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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投资之老挝篇

作者:王清华 施珵 党颖 2022-06-13
[摘要]老挝作为中南半岛唯一的内陆国家,具有比较突出的地缘优势,是我国面向东盟实施互联互通战略和大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阵地之一,又是中国提倡的“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是重要的战略支点。

老挝作为中南半岛唯一的内陆国家,具有比较突出的地缘优势,是我国面向东盟实施互联互通战略和大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阵地之一,又是中国提倡的“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是重要的战略支点。但同时,老挝在外商投资准入、外汇使用等方面存在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文结合老挝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老挝对不同实体企业的要求,提示投资者在老挝进行投资时应结合自身商业目的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并建议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准确把握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注投资风险,采取尽职调查、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一、老挝投资的优势


2021年第四季度,老挝的外商直接投资增加了2.0809亿美元[1]。中国为老挝外商投资额最大的国家。老挝作为中南半岛国家中唯一的内陆国家,与中国、越南、泰国、缅甸和柬埔寨接壤,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特殊的地理位置为老挝经济后续发展提供了推动力。


政治层面,老挝人民革命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内唯一的政党,所以老挝国内政局相当稳定。法律层面,老挝政府虽然整体法治环境较为薄弱,但是持续积极发展本国的立法体系,且对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较为宽松,为吸引外资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投资税收条件,并且在2016年修改了2009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Law on Investment Promotion),新增32条新的条款,修改了54个原有条款,增加了更多的透明度,引入了同等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的统一商业登记要求和税收激励,有利于促进外国投资,对外国投资者起到了“定心丸”般的保障作用,同时,也给予了外商更宽松、更安全的投资贸易环境。经济层面,老挝近年吸引外资能力逐年上升。根据UNCTAD的统计,老挝FDI从2016年57亿美元上涨到2019年的100亿美元,其中2019年中有10.7亿美元的FDI来自中国[2]。


在国际贸易协定方面,老挝于1997年加入东盟,2013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故享有进入东南亚市场的优惠待遇,并参与国际贸易。此外,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对老挝生效,便利RCEP成员国外商投资的同时为RCEP成员国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措施,有利于老挝吸引外商投资。但是总体而言,根据UNCTAD的统计,老挝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总量不多,截至2021年年底,老挝与澳大利亚、白俄罗斯、柬埔寨(未生效)、中国、古巴、丹麦、法国、德国、日本、大韩民国、科威特、马来西亚(未生效)、蒙古、缅甸、荷兰、巴基斯坦、俄罗斯联邦、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国、英国和越南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3]


二、外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的限制


 (一)外国投资项目需事先审批


老挝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是工商部和老挝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IPSC)。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批外国投资项目,审查合作经营、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合同,处理外国投资者要求解决的问题等。老挝政府在中央和地方成立各级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下设一站式服务办公室。


根据《投资促进法》,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是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公室,以便通过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投资人履行服务的职责。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职能是给投资于一般性经营、特许经营权和开发经济特区的国内外投资人提供清晰、便捷、透明、及时的投资服务。受理各项投资申请在有关部门规章执行的基础上,主动和有关部门协调、汇总信息资料、跟踪组织实施情况,综合评估投资情况及私人成分的投资项目,并发放相应的证件。


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2016年修订),对老挝投资可分为一般性投资(general investment)和特许权投资(concession investment)[4],其中一般性投资又可分为受控投资和非受控投资[5]。一般性投资中的受控投资和特许权投资均需向“一站式”服务办公室申5投资许可证,并由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批准并授予投资许可证。[6]


  • 一般性投资。一般性投资分为受控投资和非受控投资。受控投资是指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国家优良传统和环境、社会和自然等产生影响的投资。针对受控投资,企业在取得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颁发的投资许可证之前需取得相关部门主管的事先同意[7],但是投资者只需通过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提交申请,由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协调相关领域的部门主管[8];非受控投资,亦称“普通经营投资”,可免于申请投资许可证,在投资登记备案后,按照《企业法》和有关规定开展经营[9]。一般性投资通常不设投资期限,但有关部门规定投资期限的业务除外。[10]

  • 特许权投资。特许权投资是指政府根据规定授权投资者开展和经营的业务,特别是涉及土地特许权、经济特区开发、出口、采矿、电力开发、航空和电信等领域的投资。特许权投资的投资者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法人实体。(2)经有关部门认证,拥有相关成功经验和业绩。(3)财务状况良好或拥有经国内或国外金融机构认证的资金来源。(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11]


特许权投资的投资期限取决于业务的类型、规模、投资价值、条件以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最长不超过5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政府或国民议会或省级议会批准可以延长。[12]


(二)行业准入限制


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在老挝投资任何领域,除非相关领域被政府认为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健康或国家传统或自然环境。除了这些领域外,原则上老挝法律并不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或控制相关企业。


就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老挝《投资促进法》根据准入条件的不同,把老挝境内的外商投资活动分为以下三类:划分为禁止投资的行业、政府专控的行业、专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13]


  • 禁止投资的行业:各种武器的生产和销售;各种毒品的种植、加工及销售;兴奋剂的生产及销售(由卫生部专门规定);生产及销售腐蚀、破坏良好民族风俗习惯的文化用品;生产及销售对人类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工业废料;色情服务;为外国人提供导游。

  • 政府专控的行业:石油、能源、自来水、邮电和交通、原木及木材制品、矿藏及矿产、化学品、粮食、药品、食用酒、烟草、建材、交通工具、文化制品、贵重金属和教育。

  • 专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1)工业手工业部门:制陶;金、银、铜及其制品的打制;手工织布和编纺刺绣;工厂的织布、缝纫工作;竹篾、藤凉席的制作;佛像、木雕制作;玩具的制作;棉或木棉服装和被褥的制作;铁匠;电焊工。(2)金融部门:金、银、铜及其有价物品的销售。(3)商业部门:流动和固定零售;成品油零售。(4)财政部门:财务监督或提供财务服务工作。(5)教育部门:为外国人教授老挝语。(6)文化部门:老挝传统乐器制作;手工字母排版;各种广告牌的设计和制作;各种场所的装修。(7)旅游部门:导游和导游的分配。(8)交通、运输、邮电和建设部门:各种运输车辆的驾驶;建筑行业的各种载重车(推土机、自卸车等)的驾驶;铲土机、平地机、打夯机、挖土机的操作;各种信件、报纸、文件的发送;密码工作;汽车美容。(9)劳动和社会服务部门:普通工人、清洁工、保安;为外国人提供家政服务;美容、烫发和理发;文书和秘书工作。(10)食品部门:米线制品的生产。


此外,老挝《投资促进法》明确列出了9个有资格获得投资优惠的鼓励行业,分别是高科技行业、清洁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商业中心、医疗卫生、政策性银行和小微金融机构、教育、环境友好型的文化和旅游。[14]


(三)注册资本的要求


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规定,对于从事一般性投资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需符合《企业法》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但要求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取得投资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缴付注册资本总额的30%,注册资本可以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缴付。[15]但是,如果以实物出资,则必须评估且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此外,《投资促进法》规定,对于国内外投资者设立的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额不得低于总投资的10%[16]。


对于从事特许权投资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且经营期间资产价值不得低于注册资本。[17]特许权投资的投资者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付注册资本:(1)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为注册资金的3%;(2)投资金额从1000万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下的项目,为注册资金的2%;(3)投资金额从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为注册资金的1.5%;(4)投资金额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为注册资金的1%。[18]该部分资本应当自收到投资许可证之日起90天缴付,剩余部分可在2年内完成缴付,该等注册资本可用于项目开发。[19]


(四) 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老挝实行土地公有制,禁止交易土地所有权。地产市场的交易仅限于土地使用权交易。老挝土地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确立为国家唯一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作为土地唯一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按照法律和规划统一管理全部土地,保证有目的和有成效地使用土地。


老挝《土地法》规定:(1)在老挝投资的外籍人士向政府租赁土地,最长不能超过50年。如获政府批准,则可以延期。(2)在老挝投资的外籍人士向老挝公民租赁土地,最长不能超过30年。如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由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有争议,依靠特定地块的企业可能会失去投资许可证,并且,许可证被吊销的公司将导致清算。对投资许可证的吊销不能向独立机构提出上诉。[20]


(五)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老挝实行外汇管制,原则上所有涉及外汇支付的项目均涉及老挝央行(Bank of the Lao PDR)的审批。结售汇必须在老挝本地商业银行或者指定的外汇兑换机构进行,且结售汇仅能用于法定的几种用途。《外汇管理法》规定,外汇资金来源须经老挝央行批准。在经过老挝央行批准后,可向境外转移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2)向他人出让、出租、出售财产或提供工艺及技术服务的收入;(3)提供贷款或购买股份的本金和利息;(4)投资合同期满或投资项目完结、清算后的资金;(5)外国劳工扣除其开支后的劳务报酬。


2016年12月9日颁布的《外汇决定》(第1083/BOL号)(Decision on Foreign Currency No.1083/BOL)重申了一些外汇使用的限制,例如,禁止在老挝境内以外币向个人/法律实体付款。老挝的美元储备相对匮乏,当局努力避免货币从该国流出。[21]实际上使用外汇在老挝并未被禁止,实践中允许就下列事项使用外汇[22]:(1)从国外进口产品;(2)支付与进出口相关的服务;(3)支付外债;(4)向境外支付利息或股息;(5)以外汇支付投资。


(六)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申报


目前老挝并无单独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般来说,如果一般行业投资者在向一站式窗口提交申请后获得了营业执照、特许行业投资者在向一站式投资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后获得营业执照,那么也就是符合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23]


老挝在2015年制定了《商业竞争法》,作为老挝实施东盟经济共同体(即AEC)的政策努力之一。[24]该法新设了两个政府机构,即商业竞争控制委员会(Business Competition Control,简称“BCC”)和BCC秘书处。商业竞争控制委员会是老挝政府高级机构,其成员由总理根据工商部部长的建议决定,但应包括来自多个部委的高级官员以及商界人士、经济学家和律师。商业竞争控制委员会可以起草法规、批准经营者集中和收取罚款,并有权对政府的竞争政策和法规提供总体指导。BCC秘书处是一个级别较低的机构,相当于工商部的一个部门,可以听取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委员会的要求进行研究和报告。《商业竞争法》第3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将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保持在竞争委员会规定的门槛之上;(2)限制了市场准入和技术的发展;(3)对消费者、其他企业经营者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商业竞争法》并未对触发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25]仅在《商业竞争法》第39条规定,对于大型企业的兼并,各方应填写表格并提交给委员会审议。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兼并,当事人不需要填写表格,只要在兼并完成后通知贸易竞争委员会即可。但是,鉴于商业竞争控制委员会目前仍然在设立过程中,且其成员仍然在接受培训,因此,虽然老挝制定了《商业竞争法》,但实践中尚无法执行。[26]


(七)征收


根据老挝法律的规定,除非被认为是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在老挝的外国资产和投资受到保护,不会被扣押、没收或国有化。然而,公共目的的定义可以很宽泛,因此,老挝国民和外国投资者都担心资产(尤其是土地)被征收的风险;小块土地、产权不明确的土地或未缴税的土地面临被征收的风险尤其大。[27]


根据我国与老挝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四条的规定:“缔约国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一)为了公共利益;(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四)给予适当和有效的补偿”。因此,结合我国与老挝缔结的双边协定,如果老挝政府对我国投资者在老挝的资产进行征收,老挝政府有义务提供适当补偿。值得注意的是,适当补偿并非充分补偿。


三、老挝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老挝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老挝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就直接投资而言,《投资促进法》[28]对投资形式做出规定:(1)内资或外资独资企业;(2)国内外投资者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3)国内外投资者缔结商业合作合同,其中老挝国内这方投资者需通知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并取得批复,且相关合同需经老挝境内合同履行地的公证处公证[29];(4)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5)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适用于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领域。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新设独立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实体,或与老挝投资法人在不成立新法人的基础上联合经营,或通过收购现有企业股权实现商业目的。就新设实体而言,老挝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的法律形式主要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代表处和分公司。


1、代表处


外国投资者可在老挝设立代表处,但需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提交申请以获得设立许可证。代表处申领营业执照所需的最低实收资本为50,000美元,且注册过程也非常简单。代表处最长营业期限为3年,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可续签两次[30]。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可开展的活动有限,仅可开展市场调研、参加展览、接洽客户等工作,不能以代表处名义销售货物/服务以及参与制造、加工和建筑活动。[31]


2、分公司


老挝企业法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与代表处相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被视为母公司的延伸,因此其经营范围由母公司的范围所确定。分公司可以从事创收活动。在老挝,该实体必须有一个独立于母公司的管理团队,以及一个老挝当地的公司银行帐户。在老挝,通常只能在某些特定行业设立分公司来开展业务:航空业务,金融机构,银行和保险。


3、个人独资企业


老挝允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拥有全部控制权。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名义经营,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企业法》,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内容的申请:(1)名称和行业类型;企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企业办公场所;注册资本。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可以是创始人自己,也可以雇佣第三方。


4、合伙企业


根据老挝法律,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至少2名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其中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


5、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仅需一个人就可以成立公司,可同时担任股东、经理,自行决定公司的所有业务决策,并且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者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资产承担责任,所有者的个人资产能够得到保护。一人有限公司提交企业登记通知时,需要以下文件:(1)申请表和委托书(在单独任命经理的情况下);(2)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之前采用现金或实物方式缴足股本。


对于外资而言,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个人持有全部股权,因此,一人有限公司仅适用于允许外商完全参与的行业领域。


6、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投资者最普遍采取的法律形式。[32]


根据老挝《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由2-30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仅存在一名股东,则其法律地位将被改为一人有限公司。


在老挝,有限公司不得发行每股面值低于2000基普的股票,且股票分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有权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进行资产和股息分配,股息可以按照股东之间约定的固定金额和股份比例领取。有限公司可以以现金出资或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要获得出席成立大会至少三分之二发起人和股本认购人的同意;以现金或实物以外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交成立大会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一名董事,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有限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其中资产超过500亿基普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设立主席,可以设立副主席。对于资产超过500亿基普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聘任审计师。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则必须事先向现有股东提供出售的要约。


7、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也称上市公司,由至少9名股东出资成立,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自由公开转让,不论是以实物出资还是现金出资,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在成立之日足额缴纳股本。


根据老挝法律外国投资者有权称为上市公司发起人,但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量可以受到以下限制:上市公司的决议;相关部门的监管以及老挝证券交易所委员会不时地审议。例如,老挝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5年8月发布的一项决定,限制外国个人在上市公司老挝电力公司中持有1%的股份,以及外国法律实体持有5%的股份。此外,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33]


公众公司的发起人自企业登记设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票。


与有限公司不同的是,上市公司自公司注册之日起就应当聘任审计师。


8、联营企业


由政府和其他实体(如外商投资者)出资设立的、双方各持有50%的股份的企业为联营企业。除股东大会另规定外,股东大会决议只有获得全票才能通过。


(二)投资程序


根据老挝法律,不同的投资形式需要办理不同的许可程序。


1、新设公司


有限公司通常受到外国投资者的青睐。根据老挝法律,一般性投资和特许权投资在设立有限公司的许可程序上具有一定的差异。


(1) 一般性投资


对于一般性投资:


  • 如果投资非受控清单行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备案登记后,可直接向工商部主管提交申请企业登记证,通常登记部门自收到企业注册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签发企业登记证。[34]

  • 如果新设公司投资受控投资清单行业,外国投资者必须向中央级或省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申请获得投资许可证。投资者自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可以领取投资许可证和企业登记证。其中,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应在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递给相关主管部门和当地行政部门,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当地行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回复,未予以回复视为默认同意;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和当地行政部门后,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应提交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审批(审批时限是8个工作日),之后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投资许可证和企业登记证。[35]


(2) 特许权投资


对于特许权投资,须向中央级或省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通常投资者自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65个工作日可以领取投资许可证和企业登记证。投资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36]:(1)投资申请书;(2)公司或个人的简历、经验、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护照副本(或企业证书复印件);(3)合资协议;(4)股东或公司代表的授权书,如果该人不是公司的最高职位;(5)可行性研究或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如下:投资目的、投资估算价值、项目地点、运营时间表、项目有效性、劳动力需求、国家土地租赁或特许权需求;财务、技术、经济可行性、预计利益分享、运营计划和程序、资金支持证明文件、投资激励申请;(6)环境、社会和自然影响评价报告;(7)金融机构或银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或证明文件,最近两年经核证的财务报表;(8)标准格式的公司章程副本。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会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将申请文件递交至相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则视为默认同意。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应向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提出关于批准投资许可证的审议(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议)。经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批准,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举行投资者与相关部门间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谈判会议,并向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报请审议批准签署该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计划与投资部作为政府授权人签署谅解备忘录。在签署该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后,投资者应根据签署该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约定支付押金,并开展数据、可行性研究和自然、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37]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收到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有关批复的通知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就关于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谈判日期作出回复,如未作出回复视为投资者放弃投资权利。[38]


在签订特许权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发放投资许可证。[39]


2、收购现有老挝公司的股权


首先投资者需要评估相关股权收购交易是否涉及特许权投资。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规定,特许投资者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转让部分或者全部经营权,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40]:(1)经省政府或者省会城市管理部门批准;(2)具备《投资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41],履行约定的财务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未处于调解、诉讼或者审判程序中;(4)未破产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股份转让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通知投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进行审批、监管,并到老挝人民共和国公证处进行公证,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税费及手续费。[42]


在完成上述步骤(或不涉及上述步骤)后,根据老挝《企业法》,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投资者应当在做出修改议案后1个月内通知相关企业登记官以完成变更登记。


通过收购老挝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投资的,通常会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转让老挝公司股份的所得一般适用10%的所得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主要取决于股权转让协议下资产的类型和约定的交易金额。


3、收购现有老挝公司的资产


根据老挝法律,涉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的,需要获得持有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本的股东或成员并且至少代表80%已缴纳股本才能通过。相较于股权收购,涉及特许权投资的资产收购无需再次经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批准。


收购老挝公司资产可能涉及的税费包括所得税、印花税和有关转让费用。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所得通常适用5%的所得税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主要取决于资产转让协议下资产的类型和约定的交易金额。


4、执行商业合作合同


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如果外国投资者采取商业合作合同形式在老挝开展投资,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首先应当签订商业合作合同,并按照规定报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审批,并经老挝公证机构公证。


如果外国投资者拟为相关项目专门在老挝设立代表处的,则应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提交申请,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办法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代表处仅可开展市场调研、参加展览、接洽客户等工作,不能以代表处名义销售货物/服务以及参与制造、加工和建筑活动。


四、中国企业赴老挝投资的法律建议


虽然老挝的外商投资环境较原来有所改善且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老挝投资,但在老挝开展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政府效率低下、基础设施不完善、缺少公平的法律投资环境,这些都加剧了外国投资者受到侵害的风险。此外,老挝的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的影响较大,彼此之间总是会出现冲突、矛盾和模糊的情况,使得实践中法律实施情况和现有立法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经常出现分歧、重叠的情况。[43]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老挝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除了诉讼之外的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但是根据2016年《投资促进法》[44]和2018年的《经济争端解决法》(No. 51/NA),当事双方可以决定选择在老挝或其他国家或地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但是目前尚无有关老挝法院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相关案例[45]。


因此,中国企业如选择前往老挝投资,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予以充分考虑和权衡,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如果最终决定前往老挝投资,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准确把握老挝法律法规和政策


(1)了解老挝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其产业负面清单。老挝将定时更新受控投资清单,因此需定时关注,如果拟投资项目属于老挝负面清单中的产业应当及时终止投资。


(2)发现潜在的投资壁垒。如老挝在投资项目涉及的特定领域对外资的股比进行限制,则会影响中国投资者投资目标的实现。


(3)了解老挝的劳动政策。根据老挝法律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优先雇佣老挝公民。但在必要时,经劳动和社会福利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雇佣外国专家或外国专业技术人员。除经特别豁免,在非技术工作中,外国职工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职工总人数的15%,技术工作中则不得超过25%。


2、加强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如拟与老挝公司在老挝设立合资公司,在与老挝公司正式签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议对其展开尽职调查,以确认其是否具有合作实力、是否与其所述情况相符,尤其是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其所宣传的资源、许可证、资产等,是否可以投入到新设合资公司中。在确认合作伙伴后,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与其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中国企业如采取收购方式在老挝投资,建议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目标公司资产情况、公司债权债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税务状况、法律纠纷情况以及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单。在确认目标公司后,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与其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收购协议、股东协议等。


3、设置灵活的退出机制


中国投资者可以在遵守老挝法律前提下,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其有权逐步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包括随售权、拖售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分情况分阶段逐步撤出东道国投资。通过合理设置退出机制有利于帮助企业减少时间因素带来的投资成本增加,将风险有效转移。


此外,中国投资者也可以考虑设立SPV来投资老挝业务,即通过转让SPV灵活退出老挝业务,避免在老挝直接转让股权面临的监管要求。而且,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SPV隔离母公司直接对老挝业务的责任。在选择设立SPV地点时,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未来海外业务的战略安排、税收减免政策、融资安排、企业架构层级以及成本等因素,并需要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享受税收减免和降低成本是外国投资者采取SPV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4、购买保险以降低风险


跨境投资项目涉及的风险除一般的商业风险外,还包括汇兑限制、政府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中国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海外保险的形式降低风险。可供选择的海外保险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中国专门承办跨国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时面临的政治风险,险别包括征收险、汇兑险、战乱险以及政府违约险;另一种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的海外投资,其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下设立,系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


5、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


老挝的法律体系还处于成长过程中,法律成熟度还较为欠缺。鉴于中国投资者到老挝投资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以及当地的投资环境,建议中国企业尽早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为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等专业服务。通过开展尽职调查、起草交易文件或公司设立文件,及时预判风险、预防风险,降低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的风险,为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注释

[1]https://tradingeconomics.com/laos/foreign-direct-investment,,访问日期2022年6月5日。

[2]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laos/ 访问日期:

2022年6月7日。

[3]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laos/ 访问日期:

2022年6月7日。

[4] 《投资促进法》第32条。

[5] 《投资促进法》第33条。

[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老挝(2020)。

[7] 《投资促进法》第34条。

[8] 《投资促进法》第36条。

[9] 《投资促进法》第35条。

[10] 《投资促进法》第40条。

[11] 《投资促进法》第43条。

[12] 《投资促进法》第41条。

[13] 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指南——老挝(2020版)。

[14] 老挝《投资促进法》第9条。

[15] 老挝《投资促进法》第51条和53条。

[16] 老挝《投资促进法》第28条。

[17] 《投资促进法》第52条。

[18] 《投资促进法》第52条第1款。

[19] 《投资促进法》第52条第2款。

[20]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laos/ 访问日期:

2022年6月8日。

[21]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2-8051?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co_anchor_a582745 访问日期:2022年6月8日。

[22]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2-8051?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co_anchor_a582745 访问日期:2022年6月8日。

[23] 康腊,老挝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24]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laos/ 访问日期:

2022年6月8日。

[25]https://www.allenandgledhill.com/media/5781/ag-asean-merger-control-a-quick-fold-out-guide.pdf,访问日期:2022年6月4日。

[26]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2-8051?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co_anchor_a463943 访问日期:2022年6月8日。

[27]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laos/ 访问日期:

2022年6月8日。

[28] 《投资促进法》第26条。《投资促进法》第27条至第31条分别对该5种投资形式做了进一步规定。

[29] 《投资促进法》第29条。

[30]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2-8051?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co_anchor_a582745,

访问日期,2022年6月5日。

[31]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2-8051?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co_anchor_a582745 访问日期:2022年6月8日。

[32]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2-8051?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co_anchor_a582745 访问日期:2022年6月8日。

[33]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Laos

[34] 《投资促进法》第39条。

[35] 《投资促进法》第38条。

[36] 《投资促进法》第44条。

[37] 《投资促进法》第46条第1款。

[38] 《投资促进法》第46条第2款。

[39] 《投资促进法》第46条第3款。

[40] 《投资促进法》第48条第1款。

[41] 《投资促进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在投资、完成项目开发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或商业计划书至少45%后,在履行特许权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权租用或特许使用该宗国有土地进行投资活动,并可在特许经营期内转让特许经营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2] 《投资促进法》第48条第3款。

[43]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laos/ 访问日期:

2022年6月7日。

[44] 《投资促进法》第96条。

[45]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laos/ 访问日期: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