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办案心得(一)——日本反倾销制度的简介
作者:吴征 洪一帆 2025-12-26相较于美国、欧盟等经济体,日本开展反倾销调查的频率整体较低、次数较少。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至2024年,日本政府开展的反倾销调查仅11起。其中,近10年(2015年至2024年)共7起,呈现出一定的活跃化趋势,且大多数调查都涉及我国企业。
值得关注的是,进入2025年后,日本反倾销调查呈现出过去所不曾有的明显活跃化趋势。2025年7月22日,日本政府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地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随后的8月13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热镀锌钢带和钢板启动反倾销调查;8月20日,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双酚A启动反倾销调查。
日本政府在一个月内接连启动了3起反倾销调查,频率之高在日本反倾销实践中也实属罕见,并且3起调查均涉及我国企业,这一动向值得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日本的制造商、出口商高度关注。
近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与东京办公室(以下合称“本所”)接受中国某企业集团的委托,共同为其旗下多家公司积极应对7月22日启动的冷轧不锈钢板卷的反倾销调查。本系列文章将结合日本反倾销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及本所在涉日反倾销调查实务操作中的经验与心得体会,为读者提供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参考。
一 、 日本反倾销制度的概要
(一) 法规依据
日本实施反倾销调查的法规依据分为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则。国际规则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以及《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又称“《反倾销协定》”);国内规则主要有《关税定率法》第8条、《关于反倾销税的政令》(以下简称“《政令》”)以及《关于反倾销税手续等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 日本反倾销措施的定义
根据《关税定率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针对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1]的出口价格进入日本市场(以下简称“倾销的事实”),并对日本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2](以下简称“损害的事实”)的行为(以下简称“倾销行为”),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保护国内产业的,可对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国家出口至日本的特定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该产品的正常价格与上述出口价格的差额[3]为限,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根据上述规定,日本政府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体要件为:①存在倾销的事实、②存在损害的事实、③倾销的事实与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保护国内产业。
关于反倾销调查的启动,当日本国内制造商的单独或联合申请符合一定条件时,日本政府将启动反倾销调查,向调查所涉产品的出口国供应商、进口商、日本国内制造商等利害关系人发送调查问卷、收集证据并听取陈述意见等。最终,日本政府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如调查结果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通常将根据各方在调查中提交的材料所形成的事实以及各方在调查过程中的配合程度等,日本政府将对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征收不同税率的反倾销税。
(三) “正常价格”的认定
根据《政令》第二条的规定,“正常价格”通常是指调查所涉产品的同类产品(以下简称“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售卖价格。但是,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例外一: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可能以“同类产品从出口国向日本以外的第三国出口时的销售价格”或者“在调查所涉产品的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在其原产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通常所需的利润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所构成的价格”作为 “正常价格”:
① 在出口国国内,不存在同类产品在正常商业交易中的价格时(例如:调查所涉产品仅供出口,在出口国国内没有流通);
② 由于该出口国市场处于特殊情况,或由于在该出口国国内的同类产品销量过少,因而认为采用该出口国国内的同类产品在正常商业交易中的价格并不适当时。
2. 例外二:
由于在日本的反倾销实务中,中国大陆仍然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地区对待,因此,如果调查所涉产品来自中国大陆,除非中国大陆的供应商能够明确证明同类产品在生产和销售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的(即,不存在政府的补助或控制等因素),否则日本政府会选择与一个与中国大陆经济发展阶段最接近的第三国来确定“正常价格”。
(四) 日本反倾销措施的目的
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的公开资料[4],日本政府期待通过反倾销措施的开展,使相关产品的价格回正,从而①使倾销产品的进口显著减少、②使与倾销产品竞争的日本国内产品的国内售价以及销售数量回升,③对日本国内企业整体产生积极影响。
二 、 日本反倾销调查的简要流程

(一) 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反倾销调查原则上需由日本国内制造商向日本政府提交申请,日本政府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
启动反倾销调查应当满足以下要件:①对同类产品的产量(单独或合计)占日本国内总产量25%以上的日本国内制造商提出申请、②支持申请的日本国内制造商的总产量大于反对申请的日本国内制造商的总产量、且③申请主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①与②事实的存在。
反倾销调查启动后,负责开展调查的机关为日本财务省的特殊关税调查室以及经济产业省的特殊关税等调查室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以下简称“调查机关”)。
(二) 确认表与调查问卷的发送与回答
基本上在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同一天,调查机关将向各利害关系人发送确认表与调查问卷。确认表旨在确认各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接受调查的意向以及调查所涉期间是否有出口、进口或购买调查所涉产品等事实;调查问卷旨在通过向各利害关系人收集价格、产量、销售及成本等信息,以核实是否存在倾销的事实以及损害的事实,从而作为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
确认表、调查问卷必须以日语进行回答,并且,为确保回答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调查机关还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若相关证明材料并非日语时,原则上应当翻译成日语并提交。
调查机关收到确认表与调查问卷后,将对内容进行分析与验证,如其认为内容存在矛盾或不齐全等问题时,可能会要求作出回答的利害关系人修改或补充回答内容。
(三) 临时措施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的60日后(实务中通常为8个月后),如果日本政府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能够推定存在倾销行为的,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可向调查所涉产品的进口商征收临时关税或要求其提供与临时关税等额的保证金。
(四) 公开重要事实
在作出最终决定前,调查机关会将认定的倾销幅度、损害情况、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和判断依据通知各利害关系人。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异议或补充证据。其目的在于保障程序公正、给予各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确保决策的正当性与透明性。
(五) 调查期限与反倾销调查流程
反倾销调查原则上应当在调查开始之日起1年内结束,但有特殊理由确有必要延长时,最多可延长6个月,即调查期限最长可达18个月。
(六) 征税期限
征税期限为5年以内(实务中通常为5年)。在该期限结束的1年前,如果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征税期限结束后倾销行为仍会继续或再次发生的,日本政府可能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征税期限延长的调查并决定进一步延长征税期限。单次最多可延长5年,延长期限再次届满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次申请延长。
三 、 日本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相较于美国、欧盟等经济体,日本开展反倾销调查的频率较低、次数较少。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数据[5],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至2024年为止,日本政府开展的反倾销调查仅11起。其中,近10年(2015年至2024年)开展的反倾销调查有7起,已然呈现出活跃化的趋势。以下为近10年日本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情况。

通过上表的数据,能够归纳出日本近10年反倾销实践中的以下事实:
① 调查所涉产品主要为化工产品和钢铁/金属制品,涉及的行业主要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金属制品业;
② 绝大多数调查都涉及中国大陆的企业;
③ 申请主体大多并非某个单独的企业,而是由行业协会申请或多家大型企业联合申请;
④ 一旦日本政府启动反倾销调查,最终几乎都面临反倾销税的征收;
⑤ 征税期限均为5年的法定上限。
然而,进入2025年下半年后,日本政府在短短1个月内就连续启动了3起反倾销调查,且调查均涉及我国企业。由此可见,近期,日本政府实施的反倾销调查正呈现出过去所不曾有的明显活跃化趋势。这一动向值得我国相关产品制造商高度关注。
在本系列文章的后续中,我们将结合本次本所正在处理的冷轧不锈钢板卷反倾销调查案件,为读者提供应对日本反倾销措施的实务参考。
本文撰写郭怡莹律师、杨光耀律师助理亦有贡献。
注释:
[1]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调查所涉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售卖价格,但存在例外情形,详见下文(三)“正常价格”的认定。
[2] 包括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存在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能性,或者实质性妨碍日本国内产业的发展。
[3] 在进行价格比对时,通常以产品从制造工厂发货时的价格为准,即不包括运往港口的国内运费、装船费、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中介手续费等费用。
[4] 経済産業省·貿易経済協力局,日本におけるアンチダンピング措置の活用動向と政策的取組,2019.12,https://www.meti.go.jp/shingikai/sankoshin/tsusho_boeki/tokushu_boeki/pdf/026_02_00.pdf。
[5] 経済産業省,日本の調査事例を調べる(調査報告書等),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boekikanri/trade-remedy/investigation/index.html(2025.08.25阅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