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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零售行业-美妆护肤产业-税务优惠政策实务指南及操作指引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2023-06-16
[摘要]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决策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摘要】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决策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税费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直接有效和公平的惠企政策,能够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好转、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充满活力的亿万经营主体。随着提振消费的政策持续出台,未来一段时间消费市场复苏步调有望加快。美妆护肤产业作为消费零售业重要的细分行业之一,可以借助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企业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规模,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关键词】涉税优惠 消费与零售 美妆护肤产业 减税降费



一、美妆护肤产业概况及特点


(一)美妆护肤产业概况


在国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升、国人对外在形象要求和意识的提高以及核心消费群体结构的变化等一系列因素推动下,国内美妆护肤产业近几年来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国内美妆护肤市场需求迅速增长,行业市场规模增速不断提升。2022年中国护肤品行业市场规模达到3358.2亿元,同比增长8.15%[1]。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超过5000家,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达到160余万个,美妆护肤产业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局面。此前基于疫情反复,全球大环境承压,美妆护肤产业饱受冲击,但中国美妆护肤消费市场依然明显回暖,预计到2023下半年,整体经济活力和美妆护肤消费将迎来全面复苏。在“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2]等宏观政策的支持下,美妆护肤产业作为国家全面促进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增长空间。国家层面已提出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通过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政策组合拳扭转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消费也将成为2023年拉动GDP增长的主要驱动力,美妆护肤消费也将迎来市场红利。


(二)美妆护肤产业特点


美妆护肤产业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市场容量巨大,发展空间广阔。得益于中国广泛的人口基础,美妆护肤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然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生活质量得到提高,消费观念开始发生改变,对生活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比如对护肤的认识,从普通的国产面霜,到多重功效的国外高端品牌。从消费对象来看,消费者群体开始向低龄和高龄人群扩展男性美妆及个护产品消费群体持续增加。


2、国内外产品竞争激烈,国货品牌逐渐崛起。面对如此庞大且具有潜力的美妆护肤消费市场,国内外化妆品企业都在不断加大研发力度,创新营销模式,逐步提升品牌实力和市场影响力,迅速渗透各细分市场,抢夺市场占有率。此前中国化妆品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科学配方研制和开发仍处于仿效阶段,营销模式也不够成熟。近年来国货品牌凭借其创新和研究设计,功效也是不断冒尖,初步具备了与国际品牌抗衡的规模,国货正逐渐缩短与国际品牌的差距,逐渐崛起。


3、销售形式多元化,互联网零售市场规模持续增长。随着5G、大数据、智慧物流的发展创新,国民消费方式和销售渠道有了巨大的转变,据统计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1亿。美妆护肤销售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新冠疫情加速了消费群体线上消费习惯的养成,未来我国互联网零售渠道发展将更加成熟。随着企业对电商渠道的持续投入以及线上消费体验的不断优化升级,我国美妆护肤线上渗透率有望进一步加深,互联网零售市场规模有望进一步增长。


二、美妆护肤产业税收政策概述


(一)美妆护肤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梳理


近年来,为了助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激发各行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持续盈利,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并积极推进政策贯彻落实,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等。美妆护肤产业中的各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减轻财务负担,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升级、生产扩张、市场开发等方面,探寻更好的发展前景。以下是美妆护肤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总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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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妆护肤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1)广东化妆品产业园区。广东是全国化妆产业第一省,无论在上下游产业链企业数量、产值还是专利是均位居全国第一。核心城市广州占广东全省化妆品企业65%。广州2021年化妆品产值达1079亿元。省内主要产业带位于广州白云区“白云美湾”、黄埔区“南方美谷”、花都区“中国美都”。除了广州外深圳“美丽谷”高端化妆品产业集群,汕尾海丰美妆产业园,清远“美妆硅谷产业园”,云浮广东(新兴)万洋众创城化妆品产业园。2020年12月29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3],文件指出,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并给予企业相应财税支持,落实好支持化妆品行业发展的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重点保障化妆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地。2023年2月24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4],文件明确了对化妆品企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对获批的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对化妆品首次应用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一次性扶持100万元,获批成为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中国商标金奖或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市化妆品企业,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扶持。


在广州白云区“白云美湾”产业园区中,广州白云税务为更好服务辖区内化妆品企业,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将辖区内化妆品行业纳税人统一划入一个税务所进行专业化税收管理,以“税源专业化+行业精细化”管理模式,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的涉税服务。通过对化妆品行业纳税人开展专业税收情况分析,将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第一时间送到企业手中。同时,白云区税务部门按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要求,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同时深入落细落实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实地核查“容缺办理”、“非接触”事项办理等举措,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精准高效送达市场主体。


(2)上海“东方美谷”产业园。2022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向新城导入功能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其中,对上海“东方美谷”产业品牌建设做出新规划。方案提到要支持奉贤新城打造“美谷美购”美妆新零售等特色产业直播平台,加快推进化妆品全球新品首发地示范区建设。近年来,上海市重点推进奉贤新城“一城一名园”建设,打造化妆品全产业链标杆示范。提高东方美谷国际化妆品大会能级,举办化妆品品牌全球论坛,成立国际品牌联盟,建立国际品牌中心,发布全球化妆品品牌价值指数、东方美谷品牌发展白皮书等。加快国内外品牌项目导入,推动东方美谷成为融合东西时尚文化的国际美妆品牌集聚地。为加快产业集聚形成特色产业园区,园区根据上海市和奉贤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化妆品产业扶持基金”。地方财政预计从税收中拿出不少于3亿元的资金,再加上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最终形成不少于10亿元的扶持基金。这个基金可以用于对企业上市期间的扶持,也可以向健康美丽产业博物馆这一类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


(三)美妆护肤产业涉税优惠政策重点问题分析


在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对优惠政策“知而慢享、享而不全”,导致一些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没有“应享尽享”,减税降费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税企信息不对称。涉税优惠政策包含多个税种,涵盖不同税目,某些行业还会出现针对性的政策,具有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企业财务人员有时候没有及时学习掌握最新涉税优惠政策,对具体政策的延续、变更、终止都没有及时关注;企业管理人员通常也不关注、不了解相关政策,税收筹划意识不强;另外,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对每一个纳税人做到全方位的监控,有时候并不能及时发现并提醒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变更申报。


第二,企业虽然了解涉税优惠政策信息,但是对申报的操作方式不熟练。企业财务人员可能怠于申报税收优惠,错过政策实施时间,或者在文件资料提交和备案程序中出现错误。


为了更好地享受涉税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各种必要的措施和手段。首先,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增强联系,加强沟通,及时提出涉税诉求,利用好其提供的专业服务,搭好税务“便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其次,企业应当做好税收筹划,加强业财税的深度融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密切关注、动态跟踪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业务的涉税优惠政策,查缺补漏,以准确享受到各种优惠。笔者结合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文章第三到六部分梳理了美妆护肤产业具体涉税优惠政策与操作指南,便于企业及时规划和调整。


三、增值税减免政策与操作指引


(一)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1.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 操作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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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发生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率预缴增值税。


(二)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美妆护肤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


1. 适用对象: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


2. 政策内容: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3. 政策依据:《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4. 注意事项:横琴、平潭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消费税减免政策与操作指南


(一)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


2016年,国务院调整了化妆品的消费税率,规定取消了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的消费税,而仅对“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并把消费税率下调为15%。这里指的高档化妆品,是在生产(或者进口)环节的完税销售价格不低于10元/毫升(克)或者15元/片(张)的化妆品(包括美容类、修饰类、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在税务总局印发的相关通知中,将演员(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时使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等,排除在征收消费税的化妆品类之外。


(二)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1.政策内容:对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2.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三)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美妆护肤零售企业免征消费税


1.政策内容: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 政策依据:《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3. 注意事项:横琴、平潭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与操作指南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 政策内容: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 操作指南: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 注意事项:


(1)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二)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广告宣传费加计扣除政策


1. 适用对象: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


2. 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适用对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除外,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不享受此加计扣除政策。


2.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 办理方式: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4. 办理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5. 享受时点: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就是转过年来的1月至5月底之间)统一享受。


6. 申报指南:在企业预缴申报时就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如果采取手工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有较多优惠事项,企业在申报时请到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享受优惠时,还需要根据前三季度相关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表单,查询编号A107012即可找到。填写时,请先认真阅读该表单的填报说明,再根据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其中,企业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或者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的,按照填报说明,可不填写部分明细行次,填写更加简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即为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金额,请务必准确填写,并与预缴申报表填写的数据保持一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后,只需将其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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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注意事项:


(1)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3)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亏损状态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增加亏损额。所增加的亏损额,按照税收规定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这样就会减少弥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税前扣除政策


1.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4. 注意事项: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3)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六、其他税费减免政策与操作指南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政策


1.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政策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4. 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二)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


1. 政策内容: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三)契税免征政策


1. 政策内容:(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本文撰写白佳瑞亦有贡献。



注释

[1]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2年中国护肤品行业市场规模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

[3] 粤办函〔2020〕330号

[4] 穗府办〔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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