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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清算程序的选择与适用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7-06
[摘要]《案例解读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程序与法律风险》一文介绍了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的六大问题以及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因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未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用正确的清算程序,以其朴实的理解直接选择了自行清算的程序导致相关行为无效。下面就一则因民办学校清算程序适用产生争议的案例,对民办学校清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程序与法律风险》一文介绍了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的六大问题以及民办学校自行清算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因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未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用正确的清算程序,以其朴实的理解直接选择了自行清算的程序导致相关行为无效。下面就一则因民办学校清算程序适用产生争议的案例,对民办学校清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03年6月18日,华南政法学院经株洲市教育局批准、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为叶某某。2003年7月,华南政法学院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学院章程,其中规定学校董事会成员5人,由叶某某、彭某某、鲁某某、葛某、周某某组成;董事会讨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应当经50%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2010年2月3日,湖南省教育厅作出《关于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清理规范结果的通报》(湘教通[2010]45号),其中载明:“对连续多年未招生、连续多年未招生且学校存在严重债务问题、2008年度办学情况检查不合格等办学现状的某某专修学院等27所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经研究,决定给予停止招生处理。从2010年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停止招生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名义开展招生宣传活动,学校应尽快处理好债权债务,并按规定程序依法终止办学。名单公布如下:……华南政法学院……”。2018年10月18日,株洲市民政局作出株民罚决字[2018]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华南政法学院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年检工作中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以任何形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为由,决定对其依法撤销登记。


2016年8月22日,华南政法学院董事彭某某在学院运行不畅,叶某某、周某某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召集董事成员鲁某某、葛某召开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定对华南政法学院债权债务全面清算处置,资产处置及清算组成员为组长彭某某(院长)。董事会成员彭某某、鲁某某、葛某在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华南政法学院的公章。


叶某某认为隆某某成立的对华南政法学院的资产处置和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形式上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隆某某成立的华南政法专修学院资产处置和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的行为无效。


二、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两审,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华南政法学院应当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在审批机关未能组织清算的情况下,董事会依法或依章程可以成立清算组织。在华南政法学院被依法解散、叶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彭某某、鲁某某以及葛某作为华南政法学院董事,召开董事会、成立清算小组的行为合法有效。华南政法学院清算小组系依据2016年8月22日的《董事会决议》成立,该决议符合学院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2民终23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华南政法学院被湖南省教育厅决定停止招生、按规定程序终止办学且被株洲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其依法应当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原审判决认为在审批机关未能组织清算的情况下,董事会依法或依章程可以成立清算组织,没有法律依据。在有关审批机关无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若华南政法学院确实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判决: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确认彭某某、鲁某某成立华南政法学院资产处置和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的行为无效。


三、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彭某某、鲁某某成立的华南政法学院资产处置和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的行为是否有效。两审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主要是两审法院基于的事实不同,一审法院着眼于华南政法学院2016年8月22日前发生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将事实审查拓宽到2018年10月18日前发生的事实。相较之下,我们倾向于一审法院的事实审查思路,同时认同二审法院“在审批机关未能组织清算的情况下,董事会依法或依章程可以成立清算组织,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


根据该案判决书披露,2021年3月26日,株洲市教育局针对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发来《关于请求牵头组织原华南政法学院清算的函》回复:2011年,华南政法学院向湖南省教育厅递交了《关于处理华南政法学院遗留问题的请求报告》,省厅批示由株洲市教育局督促该院依法依规处理好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办理终止办学手续;由于学校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问题,其财务清算一直未有效进行,因此,市教育局暂未注销其办学许可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目前,该校虽然停止办学,但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未注销,鉴于学校存在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情况,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株洲市教育局不宜牵头组织财务清算。


基于本案案情,华南政法学院虽于2010年2月3日被湖南省教育厅决定停止招生,但未被其审批机关株洲市教育局决定终止办学或撤销,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不宜由株洲市教育局组织清算。值得注意的是,审批机关不同于登记管理机关,二审法院误将登记管理机关株洲市民政局视为“审批机关”,而认为华南政法学院应当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鉴于华南政法学院债权债务较为复杂,如若符合“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则2016年8月22日成立的华南政法学院资产处置和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无效。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华南政法学院的债权债务情况予以审查。


如若华南政法学院因被株洲市民政局撤销登记而需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符合“资不抵债无需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反之,应当如何开展清算工作。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8)225号)规定,“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故,华南政法学院被株洲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后,应当在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组织清算。


四、经验总结


民办学校终止前的清算工作不可小觑。实践中,很多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其管理者因忽略清算环节的合规性问题。为了顺利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学校工作人员盲目地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清单而准备相关材料,而不关注清算的法律意义以及清算相关文件的法律后果。清算不当,小则如本案所示成立的清算组无效,大则举办者或清算组成员对学校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清算注销无小事,搁置放任摊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