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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

作者:李云 2020-10-27
[摘要]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各种纠纷情况各异,大多资料繁杂、多个争议点叠加,作为代理律师应牢牢把握纠纷解决思路,逐个击破疑点难点,坚定信心,直面纠纷,最终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各种纠纷情况各异,大多资料繁杂、多个争议点叠加,作为代理律师应牢牢把握纠纷解决思路,逐个击破疑点难点,坚定信心,直面纠纷,最终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中,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又是诸多工程纠纷中备受各方关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种类型。本文拟从相关背景、司法理念、结算依据、处理思路等方面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实务问题作一概括梳理,与大家共勉。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背景简述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需要对相关的一些背景知识及信息有所了解,以丰富我们的视角,从而找到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对建筑行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建筑行业在我们国民经济当中的位置,从业人数来说,最近这几年基本上每年建筑行业的从业人数都是在5500万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私营和股份制企业,从业人数在5200万人左右。


其次,从GDP量的角度来看,建筑业最近几年基本上占GDP增量的6%-7%之间,那么增加值基本上在5—6万亿。去年全国GDP的增加值,基本上接近100万亿,也就是说我们建筑业占了增加值的百分之六点几。百分之六点几是什么概念呢?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一季度GDP同比下降的就是6.8%。可见,建筑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当中有着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三,对建筑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当中的司法理念和趋势等等,应当有一个动态的把握。尤其是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政策性文件,需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继而熟练的运用。


第四,我们还需要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因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跟其他一些类型相比,可能总的数量不是特别的多。据统计,2017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是在10万件左右,2018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在11.3万件左右,2019年全国一审案件大概是12万件左右。其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有个特点,就是上诉的案件和再审的案件相对比例较高,一些标的较大且争议较大的案件大多是经过申请最高法院再审而后一锤定音的。这就是整个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案件审判的一个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这个东西,作为我们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来说,大家不要觉得它很空洞,实际上它很重要。当你办了很多案件以后,你回头来看的时候,你会发现越是疑难的、越是争议大的,最终它都是归结到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来指导其最终的裁判。


所以我们在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时候,我们第一个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是什么?你如果站得高,那么很多东西,其实你就会看得很清楚。如果把最高法院对这种纠纷的裁判理念准确、深刻的理解了,很多实践中的疑难的东西,事实上也就迎刃而解。正所谓“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


总体上看,自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最高法院强调的,最重要的理念就是下面这五条。

    第一条,首先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是一个关键。

质量合格,可以结算,质量合格也应当结算。所以,某种意义上讲,建设工程结算的充要条件是质量合格,因为质量涉及到公众利益和很多相关方面的利益,最高法院首要的一个价值选择,就是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要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跟其他领域相比较来说,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这一点是非常特殊的。同时,承包人如要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这也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一个体现。


第三条, 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目的。


我们知道,现在司法是以人民为中心,无论是哪一个领域,司法最终是有一个指导功能的,它必定要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目的。建设工程领域的审判,必然以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这是最高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件时理念上的必然选择。体现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如果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作为拒付理由,需要另案起诉或提出反诉,不能籍此拖延。建筑行业本属微利,其合理利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这是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的。此外,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体现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司法理念。


第四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如前所述,同样的道理,整个司法裁判最终会反哺整个建筑市场,裁判的价值取向对整个建筑市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非常清晰,它必须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其中较为重要的体现之一就在于对依法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按照依法中标的合同结算,以及确认依法中标后变相降低工程款的行为无效,以确定招投标的权威性、合法性和市场主体对市场秩序应有的一种敬畏。


第五条,高举诚实信用原则。


从大量的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现在还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理念,那就是高举诚实信用的旗帜。诚实信用,在民事法律领域里,与“公序良俗”并称为“帝王条款”。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原则上是不允许任何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从他不诚信的行为中谋取到的利益超过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时所能获得的利益。进言之,也就是市场主体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以鼓励市场各方在日常的经营行为中,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实施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各方分歧最大的是结算依据,也就是到底以什么依据来进行结算?在结算依据确定后,对于结算依据本身的理解和适用也会存在分歧,但这是另一个层面的争议,总体上不是最大的分歧。


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来说,以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的立场来看,首先应结合工程实际,综合分析出相对有利的结算依据,继而自始至终在结算过程中予以坚持,并做好说服审价单位、说服审判机关的准备。概言之,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结算依据。


1、直接发包合同


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不管是协商确定承包人还是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我们均视之为直接发包。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也就是说,直接发包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各方没有分歧。在此情形下,工程款结算还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行使合同权利要充分。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时常发生这样的问题,同样是一份合同、一份依据,为什么结算出来的价款会不一样?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合同的内容充分理解、认真吃透。尤其是承包人,合同内容吃透,权利的行使才会充分,应当结算的价款才会一分不少。


其次,把握好结算时点。因为结算工作是与多方面工作相互关联的,在特定的时间段里,双方可能都更愿意达成一致,此时的结算很可能对双方均相对有利。一方切不可把双方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分歧简单的理解为零和游戏,从而错失了最佳的结算时点。


第三方面,注意利益平衡。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案件,对发包人来说,原本接受一个结算价格,就可以了结整个工程价款,因为处理不当,后来通过诉讼反倒是支付了更多的工程价款;而对承包人来说,原本接受一个结算价格,整个项目的收支还算正常,后来发生结算纠纷,最终得到的结算款可能还少于当初的结算价格。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结算过程中能够考虑到各自利益平衡,不至于引发纠纷,可能对双方而言都是相对有利的。


2、中标合同


我们说将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前提是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当然,实践中这个前提本身可能就会有较大的分歧。另一种情况是承发包双方只有一份合同,该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中标合同,无论其是否有效,均以其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招投标文件


通常,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项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当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那么,实践中什么情况下招投标文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呢?当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时候,合法有效的招投标文件将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类似情形大多发生在双方因结算发生了纠纷,一方在详细梳理工程项目的文件后,以法律的标尺去衡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时,招投标文件才会走上“前台”,成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4、实际履行的合同


当我们谈到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往往是指同时存在两份或更多份的合同,且该等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需要研究哪一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从而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在相当多的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对于哪一份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争议非常大,甚至到最后也无法确定。从相对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去论证一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


第一个方面,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每个月要申请支付进度款,而进度款的申请和支付,看一看依据的是哪个合同,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大家既然有争议了,往往施工也基本上差不多了,项目基本处于结算的过程中,因此可以查看结算的初期大家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一开始结算的时候,可能大家分歧没那么大,很容易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


第三个方面,工程的进度以及工程范围,结合工程本身,我们也是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判断哪一份合同是真正实际履行的合同。比如,工程进度计划,是根据哪份合同制定的,可以查询一些细节的资料来帮助判断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哪一份。


第四个方面,必须非常关注双方在整个履约过程中来往的函件,以及每一次例会的纪要。这些资料当中也会体现出哪一份合同是真正实际履行的合同。


5、最后签订的合同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存在多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需要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实践中可能由于多种原因无法确定哪一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此时,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应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工程实践往往是更加复杂的,一方面实际履行的合同无法判断,另一方面可能最后签订的是哪一份合同也无法判断。在这种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又该如何确定呢?最高法院尚未给出确定的意见,尚有待大家进一步探讨。笔者的意见是结合个案情况,以公平原则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思路


每一起建设工程纠纷,尤其是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我们在具体处理的时候,都需要一个化繁为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快刀斩乱麻的过程,从庞杂的资料中抽象出简洁的处理思路,并一以贯之。具体如下:


首先,应注意收集整理双方认可或确认过的资料,在这些资料中,如果存在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资料,则类似结算纠纷处理起来就相对简洁,无非是双方对该等结算依据的具体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各自据理力争而已。


其次,当我们无法找到双方均认可的结算依据时,那么,我们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相对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角度,按照直接发包的合同、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实际履行的合同、最后签订的合同等类似的逻辑顺序,最终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从而定纷止争。


第三,按照前述思路,大多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均可顺利得以解决,实践中还有一些疑难问题,则往往需要个案研究,拿出更具针对性的意见和方案。比如,有的工程项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的前提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档案的移交证明,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审价机构出具了正式的审价报告等。而这些前提条件均不是承包人所能控制,当遭遇发包人故意拖延时,工程结算就可能久拖不决。此时,如果我们困于合同约定的有效、又很难取得证据以表明发包人故意阻止结算条件的成就,那必然是一筹莫展。但事实上项目已交付使用,结算被拖延达到一定限度时,承包人是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又比如,实践中还有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委托了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但最后发包人自身又对审价金额不予认可,单方要求承包人让步,否则发包人不同意在审价报告上签字盖章,而没有双方签字盖章,有时候审价单位就无法出具正式报告。由此,结算事宜一拖再拖,发包人的行为在合同中又得不到有效的约束,该如何处理。再比如,还有一些项目,由于时间长、人员流动大、结算资料不齐全,双方又难以达成一致,令结算纠纷看似无从下手。


凡此种种,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我们全面掌握了相关信息之后,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再回归到整个司法审判的大背景、司法理念以及结算依据和处理思路等宏观视角时,可能就会“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最后,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在实务中除了需要把握上述诸多方面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审判实践的了解,我们务必保持动态跟踪,在充分理解类案裁判规则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