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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光伏电站投融资项目的合规漏洞

作者:袁雯卿 2021-12-09
[摘要]“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指引下,光伏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不论是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类融资机构,还是股权类投资机构,都陆续将光伏电站项目作为参与放款的重点业务领域。

“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指引下,光伏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不论是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类融资机构,还是股权类投资机构,都陆续将光伏电站项目作为参与放款的重点业务领域。


但是,光伏领域的合规要求散布于众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且存在个别合规事项无明确文件要求,但实务中仍应关注的问题,故光伏电站投融资项目存在专业性较强、合规审查难度高的业务操作难点。文本尝试结合笔者参与过的光伏电站项目,对相关的合规审查要点进行梳理。


需要说明的是,受限于文章篇幅,本文未依据不同类型的光伏电站逐一分析,而是围绕实务中,参与光伏电站投融资项目客户咨询较多的问题展开。


用地合规性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常见的土地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租赁,需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关于土地流转使用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务院意见》)等文件关于光伏发电用地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部分建筑物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因此,对应的项目用地性质应为永久性用地,项目用地审批应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即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务中,由于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完成的土地审批手续较多,部分地面光伏项目存在“边建边批”的情况,即在未完成土地审批的情况下,已经启动项目建设。该类项目将持续面临因违规占地问题而可能被责令拆除非法占地建筑物及设施的风险。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光伏电站项目属于地方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或由知名的专业能源企业开发,不能等同于项目用地合规。实务中,不乏上述两种情况的因违规占地问题被处罚的案例。


屋顶项目特殊审查


与地面光伏项目不同的是,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屋顶光伏项目允许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但该等情况下项目单位需要签署使用或租用协议,取得屋顶使用权。但是,基于屋顶光伏项目存在项目单位可能不是屋顶对应场地所有权人的问题,屋顶能否持续由项目单位租赁使用,存在一定的合规隐患。尤其部分屋顶光伏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期已超过10年,项目的融资方需要持续关注因屋顶对应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变更,导致的屋顶租赁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


此外,实务中,屋顶光伏项目发生毁损、光伏电站无法持续发电,进而影响项目主体现金流问题,也是屋顶光伏项目的主要风险之一。笔者建议投融资方关注项目保险是否覆盖光伏组件自身发热导致的火灾赔偿,在台风高发区域建设的项目保险是否覆盖雷击、暴风等自然灾害赔偿问题。


股权转让合规性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的规定,已经完成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手续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此外,国家能源局在其官网解答“关于光伏项目并网前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问题时,否定了股权转让以零对价方式进行的可行性。因此,对于参与存在建设期的光伏项目融资的机构而言,需要关注项目公司取得能源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至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期间,项目公司股权是否发生过变更,如有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实务中,为了解决建设期光伏项目公司投资主体变更的合规性问题,部分项目采取了“转让项目公司股东股权”的方式,以避免再次备案,但该操作方式的合规性存在一定争议。建议投资机构遇到类似情况时,进一步咨询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伪分布式光伏项目”


根据《国务院意见》和《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豁免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等文件。基于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对于集中式光伏项目而言在审批手续方面较为便利的情况,实务中存在部分实际应按集中式光伏项目批建,却以分布式光伏项目名义进行批建的项目。对于该类“伪分布式光伏项目”而言,能否豁免取得发电业务许可,仍应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