,竞争委员会将根据拟议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情况的影响、在相关市场中形成支配地位的可能性等因素就是否允许拟议交易提出建议,并将其建议一并提交经济部长。经济部长在收到竞争委员会的建议后,将于90日内(可能被另行延长45日)做出决定,是否允许拟议交易。根据《新竞争法》,经济部长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不同意拟议交易。如果参与合并的实体未能按照要求向经济部提交通知的,可能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参与合并的实体上一财政年度实现的商品或服务年度总营业额(视相关市场而定)的10%;对于阻碍竞争委员会对拟议交易进行调查的行为,也将处以50万迪拉姆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阿联酋竞争法》强调关注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即“某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交易总额超过40%时,构成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并或收购等经济集中”。虽然《新竞争法》中引入了“年营业额”作为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之一,但是营业额的具体金额取决于经济部的具体决定。因此,考虑到实践中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在个案中存在不确定性,为了避免遭受罚款,交易双方可就拟议交易事先与经济部进行沟通咨询。


此外,虽然《阿联酋竞争法》通常并不适用于阿联酋自由区内的企业,但是如果位于自由贸易区的企业所进行的拟议交易可能对阿联酋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且不属于《阿联酋竞争法》规定豁免的交易类型,则拟议交易也需要向经济部进行强制备案。[19]


(六)阿联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阿联酋鼓励外商投资,目前暂无针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相关制度。[20]但是在阿联酋进行投资的,应当符合阿联酋主管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要求,包括就计划投资前述具有战略影响的行业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应当事先取得阿联酋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其中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对现有法人实体进行出资或收购、与其他当地实体签订商业代理合同等。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就直接投资而言,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新设独立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实体,或通过协议约定由当地实体执行商业代理合同,或通过收购现有企业股权实现商业目的。需要注意的是阿联酋的法律制度复杂,设立在不同地区的法律实体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总体而言,根据法律实体的设立地,阿联酋的公司可分为设立在自由区的自由区公司,设立在自由区以外的内陆公司,以及设立在特定自由区(如JAFZA)的离岸公司,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建议投资者结合计划从事的业务类型及领域,选择合适的法律形式。


以下将首先介绍非自由区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在阿联酋非自由区设立的公司也称为内陆公司(Onshore Company/Mainland Company)。就内陆公司而言,《新商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类型包括以下5类:连带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股份公司以及私人股份公司。新《商业投资法》中并未对外国投资者可选择的实体类型进行限制性规定。因此,外国投资者可选择合适的实体类型。


(一)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1.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s)


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设立代表处。但是代表处不被视为独立于母公司的商业实体,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也非常有限。代表处仅可于阿联酋境内从事市场和产品研究,不得从事其他商业性活动。


根据《新商业公司法》的规定,任何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公司均应有一个注册地址。


2. 连带责任公司(Joint Liability Company)


连带责任公司是指由两名或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的公司,股东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通过签署单独的合同进行委托外,连带责任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被视为与该公司业务相关的代理人。如果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是外籍人士,则需要聘请一名当地代理。


连带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任命一名审计师。连带责任公司通常被用于开展专业活动。


3. 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有限合伙公司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人又被称为“隐名合伙人”,不能干预有限合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居民,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其他国家的国民,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任命一名审计师。有限合伙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具有明显优势,因此较少被使用。


4.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由2-50个股东组成,但是在名称中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一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唯一股东可以为外国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股本的要求,股东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应资本范围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有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至少一名经理。


根据《新商业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雇佣至少一名审计师负责每年审计公司账目。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维护设立在阿联酋内陆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成本相对较高。


5. 公众股份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公众股份公司是指其股份资本被划分为等额可流通股份的公司,必须由五名及以上股东构成。创始人认购其中的部分股份后,由公众认购其余股份。公众股份公司的最低股份为3,000万迪拉姆。其中,创始人应认购的比例由经济部决定。创始人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创始人委员会,以完成公司注册和设立程序。公众股份公司需要至少三至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具体人数由公司决定,董事长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至多每三年进行换届。同时,公众股份公司还需要一名秘书,该秘书不得兼任董事。


根据《新商业公司法》的规定,为进行股份认购,创始人委员会还应委任一名创始委员会应任命一名财务顾问、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审计师。公众股份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雇佣至少一名审计师负责每年审计公司账目。


6. 私人股份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


私人股份公司是指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人的公司,股东仅以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私人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迪拉姆。创始人应成立不少于两人的创始人委员会,以完成公司注册和设立程序。


尽管存在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人的要求,但法人也可以独资注册成立私人股份公司并拥有其全部股份,但公司名称后应注明“独资--私人股份公司”。


(二)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的主要投资形式


在阿联酋投资的主要投资路径,包括选择商业代理、新设实体、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1. 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是阿联酋较为独特的业务开展模式,外国实体可根据商业代理合同,要求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代理、分销、销售或特许,或以提供阿联酋境内的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换取佣金或利润。这为暂时不计划在阿联酋境内设立实体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在当地开展贸易的可选途径。2022年底,阿联酋公布了2022年第3号《商业代理监管联邦法》(Federal Law No. (3) of 2022 Regulating Commercial Agencies,以下简称“《新商业代理法》”),《新商业代理法》于2023年6月起正式施行,取代了1981年实施的原商业代理监管法律。


根据《新商业代理法》的规定,通过商业代理的方式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业务的,通常需经过如下步骤:


(1)   选择合适的代理人。代理人通常为阿联酋居民或其全资或控股持有的实体。不过,《新商业代理法》进一步扩大了“商业代理人”的范围,允许任何国际公司(即使该公司并非由阿联酋居民拥有)为销售其自身的产品的目的,经内阁批准后成为阿联酋商业代理人,只要(i)该国际公司尚未拥有阿联酋的商业代理人;(ii)该国际公司之前未在阿联酋注册。


(2)   确定商业代理的形式。根据《新商业代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在阿联酋境内选定一家商业代理,也可以在不同酋长国各自选择一名商业代理。但是该等商业代理权均应当是独家的。


(3)   约定有关商业代理合同的争议解决及终止等重要内容。《新商业代理法》赋予了合同双方更大的自主权,包括首次允许双方约定采用仲裁作为商业代理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了任一方均可根据商业代理合同的约定提出终止协议,这赋予了委托人更多灵活选择的空间。


(4)   在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完成商业代理合同的注册。根据《新商业代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在商业代理登记处(Commercial Agencies Register)中完成登记的商业代理合同才正式具有效力。因此,在签署商业代理合同后,双方应当尽快在经济部完成商业代理合同的登记。


2. 在阿联酋非自由区新设实体


在阿联酋境内设立企业可以线下办理,也可在线上提交申请。对于阿联酋境内居民,可以通过统一数字平台BASHER提起注册企业的申请;对于非阿联酋居民,则需通过各酋长国各自的专门网站在线提交企业注册的申请。


根据阿联酋经济部的说明,计划在阿联酋自由区以外设立实体的投资者应遵守各酋长国的各自要求,并应在取得各酋长国经济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后,于各酋长国的工商机关(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完成企业注册。通常而言,在阿联酋境内非自由区的地区新设实体,需经如下步骤[21]:


(1)   确定新设实体的业务性质。阿联酋列举了2,000多种经济活动,并将这些经济活动分为六类,分别发放相对应的经济许可证(economic licenses)。这六类经济许可证分别为职业技术类(occupational)、专业类(professional)、旅游业(tourism)、工业(industrial)、商业(commercial)和农业(agricultural)。


(2)   决定新设实体的法律形式。阿联酋提供了形式多样的法律实体形式,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的确定主要基于新设实体的业务需求。


(3)   确定新设实体的名称。企业的名称应当是唯一的,不能与任何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相似,并且不得含有不当词语、不得冒犯公众。阿联酋要求企业在注册名称中标明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等)。


(4)   申请初步批准(Initial approval)。针对投资者提出在特定酋长国设立企业的,阿联酋主管部门在初步审核后如没有反对意见,将出具初步批准,说明不反对(no objection)投资者在特定酋长国设立企业实体。不过,该等初步批准并不意味着授予投资者从事任何经营业务的实际许可,仅代表允许投资者继续开展设立企业所需的其他后续步骤。


(5)   确定新设实体的办公地址。在阿联酋设立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有一个实际运营地址,并应当符合其所在酋长国的具体要求,以及当地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分区政策和法规。


(6)   申请额外批准。如前文所述,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具有战略影响的行业时,需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针对部分特定行业,在新设实体前,也需要取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比如,如新设实体计划从事建筑和工程业务的业务,需要事先取得当地市政部门(Local Municipal department)的批准;如新设实体计划从事旅游业务,则应当取得行政会议(Executive Council)的批准。


(7)   向所在酋长国经济部提交申请注册所需的文件,经济部审核通过后,将发放商业许可证。这些文件包括:①初步批准及已提交给阿联酋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文件的副本;②新设实体所使用场地的租赁合同副本;③根据新设实体的业务范围所取得的其他额外批准;④新设公司的公司章程(如为公司形式)等材料。


3.在阿联酋非自由区开展的股权收购


外国投资者收购阿联酋非自由区企业股权的,应符合阿联酋法律对于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对准入行业和外商持股比例的要求,且股权收购需经各酋长国经济部登记后才生效。


具体而言:就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必须以阿拉伯语书写,并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在公证人面前完成协议签署并提交相关文件后,现有实体所属酋长国的经济部将会为现有实体换发新的商业许可证,确认新的所有者权益。通常只有在酋长国经济部换发新的商业许可证后,股权转让才被视为完成。需要注意的是,酋长国经济部在换发新的商业许可证前,会先行核查该等收购是否已取得其他所需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如竞争主管机构(如涉及)或其他依照阿联酋法律对现有实体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监管的政府机构的批准。


就股权收购而言,参与竞标以完成股权并购是中国投资者收购阿联酋现有实体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卖方可邀请多位潜在买家对标的进行竞标,竞标过程通常包括以下4个阶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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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阿联酋非自由区收购阿联酋现有实体的资产


相较于收购阿联酋公司的股权,外国投资者收购阿联酋境内资产的交易并不常见,并且受限于资产的不同类型,可能面临不同的监管要求。针对非自由区的资产收购,买卖双方通常会通过签署资产购买协议(APA)的方式完成资产收购,该等资产购买协议并不强制要求提交给阿联酋政府。但是,如果涉及到需登记的资产,比如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应在有关登记机关妥善完成变更备案。[23]


注释

[1] See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23, at https://unctad.org/publication/world-investment-report-2023, last visited on 3rd January, 2024.

[2] 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阿联酋(2022)》。

[3] See Investment Policy Hub: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Navigator (United Arab Emirates), at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countries/220/united-arab-emirates,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4] 参见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载https://www.mfa.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6234/1207_676246/201907/t20190723_796852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2日。

[5] See Emirates News Agency: UAE Cabinet approves national energy and hydrogen strategies, establishes UAE Ministry of Investment, at https://wam.ae/article/hszrhffj-uae-cabinet-approves-national-energy-and-hydrogen,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6] See UAE Telecommunications and Digital Government Regulatory Authority: Full foreign ownership of commercial companies, at 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business/full-foreign-ownership-of-commercial-companies,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7] See UAE Telecommunications and Digital Government Regulatory Authority: Full foreign ownership of commercial companies, at 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business/full-foreign-ownership-of-commercial-companies,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8] See United Arab Emirates Ministry of Economy: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Investment in the UAE, at https://www.moec.gov.ae/en/investment-faqs/-/asset_publisher/seuf/, last visited on 18th, December, 2023.

[9] 参见企家法研院:《中国企业赴阿联酋投资指南》,载https://mp.weixin.qq.com/s/5LC0S_u9EJAqgNBto32twg,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2日。

[10] 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报告显示,阿联酋是中东地区全球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载https://www.ccpit.org/gulf/a/20211223/202112233zn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2日。

[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联酋(2021年)》。

[12] See UAE Telecommunications and Digital Government Regulatory Authority: UAE Energy Strategy 2050, at https://u.ae/en/about-the-uae/strategies-initiatives-and-awards/strategies-plans-and-visions/environment-and-energy/uae-energy-strategy-2050,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13] See The Associated Press: UAE announces plans to invest $54B in energy and triple renewable sources, at https://apnews.com/article/uae-cop28-investment-renewable-energy-hydrogen-carbon-0138f18dda532eab15bd450ff026fe30,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14] 参见人民网:《中国技术扬帆出海 蓄热能力世界之最全球最大太阳能发电项目第四期临近完工》,载http://paper.people.com.cn/zgnyb/html/2023-01/09/content_2595980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2日。

[15]参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机集团总承包的阿布扎比艾尔达芙拉PV2太阳能电站全面竣工》,载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24/c29400845/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2日。

[16] See UAE Telecommunications and Digital Government Regulatory Authority: Expatriates buying a property in the UAE, at 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moving-to-the-uae/expatriates-buying-a-property-in-the-uae,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17] See Foreign Ownership of Land in Abu Dhabi: A Major Reform, at https://www.tamimi.com/law-update-articles/foreign-ownership-of-land-in-abu-dhabi-a-major-reform/,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1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联酋(2021年)》。

[19] See Pinsent Masons: Doing business in the UAE: competition law and merger control, at https://www.pinsentmasons.com/out-law/guides/doing-business-uae-competition-law-merger-control,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20] 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阿联酋(2022)》,第33页。

[21] See United Arab Emirates Ministry of Economy: Establish Companies in the UAE, at https://www.moec.gov.ae/en/establishing-companies, last visited on 25th December, 2023.

[22] 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阿联酋(2022)》。

[23] See UAE Negotiated M&A Guide 2022, at https://www.ibanet.org/document?id=Corporate-m-a-minority-UAE-22, last visited on 3rd January,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