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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风险管控为导向的体育保险问题及完善

作者:郑建军 薛庆健 2020-03-01

新冠肺炎疫情2019年底突发,来势汹汹、持续数月,且已构成“国际关注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育和文化等方面产生诸多影响,对主要基于线下场景、聚集性的体育产业尤甚。我国体育产业为朝阳产业,近几年虽快速发展,但行业整体性脆弱,抗风险能力低,此次疫情将众多体育企业推入寒冬,凸显出体育保险缺位问题,也揭示了体育产业风险管理、运用保险转移风险及增强经营稳定性的重要意义。本文就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下体育保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体育保险完善建议。



一、 疫情影响下的体育产业



大量体育企业,尤其是小微、初创企业出现资金流断裂、破产。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行业防疫和复工情况调研报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量单用途预付卡体育企业尚未确定复工时间,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尽管该调研报告仅涵盖部分单用途预付卡体育企业,但对于主要基于线下场景的体育场馆、体育场所、健身房、工作室、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培训中心等人员聚集场所,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大多暂停开放和营业,营业收入骤减甚至停滞,但防疫成本、租赁成本、场馆运维成本、设施设备成本、员工成本等不降反升,大量企业资金流断裂、破产。


职业体育联盟、赛事举办方、运动会主办方等因赛事及活动的推迟、易地、调整或取消遭受重大损失。CBA、中超、男排联赛等职业联赛均发布公告,暂停和延期比赛;2021年男子篮球亚洲杯预选赛延期举行;原定于2020年3月13日至15日在南京举行的2020年南京世界田联室内锦标赛,推迟至2021年3月举行;2020斯诺克中国公开赛延期举行;X Games 2020崇礼冬季赛延期举行;原定于中国佛山举办的东京奥运会女篮预选赛(4个赛区之一)改至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原定于中国武汉举行的东京女足奥运预选赛B组先改至南京最终移至澳大利亚悉尼;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推迟举办;第十五届斯迈夫国际体育产业展览会将延期举办;第18届世界体育大会易地举行;中国田径协会发布通知,2020年4月30日前,马拉松赛事通过易地、推迟、取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隐患;高尔夫2020年蓝湾大师赛取消等。职业体育联盟、赛事举办方、运动会主办方等因赛事转播收入、门票收入、赞助、特许商品和服务收入、比赛日收入等锐减及合同纠纷激增等因素而遭受重大损失。


部分赛事和活动组织者在疫情期间组织赛事和活动,并造成他人损害,将承担侵权等责任。第二届全国青少年足球邀请赛于2020年1月16日至20日举行,在疫情期间造成部分球员、家属及观众感染新冠肺炎。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群众性赛事及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的餐饮、酒店、旅游、娱乐、零售、会展等“体育+”产业亦遭受重创。体育产业的发展对社会其他产业具有乘数效应,在经济上可产生增加就业,吸引游客,拉动餐饮、酒店、消费,增加税收等经济效益;在非经济上,可产生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体质和健康程度,提升民族凝聚力、认同感和自豪感等非经济效益。此次疫情持续数月,又恰逢春节黄金周,对“体育+”产业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并进一步恶化了体育产业的发展环境。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家队集训、冬训、参赛,东京奥运会备战,体育中介服务,体育营销,体育传媒,体育消费等方面和领域亦产生诸多且广泛的影响,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二、 疫情下的体育保险赔付



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银保监会等主管部门近期分别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0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9号文”)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囿于投保险种及数额,大多体育企业因疫情所遭受的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赔付。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投保人投保的险种主要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根据《全国各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2019年1-12月,原保险保费收入全国合计42645亿元,其中财产保险11649亿元,寿险22754亿元,意外险1175亿元,健康险7066亿元。在人身保险中,寿险占比最大,为73.4%,意外险仅占4%。在财产保险中,机动车辆保险占比最大,为70.3%,企业财产保险仅占4%,责任保险仅占6.5%。目前,我国体育企业投保的险种较为有限,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意外伤亡及意外医疗保险、公共责任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风险覆盖低且投保数额不高。2016年,国家体育产业总规模为1.9万亿元,但风险保费规模仅为20亿元,仅覆盖总规模的0.00118%。因新冠肺炎疫情给体育企业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营收停滞、赛事取消、推延、赞助取消等损失,囿于投保险种及数额,体育企业从保险中所获赔付较为有限,大多体育企业因疫情所遭受的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疫情防控阻击战仍在继续,疫情期间复工的体育企业宜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充分预案及制定BCP、购买体育保险等方式,增强经营稳定性及抗风险能力,为持续经营和财富积累保驾护航。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病毒传染性强、潜伏期久、覆盖面广,且在不断变异,疫情危险解除前,进行复工的体育企业面临业务量剧减、经营受损、员工感染等风险,宜通过购买体育保险等方式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经营持续性。此外,保险作为金融资产,是企业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也将为企业融资、银行授信等带来助益。几乎每一次重大疫情过后,都会出现投保率增加的现象。回顾历史数据,2003年“非典”疫情推动健康险为代表的保险业保费收入快速增长,5至8月在“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期间,健康险单月保费同比增速高达309%、265%、158%、131%,疫情稳定后逐步恢复正常增速水平。疫情期间,健身爱好者宜居家锻炼,如存在户外和集聚风险,建议通过购买健康险、保险公司开发的针对新冠肺炎的保险等险种,并制定有效的健康计划和财富配置方案。



三、 体育保险问题分析



我国保险业在体育、文化、娱乐等领域供给严重不充分,险种结构及数量存在错位,无法满足市场主体及人民群众日益迸发、不断升级的保险需求。2019年,我国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经济发展进入中上等收入阶段,根据国际经验,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体育、文化、娱乐等各个领域的保险服务将成为保障市场需求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必需品。我国保险业严重不平衡不充分,人身险中,健康、养老等长期寿险业务发展不足,财产险中,机动车辆保险占比过高,企财险、责任险、失能险等专业险种的份额较低,且大量险种缺失及不完善。此外,在养老、医疗、农业、巨灾、责任保险等领域,仍然存在巨大的保障缺口,我国的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比重远低于国际上30%的平均水平。


我国体育保险尚在起步阶段,险种少、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无法满足体育产业的高速发展需求。体育产业充满诸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意外伤害、伤病、失能、突发疫情经营停滞、赛事取消、推延、球员罢工、不当言行、运动员负荷管理、全明星缺席、雇主责任、组织者责任、场馆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职业责任、侵权等,但目前我国体育保险基础薄弱,险种少,保障程度低,已无法满足体育产业的高速发展需求。根据IOC-ANNUAL-REPORT-2018,2018年奥运相关支出为36426.6万美元,其中取消比赛保险费为1279.1万美元,占比为3.5%。国际奥委会建议对所有运动员投保死亡及重伤保险,并强制要求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保险;只要有可能,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为运动员提供社会保障;应为职业运动员提供特殊保险;体育赛事组织者应获得足够的保险覆盖。根据USOC 2018 Annual Report,2018年,高绩效补助金8300万美元直接分配给运动员、NGBs和HPMOs,此外,通过“金行动”(Operation Gold)提供额外支持,金行动向456名运动员支付了总计530万美元的奖金,帮助他们在2018年各项目最具竞争力的高级国际比赛中取得最佳成绩,并在2018年向1237名运动员提供了总计760万美元的精英运动员健康保险福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体系不仅是体育组织、市场从业者、运动员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也是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和助推器。


我国尚无体育保险的系统立法,极大地限制了体育保险的供给、开发和创新。体育风险具有高频性、多样性、广域性和复杂性等特征,所需体育保险亦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便捷性、多层次等特点,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的一般内容和原则等事项,未涉及体育保险内容,且规定在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体育被表述为事业,且无体育保险相关规定。我国体育保险相关规定散见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体育消费的行动计划(2019—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立法层级低,无国家层面的系统立法,严重限制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商业化程度低,市场主体及运动员投保意识淡薄。因尚未构建完善、有效的体育保险法律规则体系,体育保险险种少、保障程度低,大量体育保险险种缺失,投保人作为消费者获得感低,法治化、规范化尚待提升,我国体育处在由事业向产业转型期等诸多因素,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商业化程度低,体育市场主体及运动员商业化运作经验薄弱,投保意识不强。



四、 他山之石:美国、日本体育保险



体育产业是社会经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保险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发展中均面临的问题。我国体育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已高速发展数十年,处于领先水平,尽管制度框架及市场体制不同,历史因素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各异,但有些问题是共性和相通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对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可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 美国


美国的体育保险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具有保险范围广、保险险种丰富且针对性强、保险密度高、保险中介发达、市场主体和运动员投保意识强等特点。20世纪50年代美国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如Sadler & Company 保险公司从1957年开始致力于业余体育协会的保险业务。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如Bene-Marc Inc.体育保险公司、ASU International LLC业余体育国际保险有限公司、SMIC体育保险公司、潜水安全保险公司 DSI等都是在这一时期成立的。美国体育保险品种多样,内容丰富,覆盖了体育各个领域,项目涉及竞技项目、普通体育运动项目、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休闲运动项目、探险运动项目等,同时根据参赛对象与项目特点,保险公司还制定多了险种,如针对职业赛事和风险性较大的运动项目制定职业运动员伤残保险、职业运动员人身伤害、体育器材与设施保险、高风险项目责任保险、职业体育赛事保险及运动员财产损失责任和医疗赔偿保险;针对普通体育爱好者和各大中学学生的运动特点设计了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大中小学生体育保险、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学生集训营保险、校际比赛保险,甚至包括赛事天气保险和体育官员与组织者保险。美国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但其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模式——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以保险代理人为主。


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由社会保险、职业联盟保险和商业保险组成,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美国的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为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属于《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对象,与其他社会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保险。美国的体育主要包括职业体育、业余体育、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等类型,商业保险也需体育产业的发展而不断迭代和升级。商业保险又分为四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即普通商业保险中的体育保险、职业体育保险、业余体育专项保险和学校体育专项保险。


(二) 日本


体育保险已经成为日本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具有保险范围广、保险险种多、内容划分细、可操作性强等特点。日本于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制度《国民健康保险法》,该法适用于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伤害事故,开启了开展体育保险的时代,日本政府及体育安全协会后续多次颁布了有关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于1966年正式颁布《体育保险法》,该法规定参加运动的运动员必须参加体育保险,为体育保险的发展确立了法律制度基础,经过数十年的全面发展,体育保险已经成为日本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并形成巨大保险市场,具有保险内容丰富、内容划分细致、保险范围广等特点。


日本体育保险主要由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相结合,体育保险商业机构也在快速发展。日本体育保险按保障内容不同可以分为4类,包括学校保险、体育安全保险、体育项目专项保险、体育项目综合保险。日本体育保险险种区别于英美国家,主要以学校体育保险为主,趋向于大众化,满足社会群众在体育运动中对体育保险的需求。日本的体育保险跨越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两大保险领域,充分利用和发挥两大保险体系的优势,形成了一个健全完善,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体育保险体系。一般经营体育保险的组织以非营利为目的,但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及体育保险在日本属于寿险和产险之间的所谓“第三领域”的意外伤害保险,各财险及寿险公司纷纷开办了各种各样的体育保险业务,其中,以财险公司为主,如日本共荣火灾保险公司、富士火灾海上保险等,都致力于满足社会对体育保险的需要。与英美国家保险营销方式不同,日本体育保险的营销方式主要通过公司外勤人员和保险代理人方式。代理人制度利于保险公司了解客户,为其量身定做保险险种,并通过信息反馈推动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险种。


日本的体育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化建设。涉及体育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障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规,从而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



五、 我国体育保险完善建议



通过分析美国和日本的体育保险,其中共性和相通的经验和借鉴主要包括体育保险法制及系统完善、保险范围广、保险产品丰富且实用性高、可操作性强、保险产品不断升级迭代、保险人才丰富、保险中介发达等。


根据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目标、体育保险现状及制度体制,并结合体育保险国际比较经验和借鉴,本文对我国体育保险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 完善体育保险立法,健全体育保险体系。


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大量滞后和空白,亟待完善。我国长期把体育作为事业进行发展,体育产业化、商业化程度低,我国体育保险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但对体育保险基本没有提及,更无专门的体育保险立法。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4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43号文”)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但体育保险仅散见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中,立法层级低,无国家层面的系统立法,严重限制了体育保险的供给、开发、创新和发展。我国应根据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现状,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种类繁多的体育风险及相关保险进行立法,明确规定体育保险的概念、投保主体、投保范围、强制保险范围、险种设计、责任范围、再保险、保险理赔等内容,并根据体育产业的特点和发展阶段,规定鼓励体育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体育保险人才、财政补贴和扶持、促进体育保险发展,衔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内容和措施,为体育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制基础,健全体育保险体系。


(二) 加强对体育保险的扶持与指导,优化体育保险环境。


我国体育保险尚在起步阶段,基础薄弱,政府宜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加强对体育保险的扶持与指导,优化体育保险环境。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从经济学角度,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大数定律法则,通过收取一定的风险处理费用,积聚风险、建立资金池,在风险个体遭受风险损失时予以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机制。由此可见,保险的盈利以积聚到一定规模、具有大量数据并对风险作出一定的预测为前提,体育风险多样、高频、广域且复杂,大数据有待扩充和完善,体育保险公司在经营初期具有盈利困难的现实性。为保障体育保险的发展,政府宜加强对体育保险的扶持与指导,优化体育保险环境,增强体育保险行业的吸引力及获得感,调动主体及资本的参与性和积极性。


(三) 积极开发险种,加强体育保险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


我国体育保险起步晚,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市场研究有限,尚无法针对体育产业特点提供适合我国国情的、为体育量身定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体育保险品种,已无法满足体育产业的高速发展需求。保险险种是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产品,是风险嫁接的媒介和内容。体育产业存在大量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赛事取消、俱乐部降级、人身伤亡、意外伤害、伤病、失能、经营停滞、球员罢工、不当言行、运动员负荷管理、全明星缺席、雇主责任、组织者责任、场馆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职业责任、侵权),但目前我国体育保险险种少,保障范围小,且大量保险将拳击、摔跤、跳伞、极限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等体育活动排除在外。即便是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唯一保险合作伙伴——人保财险所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多为“非体育保险”的常规产品,如奥运会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赛事机动车辆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等四大类,但是针对赛事或运动员的许多专业体育保险并没有被适时推出,如赛事取消险、赞助取消险、财务保险、运动员职业生涯突然结束险、俱乐部降级险、球员工资保险和运动员身体局部保险等在国内还是一片空白。我国头部保险公司体育保险竞争力较为有限,其他保险公司竞争力更为有限。为满足体育产业需求,保险公司需加大基础研究,积极开发险种,加强体育保险的发展和创新,提高竞争力。


(四) 大力发展保险市场,提升保险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把体育视为事业,产业化和商业化程度低,运动员、教练员对国家存在依赖思想,体育管理主体、从业主体及参与人员保险意识薄弱,在思想上尚未建立起现代保险意识。在欧美等诸多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意识已深入人心,美国运动员一般会拿出工资的3-4%来购买适当的保险,对于未成年运动员等,保险更是强制性要求购买。2003年,女足世界杯因为非典而异地举办,中国组委会事先忽略了国际足联关于购买赛事取消保险的建议,直接损失近3000万元人民币,间接损失估计高达数亿元。此次新冠肺炎导致诸多赛事取消和易地,囿于未购买赛事取消险等保险,赛事举办方所获保险赔付非常有限。投保意识淡薄因诸多原因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体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保险市场不发达、体育产业化和商业化程度低、体育企业及运动员收入相对不高、保险费率高、存在侥幸心理、有效险种缺失、投保获得感不高,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够。体育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政府、保险公司、体育从业主体、运动员及人民群众等诸多主体和要素的参与并互相促进。为促进体育保险发展,宜加大对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规范体育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与秩序,增强各相关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提升保险意识。


(五) 加快发展保险中介机构,提高体育保险的国际化水平。


体育保险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精通体育又熟悉保险业务并能有效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育保险市场的良好发展及提升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中介机构可有效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险种产品进行结合并配对,并提供保险挖掘、推销、咨询、设计、估算、精算、代理、经纪等服务,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核保公司、精算公司、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可有效提升体育产业、体育保险市场发展并加强促进国际保险交流与合作。


(六) 大力培养复合型体育保险人才,促进体育保险业发展。


体育保险是进行风险管理和经营的特殊行业且体育运动具有专业性和风险高发性,险种开发及服务更需要专业知识和能力,体育保险人才需要精通体育,且熟悉保险、法律、财务、数学等知识和业务,随着体育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体育保险人才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为解决体育保险发展的瓶颈,宜大力培养复合型体育保险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体育保险相关专业和课程、举办体育保险培训和研讨、大力发展体育保险产业、产学研紧密结合等,促进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和体育保险人才的培育。


(七) 加大科研投入,为体育保险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引领。


体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计算、统计、细分、数据传输、场景应用及核定、用户画像、信息共享等技术支撑,科研投入对于高风险体育项目(游泳、潜水、拳击、攀岩、摔跤、跳伞、极限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等)的保险延伸和覆盖更是不可或缺。新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物联网等在保险业的运用日新月异,在体育保险中尤甚,体育保险企业需加大体育保险科研投入,做好基础研究,为产业提供科技支撑和潮流引领。体育产业企业宜提升风险防护科技及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可保性及低保险费率可能性。



六、 结语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中上等收入阶段,根据国际经验,对体育消费较大规模的有效需求开始迅速增加,我国体育产业将快速发展。我国已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把体育产业作为绿色产业、朝阳产业进行培育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虽对体育产业造成重创,但也将健康、体育重新拉回大众视野,体育产业长期向好发展的势头和基本面不会改变。


体育保险企业宜加大基础研究和科技投入,合理配置线下、线上业务,大力发展O2O、互联网保险,积极开发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技术,迭代经营模式,进行供给侧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联防联控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对保险企业客户开拓、沟通、培训及管理等方面均产生较大影响,O2O、互联网可有效减损对保险行业造成的冲击并带来增量市场。随着用户行为习惯、消费模式的改变并凭借边际成本的优势,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和技术必将成为未来保险业发展的关键。


体育保险可有效给予投保人赔偿,但体育主体风险控制及BCP精细管理才是关键。伴随着动物驯养、智人越界和生态破坏,病毒已突破物种进行传播,且全国和全球范围内已多次爆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未来亦无法避免。新冠肺炎疫情已在日本、韩国、意大利、伊朗等全球数十个国家蔓延,整体环境充满脆弱性。体育是高度全球化的产业,发展过程中面对全球竞争,尽管体育保险和再保险可有效降低投保人的损失,但风险防范及BCP管理才是抵御震荡、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更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