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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适用法规一览表 (含重点条文解读,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

作者:宋安成 2020-02-24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重点条文

企业影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七条 法人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和救护救助等活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守应急制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值班工作。
  第二十五条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或者其他紧急求助电话号码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1.物业企业应当根据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应对疫情的宣传工作。
  2.物业企业作为商场、写字楼、高校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疫情的具体应急预案,包括具体的人员调度安排、疫情排控工作安排等具体内容。
  3.物业单位在针对管理区域进行管控的同时,也要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的防护措施以及相应的健康监测。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管理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按照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加强值班应急制度,加强值班工作,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对管理区域进行管控。出现突发情况,及时通过“110”或者其他紧急求助电话号码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配合街道社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 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上海市人民政府

1.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等的传染病预防)
    高等院校、养老机构、产后护理机构、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落实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得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传染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单位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第四十二条(对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重点单位未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等的处罚)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未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物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疫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物业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公共场所、电梯、扶手等区域定期进行消毒、通风,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治疫情扩散。
  3.积极配合居委会对外来人口的管控,并对进入人员进行健康宣传教育,加强门禁管理制度;配合居委会进一步做好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同时做好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社区防病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4.严控小区(村)出入口数量,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加强门岗力量配备,做到人员进入必询问、必登记、必测温,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报告、移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要从严管理;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式配送,由客户到指定区域自行领取。
  物业企业对于节后返沪且没有固定住所的工作人员,应当由单位安排隔离。

2.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一)强化地区属地防控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动基层社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组织指导村委会、居委会做好辖区内外来人员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同时做好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各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社区防病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三)强化社会积极防控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做好单位员工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沪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健康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三、严格城乡社区管理。居村委、物业公司要严控小区(村)出入口数量,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加强门岗力量配备,做到人员进入必询问、必登记、必测温,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报告、移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要从严管理;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式配送,由客户到指定区域自行领取;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村委要落实防控措施。
  六、严格落实行业防控规范。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从严条件管理,有序组织复工。对来沪返沪从事教育、托育、医务、家政、护理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从业人员,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单位有隔离条件的,实施单位隔离;有居所的,实施居家隔离;无居住条件的,到地区提供的集中隔离点进行健康观察,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定费用。物业、快递、公交、出租车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安排隔离。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为抵沪之日起14天。有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从严防控的主体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1.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1.企业如有捐赠行为,保管好相关凭证,以按规定抵扣税费。
  做好疫情期间考勤工作,一方面保证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可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防疫工作人员工作时长,领取发放补助。

2.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其中: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做好以上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据实结算后拨付资金。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市级财政统一分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一、高度重视防控工作,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
  二、强化人社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
  ……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
  三、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五、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疫情期间,招聘、会议、培训等活动会受到影响,建议各企业响应本《通知》的要求,以视频等线上形式代替线下形式的招聘、会议、培训等活动。
  2、疫情期间,建议企业使用“一网通办”平台办理相关业务,减少现场办理。
  3、疫情期间,对于因感染或疑似感染病毒、系密切接触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需做相应顺延);
  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即至2020年2月2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若企业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复工的,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若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可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薪、轮岗、缩短工时等方式,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4、因疫情影响,可导致仲裁时效中止;因疫情影响,相关仲裁案件可顺延审理期限。

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改进招聘活动的组织形式。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到线上,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暂停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
  四、加强劳动者就业服务
  (四)切实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监督指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及招用相关人员。
  (五)引导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合理安全流动。通过编制发布预防手册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1、上海市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暂停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支持企业停工期间组织线上职业培训。
  2、企业需注意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不得出现“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或类似含义的内容,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或招用相关人员。
  3、对于企业中的外来人员,需注意要求其做好居家隔离及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1、202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2020年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年度起止日调整为当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以前,上海市的社保缴费年度起止日期都是当年的4月1号到次年的3月31号。)。
  3、允许企业最晚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参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等业务。但需注意:
  企业应向相关机构报备后,方不收取因逾期缴纳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4、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若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线上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
  ……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三、申报和审核方式
  企业拟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应在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张见附件1)。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其中,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成本可综合考虑培训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企业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培训成本可参考发票凭证核定。
  ……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1、对于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2、企业若拟申请相应补贴,应注意:
  (1)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2)培训时间需为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停工期间(包括整体/部分停工);
  (3)培训内容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并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4)企业应在培训前向相关部门备案,提供申请资料、培训方案、企业经营资质等证明材料,签署相应的承诺书;培训成本应有核定依据;
  (5)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
  具体补贴事宜,以各企业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回复为准。

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一)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二)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
  (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四、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二)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降低或减免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在年度工作成效分级评估中作为评价因素予以考量。

1、虽根据《通知》,上海市放宽了事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但仍建议企业谨慎裁员。
  2、对于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应予以优先支持。
  3、政府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相关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企业应对此予以关注。
  4、需注意本《通知》的有效期自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1.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领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二、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强化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及探亲家属健康防控。积极与属地疾控机构联系,针对来沪或返沪务工人员,尤其是近期出入过已经报告病例疫区的人员,以及相关探亲家属,加强监测排查。对于与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过的人员,经隔离观测确认没有感染,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如发现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类似症状,要立即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按要求规范处置。
  加强各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卫生管控。各工地要做好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同时,强化工地食堂卫生管控,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病毒预防,增加电梯、公共区域及保洁作业区域的消毒消杀频度,尽最大努力阻断疾病的传播途径。
  ……

1、对于住建行业企业,应加强员工及探亲家属的健康防控。需注意对于与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过的人员,经隔离观测确认没有感染,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如发现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类似症状,要立即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
 
  2、各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需做好卫生管控,特别是工地食堂卫生管控,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
 
  3、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做好病毒预防,增加各保洁作业区域的消毒消杀频度。

2.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一、本市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市重大工程的,应向市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加强工地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流动。加强对未离沪务工人员及来沪亲属的排摸,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报备。对于当前正在施工或经批准后提前复工的工地,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落实环境消毒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并按照“三个覆盖”和“三个一律”的要求,做好工地人员的监测排查,实行工地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推动信息登记报告全覆盖,确保在第一时间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三、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单位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疫情防控预案,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1、上海市各类建筑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
 
  2、施工企业应加强工地现场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员流动,加强对未离沪员工及其来沪亲属的排摸;施工企业应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包括配备防护用品、提问检测、环境消毒、施工现场/生活区域情节卫生),并按照“三个覆盖”和“三个一律”的要求执行,做好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3、施工企业应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一、加强复工条件检查
  本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2月10日以后,鼓励建筑工地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开工。
  ……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控
  建筑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应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建档造册备查:
  ……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参建各方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
  ……
  四、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
  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1、根据《通知》,在2020年2月10日以后,鼓励各建筑工地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并且需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工。
  2、复工条件主要包括:
  (1)建筑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
  (2)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设立健康观察点,执行隔离观察(留验)、体温检测等工作;
  (3)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24小时单独设岗,环境消毒,等;
  (4)配备足够的防疫物资;
  (5)现场安全管理;
  (6)教育交底。
  复工检查流程包括自查、复查和申请、核查。
  具体以本《通知》的要求及相关部门答复为准。
  3、在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应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建档造册备查。
  4、参建各方应强化疫情防控,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
  5、对于存在相关违规、违法的情况的,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要如实对租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租客进行排摸,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各区应急维修中心、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入户提供维修等服务时,应落实个人防护措施;需进入已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住户房屋时,应当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防护和消毒措施。

1、相关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需注意对租客信息进行登记、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租客进行排摸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2、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落实个人防护及消毒措施。

5.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一、加强组织领导
  ……紧密结合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住宅修缮工程、拆房工程、征收基地等重点领域……
  二、明确工作要求
  1、明确行业管理责任。
  2、明确纳入属地疫情防控管理。
  3、明确疫情防控工作重点。
  4、明确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5、明确设施设备运行保障要求。
  三、强化工作措施
  1、强化工作督查。
  2、强化信息报送。
  3、强化物资保障。

1、相关企业要主动对接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和街道镇,统一纳入属地疫情防控体系、主动接受属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相关企业要加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等重点场所、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等防控措施,做好来沪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筛查、重点人员隔离观察(留验)等防控管理措施。
  3、建议疫情期间住宅修缮、拆房工地等延迟、错峰开复工。
  4、相关从业人员应服从政府部门开展的防控工作;同时,各企业要加强对返沪人员的健康管理,如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类似症状,要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相关企业应做好应急抢险工作的准备,切实保障市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相关企业应做好场所准备和物资储备。

6. 关于暂停本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活动的紧急通知

《通知》相关条款:
  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含市政府派出的委托管理单位、绿化工程等)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停至2月9日24时。受到影响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关于本《通知》的后续更新:
  相关开标、评标活动,自2020年2月10日起继续暂停,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

1.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4、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1、实施主体,依规对符合适用对象减免依规租金,造成实施主体租金收入的减少;
  2、适用对象,能够缓解非国有中小企业的经济压力,进一步的减少非国有中小企业的损失;
  3、不符合适用对象的企业则无法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上海市公安局

1.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一、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自我防护和内部安全管理,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护人员、哄抬物价、造假售假、贩卖野生动物、妨害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1、要求企业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如实的上报企业员工健康状况,返沪情况,不得瞒报,企业瞒报或者故意隐瞒员工真实情况的可能构成犯罪;不得妨碍执法机构执法。
  2、在医疗机构对居民或者企业员工采取隔离措施时,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采取隔离措施

劳动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在相应的情形解除之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3.、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若企业中有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该员工享有相应的医疗期,企业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照相应的病假工资标准计发工资。1. 疫情期间,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 对于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4. 对于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即1.31至2.2之间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若企业中有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该员工享有相应的医疗期,企业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照相应的病假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若企业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督促做好电梯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尤其对医院、车站、地铁等疫情防控重点场所,加强电梯日常巡查,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排查处理,保障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疫情防控期间,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或者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提醒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和维保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督促做好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工作
  督促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做好人员值班,确保应急对讲和电话畅通,做到及时应急救援。建立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的地区,要做好值班值守,加强协调和调度,及时处置电梯困人等突发情况。实行交通管控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报备电梯应急救援人员、车辆等信息,保障救援人员和车辆通行。
  同时,根据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提醒电梯使用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和消毒,重点做好电梯候梯厅、轿厢、按钮、自动扶梯扶手带等乘客聚集区域和容易接触部件的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

1. 物业公司应加强电梯日常巡查,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排查处理。
  2.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可以与电梯维保单位协商一致,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
  3. 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要做好安全管理和维保人员的安全防护。
  4. 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要做好人员值班工作,确保应急对讲和电话畅通,做到及时应急救援。
  5.物业公司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和消毒,重点做好电梯候梯厅、轿厢、按钮、自动扶梯扶手带等乘客聚集区域和容易接触部件的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