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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解读

作者:张国明 2021-03-08
[摘要]2021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2021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意见》文字不多、篇幅不长,但相较之前的做法变化巨大、操作性强,对解决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司法强制执行难题意义重大。


1、明确冻结程序,规范冻结文书。


《意见》第一条规定,协助执行单位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具体指的是股票所在的证券登记结算分公司(上海或深圳)和证券公司的开户营业部。适用对象是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非此类股票和此类股票的轮候冻结不适用本《意见》,按照以往正常程序办理。为规范冻结程序,《意见》附件列出了协助冻结通知书的参考样式,并以多条具体条文阐述参考样式的要求,操作性极强。


2、量化冻结标准,杜绝超标的冻结。


《意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意见》第二条明确,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这一条文量化了冻结标准,克服了以往冻结数量随意性的缺陷。同时鉴于股票市场价值的波动情况,股票冻结后,如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3、完善信息披露,避免市场恐慌。


此前上市质押股票被冻结后,信息披露不完善,市场对上市公司动态不明,司法冻结带来的负面反馈较大,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意见》通过人民法院严格控制超标的冻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完善标记信息、上市公司全面披露涉案标记信息等措施,将质押股票冻结信息及时正确准确地公开到市场,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增强证券市场活力,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简化质押权人实现债权途径,提高执行效率。


《意见》第六条规定,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资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从文义解释来看,质权人在上述条件具备后,可以不经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待后续求证),即可启动实现质押债权的程序,这将极大简化该司法程序。鉴于上市公司股票行情不断波动、以往司法处置程序滞后的客观情况,质权人按照本《意见》方法,处置权和优先权分立带来的处置延缓等矛盾将快速解决,变现效率将极大提高。


5、多样化强制执行方式,提升变现效益。


该《意见》提出的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的变价方式,丰富了质押股票变价方式,并提出了可售冻结的具体操作方式。上述变价方式与传统的拍卖、变卖、抛售等强制执行方式相比,能更灵活且更最大利益化地变价质押股票,更大程度地促进相关当事人利用各种途径把握良机以更合理的价格变价股票,同时兼顾了各方利益,这也是公正司法在执行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在《意见》第八条中,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标记的质押股票采取强制变价的权力,从底线上防止实践中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价也不解除对股票的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进、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出现。


6、及时信息对接,保障当事人权益。


传统方式下,法院对冻结的质押股票,因本案没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无益拍卖禁止的原则,一般不会启动变现程序。《意见》第九条规定,股票冻结后,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机关即在系统中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并可以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法院,直至满足法院需要冻结的数量为止。法院获知上述信息后,可及时启动对解除质押部分股票的变价程序,使本案债权人得以受偿。


近年来,最高院集中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出台了一大批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致力于从顶层设计层面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我们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法律从业者希望《意见》的出台实施,能够达成规范法院冻结质押股票、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价流程,进而维护当事人和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