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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系列研究之五:涉外主体投资理财类金融机构相关问题浅析

作者:袁开宇 陈洋 2020-03-06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公布的消息,截止2020年2月1日,已有16家商业银行获批设立理财子公司,且监管部门表示后续将进一步增加理财子公司数量,并积极推进外资金融机构参与设立理财子公司或合资设立外方控股的理财子公司。毫无疑问,中资银行是首批设立理财子公司的“主力军”,但目前亦有不少外资银行、境外机构正积极寻求参与设立、投资入股理财类金融机构的机会。鉴此,本文拟以银保监会2018年12月2日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当前政策导向、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就涉外主体投资理财类金融机构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助力相关客户在此领域的开拓与探索。本文所称“涉外主体”,包括境内外资银行、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所称“理财类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其他理财公司。



一、外资银行可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奠定了自身在理财子公司设立中的主力地位。其中,第二条对“理财子公司”作出了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境内商业银行,即“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这里的商业银行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从已获批的理财子公司情况来看,其控股股东多为大型股份制银行,监管部门也明确表示“对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总资产及非保本理财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银行优先批设”。虽然目前我们尚未看到外资银行、民营银行作为控股股东获批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案例,但据悉,某些外资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正式申请或非正式沟通均在进行中,后续相关监管审批结果亦将如期发布。



二、境外金融机构可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与理财类金融机构相关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然而,在同年12月2日发布的《管理办法》中,银保监会改变了“外资投资比例不设置限制”的原有立场,于该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境内商业银行在理财子公司设立中的控股股东地位。这一举措说明,在相关政策的后续论证和实施中,有关部门就理财市场对外开放的具体口径进行了收束性调整,这反映出我国在金融对外开放政策中整体较为稳健和审慎的态度。上述政策趋势同样反映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7月20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金融开放举措”)中。根据金融开放举措,境外主体投资境内理财类金融机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其二,是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在第一种方式下,外资投资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境外金融机构”,其虽不能获得控股股东地位,但明确可参与设立、投资入股由境内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理财子公司。根据有关部门的公开说明,该项措施旨在“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引入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准入条件基本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境外机构的投资入股行为必须“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中国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三、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可成为其他理财公司的控股股东



在金融开放举措所允许的第二种方式下,外资投资的主体类型限定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其并非直接投资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而是与中资银行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理财公司,且可以在该公司中作为控股股东。有关部门指出,成立此类外资控股理财公司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管业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有利于发挥中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同时,现有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子公司可以与其参股的外方理财公司形成互补,适度错位发展”。


但采取这种投资方式,应特别关注如下三个合规性问题:第一,这里的“理财公司”,并不符合《管理办法》所称“理财子公司”的定义,因此很难确定《管理办法》有关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其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第二,虽目前尚无具体针对该类理财公司主体的主体性监管规则,但基于理财业务属于金融活动且金融机构必须持牌经营的政策基调,仅能推测该类理财公司应参照适用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终止和变更的相关规定。第三,由于这类理财公司实际将从事理财业务,而境内商业银行只是其上两级的非控股股东,银保监会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此类理财公司的适用性和规范性存疑。


虽上述问题仍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但据监管公开信息,首家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已经获批。2019年12月20日,银保监会批准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和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东方汇理资管出资比例为55%,中银理财出资比例为45%。实际上,早在2019年7月20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最新公布的对外开放措施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即表示,目前此类理财公司的设立审批采取试点方式,并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