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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减持新规简析

作者:陈燕 冯振磊 2020-03-13

2020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证监会公告[2020]17号)(“《创投减持新规》”),当日两大证券交易所亦针对《创投减持新规》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上两个细则合称“《创投减持实施细则》”)。



一、《创投减持新规》、《创投减持实施细则》内容



此次《创投减持新规》及《创投减持实施细则》相较于2018年3月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创投减持规定(2018)》”),将上市后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制度进一步松绑,同时允许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创投减持新规》及《创投减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具体事项

创投减持新规、实施细则

备注

创业投资基金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创投减持新规》删除了在《创投减持规定(2018)》中创业投资基金对外投资金额50%以上投资于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仅要求为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产品,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更为简单清晰

投资标的的要求

以下3个条件满足任一条件:

1、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足500人;经审计的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经审计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

3、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创投减持新规》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期企业、投小型企业、投高新技术企业。

《创投减持规定(2018)》要求企业同时符合前述第1项以及第2项条件方能适用减持,《创投减持新规》予以松绑,只需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集中竞价减持的要求和相应限制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从创业投资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累计超过300万元或占该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起算

投资期限截止日从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调整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由于发行材料受理日到正式发行上市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存在不确定性(一般在一年半左右),目前的调整能够更好的将基金投资与退出的时间进行有效、可预期的挂钩。

不满36个月

3个月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1%

36-48个月

2个月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1%

48-60个月

1个月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1%

60个月以上

不受限制

大宗交易减持的要求和相应限制

截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比例限制

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创业投资基金的股票后,6个月锁定期限制

监管部门鼓励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退出。

不满36个月

连续90日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2%

36-48个月

连续60日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2%

48-60个月

连续30日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2%

60个月以上

不受限制

股权投资基金适用

此次明确了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符合投资标的要求的同样参照适用《创投减持新规》

使得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减持上基本趋同

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于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进行减持的,证监会有权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减持的处罚

 


二、《创投减持新规》部分条款的分析



《创投减持新规》只有短短8条,《创投减持实施细则》同样内容较短,我们对于条款中一些比较重要的概念和内容作如下分析,但是其中仍然有一些内容有待实务操作后确认。


1、首次接受投资的含义


《创投减持新规》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条件中均提及了“首次接受投资”这一概念。这个概念的理解将影响到对于企业成立时间、人数、销售额、总资产计算年度以及今后对于投资期限的计算。因此“首次接受投资”的理解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般而言对于“首次接受投资”之日可以有如下三种理解,包括(1)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生效的日期;(2)就投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的日期;(3)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的日期。


本次减持的有关规定中并未明确哪种认定口径,但参照证监会2017年6月2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第5条第2款[1],其中对于投资时点是以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


因此,我们认为“首次接受投资”以及“投资时点”虽然不是同一表述,但是其实质意思相同,证监会对“首次接受投资”的定义还是以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


2、投资期限的起算时间点


《创投减持新规》以及《创投减持实施细则》提及投资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投资金额累计超过300万元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其中对于投资金额累计超过300万元的理解较为清晰明确,而“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可能存在多种理解。


我们认为该条款有两种理解:(1)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总投资额占基金自身投资该企业投资总额的50%之日;(2)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总投资额占企业自身所有投资额的50%之日。我们认为应当做第一种解释。如果按照第二种解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总投资额超过50%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将成为企业的控股股东,该情况在实践中发生概率很低;其次,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的确认以其自身加权的投资时点来确认更为合理。

试举例说明投资期限起算日的具体时间。


image.png


3、 锁定期的适用


尽管《创投减持新规》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均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创业投资基金仍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2(12)条[2]、5.1.5条[3]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4]、5.1.6条[5]的规定受锁定期的约束。同时,如《创投减持新规》第7条的规定,在《创投减持新规》未规定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仍然要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就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其主要适用的是其作为持股5%以上大股东应当受到的限制及监管。


另外,尽管《创投减持新规》将股权投资基金同样参照适用,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锁定期等方面还存在些许区别。例如作为非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内的股东发行上市锁定期为36个月。而根据2017年6月2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5],创业投资基金在此情况下可以申请锁定期为12个月,而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尚无相应的政策。



三、《创投减持新规》的执行



2020年3月6日中基协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尊重市场规律 简化认定标准 促进长期资本形成——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创投减持新规》政策仍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进行。中基协将升级完善系统功能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系统联调,将《创投减持新规》功能于2020年3月31日上线。届时将修改目前AMBERS系统中《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以及具体操作页面。


今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AMBERS系统上对应的系统操作指南进行操作。我们将持续关注AMBERS系统的变化予以及时的更新。



四、《创投减持新规》对于私募基金今后工作及业务模式的探讨



1、对于项目尽职调查新增关注点


对于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要求被投企业提供证明其符合《创投减持新规》要求企业的材料。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image.png


2、 新的基金交易结构及循环投资等事项


由于私募基金可能投资中早期企业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过了数年后企业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此过程中,私募基金可以利用后续募集或基金自身进行循环投资的方式进行Pre-IPO轮投资。如果按照此模式的,私募基金根据《创投减持新规》的规定按照第一次投资的时间计算投资期限,使得后续投资仍然可以适用较好的减持政策。


就该投资结构,私募基金进行后续募集的难度较高,因为后续募集对于各个投资者之间如何划分投资收益等较为复杂,较难公平保证各个投资者的利益。后续募集要保证投资者之间公平收益分配的最佳方案为设立投资单元,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15条[7]的规定,中基协目前禁止私募基金设立投资单元。当然,私募基金通过对原投资人按照实缴比例同比例进行后续募资的可以执行,但该情形过于理想化,实务操作中受到投资人自身决策流程等限制,难度较大。


因此,就该交易结构最佳的方案为通过私募基金内部循环投资的方式最为适宜。今后对于投资期限较长的私募基金可以考虑将上述情况作为投资期的额外情形以及循环投资的例外情况。 




脚注:

[1].《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第5条第2款,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2(12)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十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持股证明;(十三)第5.1.5条所述承诺函……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发行人向本所提出自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第2条第2款,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7].《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15条,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