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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翼计划”首单落地看低空运营管理责任保险的创新与法律逻辑

作者:鲍方舟 王添翼 2025-08-06

从“安翼计划”首单落地看低空运营管理责任保险的创新与法律逻辑


前言:2025年6月28日,第三届低空(苏州)产业创新生态大会上传来消息——全国首个面向低空经济运营管理方的专业责任保险产品"安翼计划"正式发布并完成首单承保,为苏州市盛泽湖全空间无人体系示范岛试飞运营场地提供风险保障。这一由苏州东吴财险联合中国财产再保险研发的创新方案,不仅填补了国内低空运营责任保险的空白,更标志着我国低空经济风险保障体系向专业化、精细化迈出关键一步。作为长期关注新兴领域法律与保险交叉问题的实务工作者,笔者拟从法律视角剖析这一保险产品的创新价值与制度逻辑。


一、险种创新:从"保物保人"到"保场地责任"的跨越


当前低空领域保险产品格局中,主流险种始终围绕"物"与"人"两大核心:中国人民保险、平安保险等推出的无人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聚焦飞行器本身损失及飞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通航领域的乘客人身险,则延续传统民航保险逻辑,保障载人飞行中的乘客安全。这类保险本质上是对低空活动"参与者"及"工具"的风险覆盖,却始终缺失对"场地运营者"这一核心主体的专业保障。


"安翼计划"的突破性意义正在于此——首次将"低空场地运营管理责任"作为独立承保标的,将信号干扰、空管系统失效、外部撞击等典型运营风险纳入责任范围。从法律层面观察,这一创新直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低空场景的适用空白。根据该条款,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内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低空场地作为新兴公共场所,其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风险类型均与传统场所存在显著差异,"安翼计划"通过保险条款将这些义务具象化,实为对法律规定的实务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以场地运营责任为核心的保险产品,在国际低空保险领域亦属前沿。相较于传统航空保险侧重"飞行器操作风险",该产品更关注"场地管理的系统性风险",这与低空经济中"场地作为核心基础设施"的产业定位高度契合,为后续行业标准制定提供了保险视角的参考样本。


二、法律溯源:运营管理责任险的制度基因与低空适配性


剥开"低空"这一产业外衣,"安翼计划"的核心仍是"运营管理责任保险",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框架中早有渊源。从《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责任的规定,法律始终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场所内人员安全承担合理注意义务。而运营管理责任险的本质,正是通过保险机制分担管理者因过失违反该义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在民航领域,这一制度已发展成熟。《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机场管理机构保障机场安全运营,配套的机场责任险则承保因机场设施缺陷、管理疏忽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实践中,2016年山东某机场一名旅客在航站楼的卫生间摔倒受伤,法院认为,该机场作为运营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证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要求机场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韩国务安机场飞机迫降时与跑道尽头墙壁碰撞造成惨烈空难的案例也暴露出机场运营方维护场内安全飞行环境的疏忽。上述案例恰是机场责任险的核心保障范围。此类案例表明,成熟行业运营责任保险的投保意义在于精准覆盖法律规定的义务风险。


回归低空场景,运营管理责任险的"新"并非制度创新,而在于风险场景的特殊性。相较于传统机场,低空试验场面临三大独特风险:一是"黑飞"识别与防控,运营者需核查入场飞行器的空域审批资质;二是复杂场景下的空域调度,在无固定航线的城市低空环境中避免碰撞;三是外部干扰防范,需通过反制系统保障场内试飞不受场外飞行影响。这些风险既源于低空开放初期的管理难题,也与《民用航空法》修订中低空空域管理条款的模糊性直接相关。"安翼计划"将这些场景纳入保险责任,实则是对法律尚未细化领域的风险填补。


三、实务指引:低空场地运营者的风险防控与保险适配


从保险实务角度看,低空场地运营者需构建"风险识别-防控措施-保险转移"的全链条管理体系。结合"安翼计划"的条款设计,运营者首先应明确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根据行业实践,"合理注意义务"至少应包括:


1、入场合规审查:对试飞飞行器的空域使用许可、适航认证等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杜绝"黑飞"入场;


2、设施维护义务:定期检查场内通讯、导航、反制系统等硬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3、空域调度责任:科学规划飞行线路,实时监控场内飞行器动态,避免冲突;


4、外部风险防控:建立净空区管理制度,对场外干扰飞行采取必要反制措施。


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将直接影响保险理赔的认定。例如,若因运营者未及时更新地理数据导致飞行器撞楼,属于未尽设施维护义务,可能影响保险赔付;而若因突发信号干扰(非运营者管理范围内的技术故障)导致事故,则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运营者在投保时需与保险公司明确"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避免理赔争议。


当前,多地都在探索打造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为无人机试验试飞提供专属空域,满足无人机飞行试验需求。对于尚处于验证阶段的低空试验场,还需特别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不可预见风险"约定。由于低空技术迭代快、标准不统一,部分风险可能超出当前认知范围。建议运营者在保险谈判中明确:一是不可预见风险的认定标准,避免保险公司以"风险未约定"拒赔;二是理赔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鉴于运营者对技术风险的举证能力较弱,可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三是争议解决中的专家评估机制,引入低空领域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认定。


四、模式创新:"直保+再保"机制对低空风险的适配价值


"安翼计划"采用的"直保+再保"模式,为破解低空保险难题提供了机制范本。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面临投入高、风险高、数据少、赔付不确定性大等特点,单一保险公司往往难以独立承担承保风险。再保险机制通过风险二次分散,既能提升保险产品的承保能力,也能借助再保险公司的风险定价经验,推动低空风险数据库建设。


这一模式与上海推进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随着低空经济试点范围扩大,可进一步探索"共保+再保"的多层级风险分散机制:由多家财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担直接承保责任,再由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生态。从法律角度看,此类机制需注意共保体内部的责任划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条款衔接,避免出现理赔真空。


结语


"安翼计划"的推出,本质上是法律义务、产业需求与保险工具的深度融合。对于低空场地运营者而言,投保责任险不仅是风险转移手段,更是通过保险条款倒逼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的契机;对于法律实务界而言,需密切关注低空保险纠纷中可能出现的新型问题——如"合理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技术故障与管理过失的责任划分等,为行业发展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


随着低空经济从试点走向规模化,我们期待看到更多专业化保险产品的涌现,更期待法律制度与保险机制形成合力,为这一新兴产业的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感谢本团队律师助理何元曦为本文撰写作出卓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