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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NFT艺术品的若干基础法律问题

作者:董文涛 2021-08-25
[摘要]近两年来,艺术品市场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是受疫情影响,线下艺术品交易正加速向线上转型;二是因区块链技术加持,NFT艺术品(NFT,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权证”)正成为市场新宠,传统艺术品不再独霸市场。区块链,即一种将数据区块顺序相连,并通过共识协议、数字签名、杂凑函数等密码学方式保证的抗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数字艺术品领域后,就形成了NFT艺术品。

近两年来,艺术品市场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是受疫情影响,线下艺术品交易正加速向线上转型;二是因区块链技术加持,NFT艺术品(NFT,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权证”)正成为市场新宠,传统艺术品不再独霸市场。区块链,即一种将数据区块顺序相连,并通过共识协议、数字签名、杂凑函数等密码学方式保证的抗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数字艺术品领域后,就形成了NFT艺术品。


2021年3月11日,佳士得拍卖行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将一位名不见经传的艺术家的NFT艺术品《每一天:前5000天》拍出6025万美元的天价。尔后,全球掀起NFT艺术品的热潮,相关拍卖、展览、论坛等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我国互联网巨头也纷纷布局NFT艺术品平台。


法律人对新生事物总是既充满好奇,又保持理性。本文试图梳理并解答与NFT艺术品有关的几个基础性法律问题,以求教方家。


一、艺术品与作品是一回事吗?


磨刀不误砍柴工,在探讨NFT艺术品之前,有必要首先厘清艺术品、日常用语中的“作品”、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版权作品”)三个概念。


抛开天然的艺术品不谈,艺术品通常指艺术领域中的人类智力成果。如果某件艺术品由某位艺术家完成,我们通常会说,该艺术品是该艺术家的作品。也就是说,在日常用语中,艺术品大体可以与作品划等号。


相比于艺术品、日常用语中的作品,版权作品有一定的“门槛”,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只有满足法律构成要件,才能称之为版权作品。比如,法国艺术家马塞尔·杜尚曾将在商店购买的男用小便池命名为《泉》送到美术馆展出。在美术馆这一特殊场景下,由于《泉》带给人们新的遐想空间,因此,这个幸运而特殊的小便池似乎也有了艺术气息,成为了“艺术品”。再比如,一位现代艺术爱好者曾恶搞式地将一副眼镜放在旧金山现代艺术博物馆的地上,竟引来大批参观者围观拍照,对此,他表示,“艺术是表达创意的手段,在某些人把它看成玩笑的同时,另一些人可能从中发现非同寻常的意义”。无论是马塞尔还是这位现代艺术爱好者,他们展出的艺术品都是极普通的日常用品,且并非由他们本人创作完成,因此,难以构成版权作品。


二、NFT艺术品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


NFT艺术品是数字艺术品与区块链技术结合之后的产物,即将数字艺术品上链,铸造成独一无二的权证。NFT艺术品既包括直接在数字环境中创作的艺术品,比如,前文提及的《每一天:前5000天》;也包括将传统艺术品数字化,比如,在一场NFT艺术品展览活动中,有人现场焚烧了知名油画家的一件绘画作品,再将其NFT作品进行拍卖。


简单来说,NFT艺术品与传统的艺术品只是在创作环境和呈现方式上有所不同。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包括文物。由此可见,NFT艺术品理应纳入艺术品的范畴,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三、购买NFT艺术品取得的是何种权利?


众所周知,传统的艺术品收藏最看重的是“真迹”和“孤本”价值,艺术品的市场价值由其稀缺性决定。如果满大街都是某艺术家的作品,或者,某件艺术品真伪不明,恐怕都很难有市场。艺术品之所以能成为艺术品,是因为它是稀缺的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收藏家购买某件艺术品,其本质是以一定的对价获得该特定物的物权,确切的说是所有权。


与传统艺术品不同,数字艺术品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轻松实现复制、下载、传播和欣赏,因此,数字艺术品既非特定物,更无稀缺性可言,它尽管可能会有版权市场(比如:图片库版权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图片),却很难形成艺术品市场。但是,当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艺术品结合形成NFT艺术品之后,上述障碍便不存在了。由于区块链技术使NFT艺术品具有加密、存证、确权、全程留痕、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点,要知道,Non-Fungible本身就具有“非种类物、特定物”之意,它不仅解决了数字艺术品的非稀缺性问题,而且还拥有了比传统艺术品更牢靠的认证。可以说,在NFT艺术品市场,“艺术品真伪不明,不小心就会买到赝品”的情况将不再出现。正是抓住了这些个痛点,国内某巨头旗下的NFT平台也声称,“所有数字商品均为限量、限时发售,每个发售的数字商品均持有独一无二的所有权凭证”,其字里行间无不在突出“稀缺性”和可靠认证。


总之,如果说,传统艺术品的收藏家取得的是可物理触摸的特定的实体物,将艺术品收藏在家中保险柜里的话,那么,NFT艺术品的购买者取得的则是不可物理触摸的特定的网络虚拟物,将NFT艺术品储存(收藏)于区块链中。


传统的艺术品属于物,NFT艺术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两者在法律本质上并无二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逐渐渗透,现实社会生活也逐渐向虚拟网络世界延伸,因此民事立法必须关注虚拟网络世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2015年,中国法学会发布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2020年,《民法典》颁布时虽未见该条款,但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还是提及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等现象的回应,也为未来立法和司法打开了空间。


四、NFT艺术品交易与版权有什么关系?


如前文所述,并非所有的艺术品都构成版权作品。因此,只有当NFT艺术品本身属于版权作品且仍在版权保护期时,探讨“NFT艺术品与版权的关系问题”才有价值。


在传统的艺术品交易中,卖方一定是该艺术品(作为特定物)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人,至于其是否为该艺术品(作为版权作品)的版权人,则在所不问。而买方取得的只是特定物的所有权,并未取得版权作品的版权。未经版权人许可,买方不得擅自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版权法控制的行为,否则,买方将构成版权侵权。当然,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展览行为。如果艺术品是美术、摄影作品,根据我国版权法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说,买方取得该艺术品原件的所有权后,有权将公开陈列展示,而且,即使该艺术品从未公开发表,买方的展览行为也不视为对作者发表权的侵害。


在NFT艺术品交易中,涉及的版权法问题会略显复杂。

首先,NFT艺术品交易大体应沿用传统的艺术品交易的逻辑。即:在NFT艺术品交易中,卖方当然也必须是NFT艺术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人,同样,买方取得的也只是NFT艺术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未经版权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版权法控制的行为,否则,将构成版权侵权。


其次,沿用上述交易逻辑会产生诸多版权法障碍,必须加以规避。由于NFT艺术品的创作、铸造、存储、传播、欣赏等均依托于网络环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对NFT艺术品(作为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当卖方不是NFT艺术品(作为版权作品)的版权人或其授权的人时,版权人随时都可能主张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同样,买方虽获得了NFT艺术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即使其属于美术、摄影作品,买方也仅享有原件的展览权,即有权在一个物理场域中公开向来到该场域的受众展示原件,它是一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买方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通过网络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交互式传播。因此,如果买方不是仅仅在自己的智能手机区块链账户中自我欣赏,而是对作品进行公开的“网络展览”,那么,便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且不说版权人是否在客观上会追究,但理论上,已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因此,笔者建议,在NFT艺术品上链、铸造之际,如果此举并非由版权人为之,那么,应事先取得版权人的授权,授权范围由NFT艺术品上链铸造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而定,通常来说,应至少包括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NFT艺术品交易之际,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等交易文件中亦应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条款,以规避上述障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事先取得版权授权”指的是版权的普通许可,并不是说,NFT艺术品的卖方、买方必须获得版权人的排他性许可、独占性许可,或从版权人处整体受让版权。理由在于,NFT艺术品的版权人、卖方、买方等恐怕都无意于阻止他人欣赏、转发、复制、传播该艺术品。比如,竞拍取得NFT艺术品《每一天:前5000天》的人根本不会试图通过取得版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禁止人们在各大新闻报道中欣赏该作品,禁止人们在微博、朋友圈以及Facebook中发布或转发,或禁止人下载该作品并储存于智能手机等;相反,他希望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讨论,因为只有更多的传播,才会提升艺术品的影响力,从而提高它的身价。


五、如何看待NFT艺术品的投资金融属性?


据报道,《每一天:前5000天》之所以能拍出天价,可能与NFT平台、基金等资本参与竞拍、推波助澜有关,因此,有人质疑,NFT艺术品的投资属性远超其艺术性。实际上,传统的艺术品拍卖中恐怕也难免有“做市商”的身影,而买家、藏家也未必都是冲着艺术性来的。必须正视的大趋势是,随着人们越来越习惯于沉浸在网络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势必越来越广,数量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具备独一无二权属证明的NFT艺术品可以说生逢其时,其本身的商品属性必然决定了它的投资属性。


2011年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不得将艺术品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经批准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但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16年《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由此可见,传统艺术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金融属性。


由于NFT艺术品与区块链技术密切相关,而截至目前,区块链技术影响最大的应用场景恐怕非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莫属,因此,NFT艺术品就给人们留下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印象。其实,前文已经阐明,NFT艺术品本身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一种商品,并非虚拟货币。但NFT艺术品经营主体还是应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或传销,不得权益拆分等额公开发行,不得违规发售、流通代币(ICO)进行非法公开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