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十佳案例 | 400万未追加公诉、千万未遂依法认定
作者: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 2026-10-09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全国足球领域反腐败专项行动中的重点关联案件,因行业特殊性与公众关注度,自侦查阶段便受到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发全网热议。舆论普遍将案件与“假球”深度绑定,形成了“涉案赛事全程造假”的刻板认知;然而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时发现,多场被舆论定性为“假球”的涉案比赛,最终赛果均为球员真实竞技水平的体现。这一与公众认知截然不同的事实,锚定了后续核心辩护主线。
本案当事人张某,原系林某执教的足球教练团队技战术负责人。侦查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下简称“非公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下简称“对非公行贿罪”)两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指控内容如下:
1. 非公受贿罪:共指控三起事实,累计涉案金额480万元。其中具有争议的指控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球员吴某加盟必胜足球俱乐部提供帮助,收受吴某支付的190万元好处费。
2. 对非公行贿罪:指控张某与两家俱乐部负责人杨某、教练林某等事前通谋,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财物贿买对方球队参赛球员在指定赛事中消极比赛,对应两家俱乐部涉案总金额逾五千万元。
二、辩护思路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90万元指控的全面解构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团队针对侦查机关指控的三起非公受贿事实逐一拆解,其中190万元指控具备无罪辩护空间。辩护团队结合刑法理论与证据规则搭建完整辩护体系。
1. 180万元款项:原始书证否定非公受贿对价的指控逻辑
从证据规则层面看,原始书证的证明力优先于矛盾言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应当以客观、稳定的原始证据为核心;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易变性,当不同言词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无法形成相互印证的稳定证据链条时,其证明力显著低于形成于案发前、能够客观还原基础法律关系的原始书证。
本案中,控方据以指控的核心依据为存在明显分歧的证人证言:部分证言称款项为加盟对价,部分证言明确认可张某的经纪人身份。对此,辩护团队提交了张某与吴某在西班牙签署的原版经纪合同及规范中文译本——该书证形成于涉案加盟事项发生之前,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居间经纪服务关系,180万元为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报酬,推翻了“受贿对价”的指控基础。结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客观书证反向证伪的情况下,该笔款项的受贿性质依法不能成立。
从构成要件层面看,无职务身份则不具备非公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非公受贿罪核心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时,具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且实际利用了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本案中,涉案加盟事项推进及款项收取期间,张某已从天地足球俱乐部正式离职,处于无任职的待业状态,既不具备非公受贿罪要求的主体身份,也无任何职务权限可供利用,客观上无法通过职务行为为吴某加盟谋取利益,完全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要求,指控自始不能成立。
2. 10万元款项:基于情谊的感恩赠与,不具备权钱交易本质
针对吴某单独支付的10万元,侦查机关一并纳入非公受贿数额指控。区分合法馈赠与非公受贿的核心标准为三点:一是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职务请托事项,二是款项是否与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对价关系,三是款项往来是否符合双方情谊基础与人情往来。
辩护团队举证证实,张某系吴某职业足球生涯的发掘人,早年曾引荐吴某赴西班牙职业足球体系深造,并在其职业生涯起步阶段提供了无偿的资金支持与资源帮扶,双方具有远超普通行业关系的情谊基础;吴某支付的10万元,是对张某过往多年无偿帮助的感恩回馈,与本次加盟必胜队的事项无直接因果关联,不存在“请托—谋利—收财”的对应逻辑,不具备非公受贿的对价属性。
综上,辩护团队针对190万元指控搭建的“证据—要件—本质”三层辩护体系逻辑闭环、依据充分,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该笔合计190万元的指控依法不予认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核减了侦查机关指控受贿总额的近40%。
(二)潜在职务侵占罪指控的法理抗辩与风险阻断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团队通过全面梳理在卷证据与指控逻辑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虽未单独指控职务侵占罪,但在对非公行贿罪的事实表述中,载明“刘某以贿买球员名义向俱乐部申请费用时,故意虚报费用额度并与张某分取,合计金额约400万元”的情节。结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裁判规则,辩护团队精准预判该情节存在被检察机关追加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随即围绕该潜在风险开展专项法理研究,提前构建完整辩护体系。在检察官就该问题征询辩护意见时,第一时间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1. 涉案资金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保护对象,不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单位对自身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与占有权。财产犯罪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必须是具有合法性的财产利益;对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资金,资金拨付方对该部分资金的占有、处分均基于非法目的,并不享有受刑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因此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侵害对象。
涉案400万元款项系俱乐部为实施贿买对方球员的行贿违法行为而专项拨付的资金,自始属于对非公行贿组成部分的不法款项,并非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的合法财产;即便存在截留分取行为,也未侵害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单位合法财产法益,不满足该罪名的客体构成要件。
2. 涉案行为符合牵连犯特征,且一旦指控将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一,从行为关联逻辑来看,虚增对非公行贿预算并分取款项的行为,与对非公行贿行为具有典型的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前者是为筹措、分配行贿资金而实施的辅助手段行为,后者是核心目的行为,二者紧密依附、不可分割,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依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基本处断规则,该手段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处罚。
第二,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刑事追责的核心原则之一,同一行为的同一不法内涵,不得在定罪量刑中进行两次及以上的否定性评价与刑罚考量。涉案400万元款项已整体纳入对非公行贿罪的犯罪数额予以评价,若再将同一笔资金单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本质上是对同一财产处置行为的不法结果重复追责,明显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辩护团队结合上述核心法理依据,同时配套当事人自愿全额退缴涉案款项、认罪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专项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在提起公诉时未追加职务侵占罪指控,成功阻断了额外罪名的追诉风险,有效控制了案件的定罪范围与量刑基础。
(三)量刑核心情节辩护:单位犯罪认定、自首情节确认与千万元行贿未遂辩护
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辩护团队针对两项罪名的核心量刑情节同步展开辩护,推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先后认定三项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为量刑辩护筑牢核心基础。
1. 对非公行贿罪的单位犯罪主体认定
辩护团队结合单位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提出,涉案行为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认可”的单位犯罪核心特征。该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起诉书中依法认定对非公行贿部分构成单位犯罪,张某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合理限缩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自首情节认定
针对非公受贿罪部分,辩护团队结合张某的到案经过、供述主动性与供述完整性,提出张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非公受贿事实时,主动、如实供述,依法成立自首。该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并在起诉书中明确认定。
3. 对非公行贿罪的千万元犯罪未遂辩护
起诉书指控张某等人通过中间人居间联络,向对方参赛球员给付财物以要求其消极比赛。但全案卷宗客观证据证实:对应部分赛事中,中间人收取款项后,并未向涉案球员转交贿款,也未就消极比赛事项与球员达成任何合意,而是向张某等人虚构已买通球员的事实,私自截留全部行贿款项;涉案对应赛事的最终赛果,均为参赛球员正常竞技水平的体现,不存在任何消极比赛行为。
围绕该事实,辩护团队结合既遂标准与未遂规则,提出居间截留款项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障碍,依法构成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委托第三人转交贿款的居间行贿模式中,第三人系受行贿方委托的款项转交主体,其行为效力归属于行贿人的前提,是第三人实际执行了行贿委托事项。本案中,中间人私自截留贿款、虚构行贿完成的事实,完全超出了张某等人的行贿委托范围,属于行贿人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该意见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采纳,千万元涉案金额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为全案的最终轻判奠定了基础。
三、裁判结果
本案辩护意见获得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系统性采纳:其一,检察机关对190万元非公受贿指控依法不予认定,核减指控受贿总额近40%;其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追加职务侵占罪指控,成功阻断新增罪名;其三,起诉书认定对非公行贿部分构成单位犯罪,张某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认定非公受贿罪部分构成自首;其四,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采纳未遂辩护意见,千万元涉案行贿金额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全案最终获得轻判。
四、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足球领域反腐败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件,兼具社会示范效应与司法实践参考价值,对行业整治背景下的刑事司法与社会法治建设具有多重启示。
其一,该案彰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地位,明确司法事实认定不受舆论刻板认知干扰,必须以在卷客观证据还原案件真相,为热点案件办理树立了规范范式,助力塑造舆论与司法各归其位的理性法治环境。
其二,该案细化了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清晰划定非公受贿与合法经纪报酬、情谊赠与的法律边界,明确不法资金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保护客体、禁止重复评价的适用规则,明确了居间型对非公行贿犯罪既未遂的认定尺度,为同类职务、商业贿赂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实操参考。
其三,该案印证了全流程刑事辩护的实体价值,体现了精细化辩护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作用,丰富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实践路径。
五、律师观点
辩护律师秉持独立办案立场,以卷宗证据为核心形成体系化专业判断:
一是厘清非公受贿犯罪边界,坚持原始书证证明力优先规则,结合“离职状态无职务便利、不满足构罪要件”“感恩赠与不具备权钱交易本质”的判断,推动190万元受贿指控不予认定,核减近四成受贿数额。
二是具备前瞻性防控思维,主动预判400万截留款的职务侵占追诉风险,以“不法资金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保护客体”“禁止重复评价”为核心辩护,成功阻断新增罪名。
三是精准适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既未遂规则,明确居间截留贿款属意志以外的犯罪障碍,推动千万元行贿金额认定为未遂;同时通过单位犯罪认定合理限缩当事人刑事责任范围。
律师团队
本案由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张琴律师团队承办。团队深耕刑事法律业务十三年,近六年间办结四起无罪判决案件,专业成果突出。
张琴律师核心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被调查危机处理与刑事涉财执行,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商业贿赂类复杂案件,以精细化证据审查、精准提炼核心辩点见长,办理过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