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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对欧贸易的欧盟最新立法动向—外国出口商须关注的要点

作者:向东 李烨 陈欣欣 牛筱桐 2022-07-23
[摘要]过去数月,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已经通过了若干项立法提案,这些立法提案将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影响从事对欧盟的出口贸易。为此,我们集中对这些提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重点关注这些新立法对欧盟以外企业的业务影响,提醒以欧盟为主要出口市场的中国企业早有准备。今后我们还将对这些提案逐个展开详细分析。

过去数月,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已经通过了若干项立法提案,这些立法提案将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影响从事对欧盟的出口贸易。为此,我们集中对这些提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重点关注这些新立法对欧盟以外企业的业务影响,提醒以欧盟为主要出口市场的中国企业早有准备。今后我们还将对这些提案逐个展开详细分析。


(一)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


2022年2月23日,欧委会公布了《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Directive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CSDD”)提案。在《欧盟绿色协议》的背景下,CSDD提案已获得通过,并与其他倡议一样,规定了特定行业的尽职调查义务(例如,《冲突地区矿产法规》(Conflict Minerals Regulation),《无森林砍伐供应链法规》提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deforestation-free supply chains),新《电池法规》提案(Proposal for a new Batteries Regulation),等等)。欧洲议会的有关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目前正在讨论CSDD提案,提案通过时间尚不确定。


1、 适用范围


首先,CSDD提案适用于在上一财政年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欧盟公司:(1)拥有超过500名员工,全球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EU High-Cap,“欧盟大型公司”)。(2)拥有超过250名员工,全球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EU Mid-Cap,“欧盟中型公司”),而且至少50%的净营业额来自高风险行业之一。高风险行业包括:1)纺织品、皮革及相关产品的制造或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的批发;2)农业、林业、渔业(包括水产养殖业)、食品制造或者农业原料、活体动物、木材、食品和饮料的批发;3)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碳氢化合物,金属和矿石,或批发矿产资源和中间产品,包括金属,建筑材料,燃料和化学品。


第二,CSDD提案也适用于在前一财政年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欧盟公司:(1)在欧盟的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foreign high-cap,“外国大型公司”)。(2)在欧盟的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且至少50%的营业额来自高风险行业之一(foreign mid-cap,“外国中型公司”)


上述外国公司如在欧盟没有子公司,则必须指定一名法人或自然人,该名法人或自然人须于公司业务所在成员国创立或登记后方能成为公司授权代表。


通过将CSDD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欧盟和外国的大型和中型公司(“范围内公司”),欧委会意在免除中小企业的尽职调查要求。该提案还设定了过渡期,欧盟成员国将在两年内推行针对欧盟和外国大型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而成员国则有四年推行针对欧盟和外国中型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


2、 主要义务


CSDD提案的目的是鼓励可持续和负责任的公司行为,并将对人权和环境的考量纳入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为此,范围内公司将被要求:


1)将尽职调查纳入公司政策。该政策必须说明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制定适用于员工和子公司的行为准则,并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程序。


2)识别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中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人权和环境影响。欧盟和外国中型公司适用较低的标准。


3)预防潜在的负面影响。范围内公司必须制定预防计划,寻求合同保证,确保直接业务伙伴遵守其行为准则并核查合规情况。


4)通过采取救济措施来停止/减轻负面影响,例如向受影响的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和/或实施纠正措施。范围内公司还必须暂停/终止与造成负面影响的业务伙伴的关系;


5)考量并跟进受影响的人、工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对公司、子公司及其供应链业务中实际或潜在的负面人权和环境影响所表达的合理关切。为此,范围内公司必须设立投诉程序。


6)通过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以及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业务伙伴进行年度评估,监督负面影响。


CSDD提案还规定,欧盟和外国大型公司必须采取计划来确保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战略与《巴黎协定》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之内的目标相一致。如果气候风险构成“主要风险”,公司必须在其计划中包括减排目标。然而,目前CSDD提案并未说明何为“主要风险”。


3、 执法


CSDD提案设立了违反法案需要承担的公法责任制度。为此,成员国将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义务的公司进行救济和/或罚款。惩罚措施将由每个成员国决定,且须是有效、适当且具有劝阻性。罚金应以公司的营业额为基础。调查可以依职权启动,或在自然人或法人提交能够证明存在“有依据的”关切的申诉书后启动。


CSDD提案还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责任制度。该提案要求各成员国制定规则,规定如因公司未能履行其预防、减轻或停止负面影响的义务而导致负面影响发生并造成损害,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如果适用的法律是第三国法律,人权和环境损害的外国受害者也有权在欧盟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为了限制诉讼过度,如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尽职调查措施,公司将不对未能预防或停止由与他们没有建立合作关系的业务伙伴造成的负面影响承担责任。


最后,CSDD提案并不排除各成员国国内法对民事制度的规定。因此,CSDD民事责任制度的某些方面可能因成员国不同而有所差异。


4、 对非欧盟公司的主要影响


如果CSDD提案获得通过,在欧盟设立或开展业务的外国大型和中型公司将需要遵守一套在于识别、减轻其供应链中的负面人权和环境影响的规则。这个新的贸易工具将要求:1)在集团层面通过并有效执行内部尽职调查政策;2)组织定期审查以保证新的尽职调查义务得到遵守;3)审查与现有业务伙伴的所有合同关系,以确保完全遵守新的尽职调查义务;4)与主管监督机构联络,确保完全遵守新规;5)制定策略以限制民事责任。


最后,CSDD提案如果获得通过,可能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因为它可以激励其他国家政府在其国内推行更高的人权和环境标准。


(二)反对强迫劳动的贸易措施


欧盟机构逐渐关注到某些第三国危险的劳动条件对输欧产品的生产所造成的影响。2021年7月12日,欧委会发布了一份尽职调查指南,帮助欧盟公司按照国际标准应对其业务和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2022年2月23日,欧委会发布了一项新战略,推进采用综合方法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体面劳动。除已生效的欧盟相关工具外,该战略还提议通过立法禁止欧盟市场上的所有强迫劳动产品。2022年6月9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符合WTO规则的议案,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由强迫劳动制造或运输的所有产品的进出口。欧委会目前正在拟定一项立法提案,将提交议会和理事会。


1、提案范围


提案的详细内容仍未出炉。根据现有信息,欧委会目前正在评估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法域的相关措施。


2、主要义务


根据现有资料,欧委会的提案一方面将包括强制性尽职调查措施,以识别、预防、减轻和说明公司价值链中侵犯人权的风险,另一方面将包括市场禁令规则。欧委会最近在关于全球森林砍伐的提案中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在推行尽职调查义务的同时,对未能确保其价值链安全的公司实行市场禁令。


3、 执法


据了解,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门将有权主动发起对产品状况的调查,或者应利害关系方、非政府组织或受影响工人的投诉而启动调查。具体而言,确定某一产品是否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依据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强迫劳动指标。如果这些指标显示产品是用强迫劳动生产的,这项贸易工具将允许禁止来自特定生产地点、特定进口商或公司的产品、来自特定区域的产品(在国家资助强迫劳动的情况下)或来自特定运输船只或船队的产品。任何受到制裁的实体都将被公布在定期更新的公开名单上。


4、 对非欧盟公司的主要影响


如果获得通过,强迫劳动提案将对外国出口商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出口商必须遵守新规的要求。这将要求:1)在集团层面通过和有效执行内部尽职调查政策;2)组织定期审计,确保新义务得到遵守;3)与主管监督机构联络,确保完全遵守新规则。


最后,该提案如果获得通过,可能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因为它可以激励外国政府在国内推行更高的劳工标准。


(三) 碳边界调节机制


2021年7月14日,欧委会提出一项关于碳边界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法规的提案,旨在减少欧盟的碳排放量。该提案主张对一些碳排放量大的进口产品收取“碳价格”,以确保欧盟减排措施不会把碳密集型生产推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所谓的“碳泄漏”)。


在2022年3月15日理事会的总体路径获得批准后,欧洲议会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CBAM提案的谈判立场,批准了一个范围更广的法律文本。理事会、议会和欧委会(所谓的“三方”)之间的机构间谈判在7月开始,目标是在2022年底通过最终文本,以便该法规在2023年年初生效,欧委会也将通过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acts)和规章条例(delegated acts)的方式对法案进行补充。


1、提案的范围


CBAM提案一开始仅针对与某些存在碳泄漏高风险的制造有关的“直接排放”,即钢铁、水泥、化肥、铝和电力。2022年6月22日,议会投票赞成将CBAM的范围扩大至水泥、有机化学品、塑料、氢气和氨。此外,议会要求CBAM监管与这些产品制造有关的“间接排放”。


2、主要义务


根据议会草案,CBAM提案设立了初始过渡期。过渡期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到2026年12月31日结束(欧委会的最初提出的过渡期在2025年12月31日结束)。过渡期的目的是促进该机制的顺利推出,并减少对贸易产生破坏性影响的风险。在此期间,欧盟进口商将有义务报告每类进口CBAM商品的总数量及其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总数,并详细说明在国外支付的碳价格。在过渡期内,进口商将不需要购买任何CBAM许可证。


在过渡期结束时(根据议会草案,即从2027年开始),进口商将适用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中的国内产品相当的碳定价体系。进口商将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CBAM声明,购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与进口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总数一致的CBAM许可证。


隐含碳排放量将通过多种方式确定。首先,进口商可以选择申报进口产品的实际隐含碳排放量,条件是其计算结果得到经认可的核查机构的核查。如果无法充分确定实际排放量,则隐含碳排放量的计算将基于欧盟主管机构确定的默认值。默认值可能是针对国别的数据。如果出口国没有可靠的数据,默认值将以欧盟内表现最差的装备为基础。


如果欧盟进口商选择实际排放量来确定CBAM许可证的数量,那么提供排放信息的责任将落在第三国生产商身上。为此,CBAM提案设置了快速核查机制,从而减轻了行政负担。具体而言,非欧盟国家的经营者和设施可以在欧盟中央数据库进行注册登记,之后可以由经认可的核查机构对隐含碳排放量进行预先核查。授权申报人可将预先核查的信息作为自己申报的依据,无需再进行事后核查。


进口商只有在原产国支付了具体碳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减少CBAM许可证的数量。只有当在国外支付的具体碳价格等于或高于欧盟碳价格时才有可能完全减免CBAM许可证数量。CBAM许可证的价格将以ETS配额每周价格为基准。根据ETS分配给特定行业的免费配额将在2027年至2032年之间逐步取消。同时,CBAM也会逐步实施。用于减少CBAM许可证数量的因素与逐步取消的时间表相对应。


该提案还包括反规避条款。根据提案,规避措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部分或者全部吸收在原产国支付碳价格成本的外国补贴;2)原产国碳价格仅针对出口到欧盟的产品;3)将CBAM适用范围外的产品轻微改变后替换为进口产品;4)转运;5)双重生产和/或销售模式,即一个生产商同时使用两种生产方法生产CBAM范围内的产品,其中一种生产方式可能不满足CBAM的要求,从而导致产品可能出现混同并最终规避CBAM碳价格。


最后,议会草案还规定了出口退税,适用于向没有类似于ETS的碳定价机制的外国出口CBAM范围内的产品。在此情况下,欧盟企业可获得与CBAM范围内产品的出口所对应的ETS免费配额。


3、 执法


议会草案提议设立欧盟统一的CBAM机构,而欧委会最初的提案建议各成员国执法部门之间共享权限。统一的CBAM机构将负责CBAM立法的实施,包括:1)建立CBAM中央登记注册系统;2)授予授权申报人资格;3)监督CBAM的实施。


该提案规定了对违反CBAM义务的具体处罚。例如,当授权申报人未能提交与进口产品隐含碳排放量总数相对应的CBAM许可证时,或者当授权申报人以外的任何人在没有提交CBAM许可证并未能遵守CBAM义务的情况下将产品引入欧盟关税区,这些情况均有可能违反CBAM义务。授权申报人应被处以罚款。每缺少一份CBAM许可证,罚款金额为上一年度CBAM许可证平均价格的3倍。罚款并不免除授权申报人向CBAM机构提交CBAM许可证的义务。如果屡次违反CBAM义务,则可暂停授权申报人的CBAM账户。除这些处罚外,成员国还可对不遵守CBAM立法的行为实施行政或刑事处罚。这种国内处罚应是有效、适当且具有劝阻性。


最后,该提案允许欧委会依职权或在收到利害关系方通知后启动对规避行为的调查。在调查结束时,欧委会可以采取授权措施来补充CBAM适用范围,以便将被规避的产品纳入CBAM适用范围。


4、对非欧盟公司的主要影响


因为CBAM的授权将授予在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实体,因此大部分CBAM义务将落在进口商(包括外国生产商的关联欧盟进口商)身上。欧盟进口商将面临新的义务,例如:1)在CBAM中央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注册,报告和提交CBAM声明,购买CBAM许可证和管理CBAM许可证账户。2)确保提交的CBAM许可证中申报的隐含碳排放量总数由经认可的核查机构核查。对于在第三国生产的商品,授权申报人可以使用已注册制造商和设施的预先核查信息。3)与主管部门联络并处理公法责任相关案件。


尽管如此,CBAM提案也将影响制造并向欧盟出口在CBAM提案范围内的产品的外国公司。此类外国公司应特别注意:1)有进口业务的外国公司应注意其CBAM合规义务,任命一名欧盟海关代理或设立一个欧盟办事处。2)外国出口生产商必须进行合作,向其欧盟客户、关联的欧盟公司或欧盟代表提供信息,以使其遵守CBAM相关义务。尤其是在核查实际隐含碳排放量时,需要部分外国出口生产商的合作。在此我们特别提醒,CBAM的隐含碳排放量默认值可能对外国生产商不利,特别是在默认值是根据欧盟表现最差的装备计算得出时,或者这些外国生产商的排放量低于其本国的平均水平的情况下。3)考虑到上述情况,外国出口生产商可能有强烈的意愿在中央登记注册系统进行注册,从而减轻行政负担,并加快对排放的核查程序。与非注册制造商相比,经注册的外国制造商可能更具竞争优势,因为欧盟客户可能会认为从他们那里采购更具吸引力。4)最后,一旦被指控规避CBAM义务,外国进口商可能被要求参与由欧委会发起的调查。与《基本反倾销法规》规定的反规避调查类似,这些调查可能扩大CBAM适用范围,以包括最初未涵盖的商品。


(四)外国补贴法规


2021年5月5日,欧委会提出了一项关于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的法律提案(Regulation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该提案在于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以避免因非欧盟国家向在欧盟内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提供补贴而对欧盟内部市场造成扭曲。2022年6月30日,议会和理事会就提案文本达成临时政治协议。该协议将为欧盟立法机构在未来几个月内顺利通过该法规铺平道路。


1、 提案的范围


此项提案适用范围广泛,并不限制于具体行业部门或者公司。只要公司正在接受外国补贴,而该外国补贴又对欧盟内部市场产生影响,则此项提案可能适用于此公司。因此,欧盟和外国公司都直接受到该提案的影响。可能产生扭曲效应的外国补贴包括以出口买方融资、债务减免或担保、税收减免形式出现的补贴,以及为收购直接提供便利的补贴。根据个案,也可能认定其他类型的补贴具有扭曲效应。


2、 主要义务


提案将新设三项法律工具:


1)经营者集中:该项法律工具为事前审查制度,类似于现有的公司合并控制制度,用于调查集中的一方受益于非欧盟政府的财政支持,与通知相关的具体标准由法律规定。在调查结束时,欧委会可以:1)许可收购;2)根据收购方的承诺作出有条件的许可;3)禁止交易。欧委会将拥有强有力的调查权和执法权,包括处以罚款,在相关公司提供承诺时作出接受公司承诺的决定,或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


2)公共采购:该项法律工具为事前审查制度,用于调查公共采购程序中的投标,以防参与公共采购的公司收到来自非欧盟政府的财政支持,与通知相关的具体标准由法律规定。该项工具规定,参与公共采购程序的经营者需要将他们在过去三年内从非欧盟政府收到的所有财政支持通知公共采购部门。在公共采购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欧委会可能根据此通知启动调查。如果欧委会经调查后发现公司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中受益,欧委会可以做出接受公司承诺的决定。如果公司未能提供承诺,欧委会认为承诺不适当或不充分,欧委会可以作出禁止将采购合同给予有关公司的决定。


3)依职权审查:该项法律工具可以调查任何被指控造成扭曲的外国补贴,包括未达到通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或公共采购程序。如果欧委会经调查后发现外国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造成了扭曲,欧委会可以在有关公司提供承诺时作出接受承诺的决定。否则,欧委会可作出实施救济措施的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


以上的调查将关注三个主要问题:1)外国补贴是否能够扭曲欧盟内部市场。2)如果是,外国补贴是否仍然对欧盟内部或欧盟认可的公共政策利益产生积极影响(即“欧盟利益测试”)。3)如果这种扭曲效应超过了对欧盟的任何积极影响,适当的救济措施是什么?参与调查的公司将被要求与欧委会合作,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并允许在其场所进行核查。


3、 执法


该提案赋予欧委会广泛的权力,对接受由非欧盟政府提供补贴的公司进行调查并实施救济措施。如果有关公司未能遵守通知义务,或者公司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的信息时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或以其他方式不合作,欧委会也可处以一次性罚金和定期罚款。此外,在没有合作或合作不充分的情况下,欧委会可以根据“可获得事实”作出决定,这类似于贸易救济调查。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的结果可能比公司充分合作的结果要更为不利。


4、 对非欧盟公司的影响


如果提案获得通过,该提案将影响在欧盟内部市场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司,因为这些公司更有可能从第三国获得补贴。这些公司将受到通知义务的约束。此外,这些公司还将面临欧委会依职权调查。因此,外国公司必须:1)在欧盟开展业务之前进行审计和风险评估分析,以识别所有可能的补贴,尤其是在进行并购交易或参与公开招标时。2)在进行并购交易或参与公开招标时,如达到相关通知标准,需通知欧委会。3)在启动调查时与欧委会充分合作,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并允许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可能中止交易或公共采购程序,因此通知可能对商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五)反经济胁迫工具


2021年12月8日,欧委会提出了一项关于保护欧盟成员国免受第三国经济胁迫的法规提案(Regu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EU Member States from Economic Coercion by Third Countries,即“反经济胁迫工具”)。其目的是为欧盟提供一个灵活的法律工具,以应对某些第三国所实施的影响欧盟及其成员国贸易、投资政策决定的措施(即“经济胁迫”),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主权权益。在欧盟与有关第三国之间没有任何生效的国际协议的情况下,反胁迫工具也可以被用作最后的手段。


该提案目前仍在讨论中。根据公开信息,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22年10月10日对该提案进行投票。目前尚不清楚该提案是否会在理事会和议会中达成足够的共识。因此,如果获得通过,最终文本有可能与当前提案存在很大差异。


1、适用范围


反经济胁迫工具将适用于第三国以寻求阻止或获得某一特定法案的终止、修改或通过的方式,或者通过实施或威胁实施影响贸易或投资的措施的方式,从而干涉欧盟或一个成员国的合法主权选择。


2、可能采取的措施


根据该提案,经济胁迫将根据个案确定。一旦认定存在经济胁迫,欧委会将有权以两种方式作出回应。第一,欧委会将与有关第三国协商解决。第二,如果协商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欧委会将被允许针对实施经济胁迫的第三国和与该国政府“有联系或有关联”的自然人或法人使用提案附件一清单中的任何应对措施作为最后手段。附件一列举了针对源自经济胁迫国的商品、服务和投资的措施,包括征收报复性关税和配额,限制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和欧盟资助的研究计划,加强对两用物品的出口管制,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以及在欧盟内部提供金融服务。应对措施必须适当,并有可能有效地制止胁迫活动。应对措施清单将在议会和理事会的参与下通过规章条例进行更新。


3、执法


根据目前的提案,欧委会将负责执行新规。具体而言,欧委会将有权评估第三国的措施是否构成经济胁迫,然后与该第三国进行协商。欧委会也将决定是否采取应对措施。就此,欧委会还可规定,受第三国经济胁迫措施影响的欧盟自然人或法人将有权就经济胁迫措施对他们造成的任何损害进行索偿。索偿应向被指定为与有关第三国有联系或有关联的人,和已造成或参与经济胁迫的人提出,但以被指定的人参与这种经济胁迫措施的程度为限。


4、对非欧盟公司的影响


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在实施经济胁迫国家所设立的公司可能会受到新法律工具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的严重影响。1)如外国公司与相关第三国政府有联系或有关联,特别是如果它们参与经济胁迫行为时,应对措施可能直接针对外国公司。2)以贸易或投资限制和/或进口关税为形式的应对措施可能会间接影响外国公司,即使它们与第三国政府没有联系或关联。3)与第三国有联系或有关联的外国公司如果已经造成或已经参与经济胁迫,可能会面对民事责任。采取应对措施所产生的后果将取决于个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