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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业务法律实务

作者:吴传娇、史一帆 2016-07-21
[摘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下称“4号文”),笔者结合承办业务之经验,就该业务的相关法律实务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以期为有意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士提供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下称“4号文”),笔者结合承办业务之经验,就该业务的相关法律实务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以期为有意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士提供指引。


一、办案流程


在接受委托后,经办律师通常会按照如下步骤开展工作:


1、发送尽调清单


为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会及时向公司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明确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设立及存续情况、经营范围、专业化经营问题、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子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公司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基金外包服务协议、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与诚信情况、诉讼仲裁情况以及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等。


2、尽职调查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经办律师主要采用书面审查、访谈、实地调查、查询、互联网检索、书面确认等多种核查方法,以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实。


3、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经办律师需要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进而提出适当的整改建议。


4、完成整改


在公司完成整改事项后,经办律师需要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公司整改效果是否与整改要求保持一致。


5、出具法律意见书


最后,经办律师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二、尽职调查关注的重点问题


基金业协会要求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指引所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现笔者结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及基金业协会的反馈,就各项内容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


1、出资情况


根据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根据过往经验,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将重点关注,由此,笔者一般建议公司的实收资本至少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有足够资本金支持公司基本运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是指该股东的实收资本比例,即该股东所缴实收资本占总实收资本的比例,而非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2、经营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已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基于上述,对公司经营范围的整改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公司,建议公司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再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将上述业务进行剥离并工商变更登记取消该等经营范围;第二,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卖方业务如“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的,建议公司提前终止该等业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取消该等经营范围;第三,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其他非金融业务的,也同样建议办理工商变更取消。


基金业协会对于经营范围的审核尺度较严格,公司必须完成整改后再提交法律意见书。鉴于目前某些省份工商部门暂停了经营范围中含有上述字样的企业的注册、变更等手续办理,对于此种情形,管理人可以承诺将专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并承诺在工商变更手续可以正常办理后,及时完成经营范围的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及时更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信息。


3、专业化经营


公司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属于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事项之一。经办律师可以从公司工商登记及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两个方面就公司的专业化经营问题发表核查及法律意见。对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进行核查时,除审查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明细、业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外,还需特别注意网络舆情的核查,即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如有)、第三方招聘网站及搜索引擎(如百度)等查询公司公开的业务信息。


若公司历史上曾兼营可能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咨询服务业务),可以由公司终止前述业务,并承诺未来不再从事上述业务,将本着专业化经营原则,专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方式予以处理。


若公司同时管理股权、证券两类私募基金,应当制定风险隔离制度、资金隔离制度,分离不同业务的从业人员、部门,以起到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作用。(据悉,2016年2月之后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只能从股权、证券两类私募基金中择一管理,2016年2月之前设立的管理机构可以同时管理两类私募基金)


4、公司有无境外股东


对管理人股东的核查需要追溯到最终自然人,以判定最终自然人是否具有境外身份,如果有,则需要判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的外资准入标准,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基金业协会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从事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管理人可被放开外资准入比例限制。


5、实际控制人认定


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即可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股权比例较分散时,则需要根据股东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力,结合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来进行认定实际控制人。


通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般将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控制人认定为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但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笔者团队经办案例中有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成功案例,该案例通过委托股权表决权的方式,使二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财务及实际经营管理政策,进而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6、关联方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界定,经办律师需要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为获取准确完整的关联方清单,笔者建议经办律师登录“启信宝”或“企查查”等企业信息查询网站输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姓名搜索其控制的公司,再与公司确认后排除同名同姓的情况。另外,经办律师还需要进一步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方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未登记的原因。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建议经办律师据实披露关联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交易对方及交易性质等信息,并分析上述关联交易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投资人利益的情形。


7、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考虑到基金业协会要求公司应满足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需求,笔者理解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核查披露:


(1) 公司的员工


经办律师可以核查披露公司员工的人数(建议5人以上)、姓名、职务、最高学历、兼职单位、是否具有从业资格及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至于公司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业协会暂时并未关注,笔者团队也有未披露社保缴交情况而成功通过审核的案例。


(2) 公司的经营场


经办律师需要核查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笔者认为即使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在实地走访公司实际办公场所、书面审核其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据实披露即可。


(3) 公司的固定资产


经办律师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或实地核查结果,据实披露公司的固定资产净值或目前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清单。


(4)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如第一项“出资情况”中所述,实缴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25%,经办律师应核查

并判断管理人现有实缴出资能否覆盖企业六个月经营成本,能否支持公司的日常运营。


8、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不同,需要建立不同的内部管理制度。


(1) 管理股权类私募基金的,建议建立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机构内部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制度》。


(2) 管理证券类私募基金的,建议建立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机构内部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制度》、《公平交易与利益冲突防范管理办法》、《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3) 管理股权、证券两类私募基金的,建议建立不同类别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资金隔离制度》。

经办律师除需要核查制度的建立情况外,还需核查披露公司的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及人员配备,分析公司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与上述制度内容是否匹配,并就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发表意见。考虑到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及运营所需,笔者建议公司设置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风控部、投资部(同时从事股权、证券类的,建议将不同类型的投资部门分别设立)、行政部。


9、外包服务


经办律师需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笔者理解可以从协议签署的双方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内容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说明,并查询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综合判断上述外包服务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从事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人,笔者建议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和信息系统等运营事务外包给第三方专业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10、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基金业协会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答(四)中对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经办律师需要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最高学历、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基金从业资格、任职文件、兼职情况等,并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从事投资业务、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的情形发表法律意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该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即可,而新登记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需要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基金业协会并不反对高级管理人员兼职,但由于风控岗位的特殊性,为避免利益冲突,一般建议风控兼风控,投资兼投资。


11、违规及诉讼情况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及诉讼情况,建议经办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企查查”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并据实际查询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12、系统差异情况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根据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经办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特别说明。首先,笔者将可能出现的信息不一致情况及具体操作总结如下:


(1) 若涉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不一致,公司应当在系统中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2) 若涉及员工数量、制度文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联机构、办公地址不一致,公司应当在系统“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中更新信息,若因“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栏锁定无法更新信息,则需要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系统“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栏再次开放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 若涉及非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编码、实缴资本、注册地址、营业范围、控制关系图等内容不一致,公司应当在系统重大事项更新项下相应的栏目中进行变更。


(4) 若涉及办公地址不一致,公司也可以在系统“账号管理”项下的“基本信息”栏修改。


其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差异说明时,经办律师应将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上述信息与系统“我的登记信息”中显示的信息进行对比。在“重大事项更新”及“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中填报并提交审核的信息,若截至提交法律意见书时仍未审核通过,也需要做差异说明。


三、基金业协会反馈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


实践中能够一次性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法律意见书可以说是凤毛麟角,面对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如何精准的应对就成为经办律师需要研究的问题,以减少再被协会反馈的次数,尽快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笔者结合自身业务经验,将反馈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总结如下:


反馈常见问题 应对策略


1.关于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通过对管理人的《审计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就管理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获得其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发表相应的核查及法律意见。


2.关于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对管理人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的决策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组织架构图进行书面审查;就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部门职能、人员配置等与其财务负责人访谈后,总结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判断制度的合规情况、结合部门职能及人员配置制度分析执行的可行性,发表上述制度的建立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是否相匹配,是否可以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的法律意见。


3.关于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 为突出主营业务,先由管理人在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再核查管理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管理人的公示信息;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及通过搜索引擎(如百度)查询管理人公开的业务信息;实地走访管理人的经营场所调查其开展业务情况后,再发表管理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列举的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业务,是否包含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及其他非金融业务,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4.关于与系统信息存在差异问题。 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明确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本资料”中填报信息与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并由管理人作出变更信息的承诺。


四、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要点


根据4号文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笔者结合承办业务之经验,就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中需要核查披露并发表结论性意见的事项总结如下:


1、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


   经办律师需要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详述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而非简单描述变更结果。变更事项的过程是指公司变更事项是否已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经办律师应在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上述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会对管理人的持续运营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表结论性意见。


2、变更后公司的相关基本情况


经办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新增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的原因及公司与该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核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简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及合规诚信情况等,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3、变更后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核查,建议经办律师披露公司是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就本次变更事项向投资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需要先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再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最后在系统中申请变更重大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笔者根据实务经验的总结归纳,若有错误、不完善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