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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封闭式基金如何注册及持续合规?

作者:缪毅 洪侃 葛海曦 2020-02-24

背景介绍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于2019年12月颁布了《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正案(2019)》(“《SIBA修正案》”,《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下称“《SIBA》”)。《SIBA修正案》通过设立一个新的基金类别“私募投资基金”(Private Investment Fund,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将封闭式私募基金正式纳入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的监管范围。BVI同时颁布了《私募基金条例(2019)》以及《私募基金制度指引》等监管细则。该系列BVI基金新法已于2019年12月31日生效。



私募基金的定义



《SIBA修正案》对“私募基金”的定义如下:


“根据BVI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设立并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任何其他组织:


(a) 以集合投资分散投资组合风险为目的而汇集投资者资金;以及


(b) 发行基金权益,以使得该权益持有人按照其在基金全部或部分净资产相对应的权益价值取得一定份额比例的收益。”


《私募基金条例(2019)》和《私募基金制度指引》补充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范围限于封闭式基金



私募基金须履行哪些注册和报备要求?



2020年7月1日后新设的私募基金应在开始营业后的14日内向FSC申请认可(recognition)为私募基金。存量私募基金亦须在7月1日之前提交认可申请。申请认可的材料包括:


(a) 申请表(Form IB/PIF-1),其中包括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b) 主体文件(以公司为例,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和董事名册);


(c) 运营者的简历(以公司为例,指董事);


(d) 发售文件主要条款概要(Term Sheet)


(e) 基金估值政策


如未提供发售文件或主要条款概要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原因,并解释基金如何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交流相关信息。


发售文件或主要条款概要(Term Sheet)的必备内容包括:


(a) 基金仅进行私募发售、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仅向《私募基金条例(2019)》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注1]及豁免投资者[注2]发售;


(b) 基金的投资目标;


(c) 投资者无权按需赎回基金权益的书面陈述;


(d) 负责基金资产管理、估值和托管的指定人士名称和地址;以及


(e) 基金需支付的任何费用。


政府注册费


2020年上半年申请认可的认可费为1,000美元,2020年下半年申请的认可费减半,即500美元。后续每年认可费为1,000美元。BVI结构一如既往地在成本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变更备案


如私募基金发生若干法定事项变更的,须在法定期限内通知FSC。其中,发售文件的任何修改均应向FSC进行报备。


违规后果


未依法获得FSC认可的私募基金,将被视为从事未经授权的金融服务业务而面临强制措施和罚款(公司罚金最高可达75,000美元,个人最高可达40,000美元)。FSC对相关事项有广泛的监管和执法权力。



私募基金须配备哪些人员和中介机构?



董事


公司制私募基金至少配备2名董事,其中至少1名自然人董事。BVI私募基金的董事目前无须向政府注册或缴纳年费。


授权代表


BVI私募基金须在当地委任授权代表负责与FSC联络。授权代表服务通常由私募基金的注册代理商提供。


指定人士


私募基金须就资产管理、估值和资产托管三大职责各指定一位人士(“指定人士”)负责执行。指定人士可由私募基金的董事或基金管理人担任,或委聘有资质或经验的外部服务提供商担任。私募基金应提前7日通知FSC有关指定人士的任命事项。


基金应制备估值政策,至少每年对基金财产估值一次。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与负责估值的指定人士相互独立。若私募基金决定由基金管理人执行估值,私募基金必须识别、管理和监控此类安排可能产生的任何潜在利益冲突,亦须向投资者披露这一安排以及如何管理利益冲突的细节。


负责托管的指定人士应根据BVI《基金托管安排准则》充分考虑托管安排,确保将基金资产与其拥有或持有的其他资产隔离。


审计师


私募基金须委聘审计师负责基金财务报表的年度审计,并在私募基金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FSC递交经审计财务报表。BVI对审计师资格未作特别规定,只要求审计规则符合FSC接受的准则(包括美国通用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香港审计准则等),相比开曼政府要求开曼注册基金须在指定清单里任命审计师的做法,BVI私募基金的审计师选择更广。值得注意的是,BVI封闭式基金新法要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须认证基金符合《SIBA》及《私募基金条例(2019)》规定,基金发起人应与候选审计师沟通这一要求。



存量基金还须采取什么行动?



在实务工作中, 私募基金在提交认可申请前应修订现有基金发售文件和章程性文件以反映私募基金为符合BVI基金新法而采取的各项变更措施,并考虑尽快采取以下行动:


(a) 考虑指定人士人选,确认基金文件是否允许/限制基金运营者自行履行相关职能,以及基金文件是否包括委聘相关中介机构(及费用支付)的充分授权;如决定委聘相关中介机构,提前与相关中介机构沟通服务条款及报价,争取“早市”折扣;


(b) 确认基金文件中的费用承担条款,调整财务预算;


(c) 根据基金文件的约定,判断是否有义务取得投资者事先同意或通知投资者;


(d) 适时向FSC提交私募基金认可申请;以及


(e) 根据BVI封闭式基金监管的持续合规要求,制定或更新各项内部制度,妥善制备有关基金的估值、利益冲突识别、管理和监控的内部合规制度并保留执行的底稿,并考虑委聘合规顾问针对监管实践为基金的持续合规提供支援。



展望



凭借法治优良、成本低廉及市场熟悉度等传统优势,BVI法律结构在投融资领域早已广受欢迎,与开曼群岛双星闪耀,俨然离岸司法辖区代言人。但在基金设立领域,BVI面对开曼群岛这个“欢喜冤家”,可谓“既生瑜,何生亮”,几经努力却始终未能超越。随着离岸司法辖区纷纷提升基金监管力度,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在基金结构类型和税务待遇等方面力图引入若干“离岸特色”以谋突破,基金设立地之争将风云再起、重新洗牌。而在离岸基金费用水涨船高之际,BVI基金的成本优势是否反被凸显,甚至在小规模、低成本基金市场实现弯道超车夺取一席之地,值得业界持续关注。从业者亦应抛开固有经验的路径依赖,根据每一项目特色定制最符合客户商业需求的基金法律结构。



下期预告



BVI结构在共同投资载体、资产挂钩票据发行主体、基金员工跟投载体等细分领域得以广泛应用,BVI基金新法是否会“误伤”这些常见结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我们将另行撰文分享对这一课题的看法,敬请关注。

 


注1:《SIBA修正案》对“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为:任何自然人或其他主体:(1)其从事的日常业务涉及为自身或他人之利益收购或处置财产,且财产的类型与基金的所有财产或大部分财产相同;或者(2)签署并声明其个人(或联同其配偶)的净值超过《私募基金条例(2019)》指定的数额(目前为US$1,000,000),且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注2:《SIBA修正案》对“豁免投资者”的定义援引自《BVI共同基金法》,指:(1)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发起人或承销商;和(2)投资管理人或发起人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