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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网站合规——不容忽视的合规要点!

作者:石育斌、章梦莹 2018-08-07
[摘要]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公司网站存在的公开宣传和未设定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是两个容易被忽视的合规检查要点。这是由于募集机构在实际资金募集过程中,往往将合规关注点仅放在了宣传推介材料、基金募集文件等文本内容的合规性上,却忽视了募集机构自身网站的合规问题,从而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公司网站存在的公开宣传和未设定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是两个容易被忽视的合规检查要点。这是由于募集机构在实际资金募集过程中,往往将合规关注点仅放在了宣传推介材料、基金募集文件等文本内容的合规性上,却忽视了募集机构自身网站的合规问题,从而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目前,中国证监会与各地证监局已公布了多起由于私募基金网站不合规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


本文拟对此类案例进行归纳与分析,以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对监管部门在网站合规方面的监管思路和要点形成一个初步的理解和认识。


一、宝尊投资案


2018年3月,广东证监局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州宝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尊投资”)、徐璜明、王柏胜、周斌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尊投资通过本公司网站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名为“宝尊聚宝11期”和“宝尊聚宝12期”的两只私募证券基金的产品信息,构成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违规行为;以上违规事实,有公司网站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指出,宝尊投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广东证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宝尊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集”这一合规点的审查范围已覆盖到募集机构的官方网站。而许多募集机构仅关注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合规性,却忽视了公司网站等宣传媒介的合规性,因而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天銮资管案


2017年7月,大连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大连天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銮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天銮资管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大连证监局检查验收。


大连证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在天銮资管网站“公司主营”一栏的“产品介绍”中,任何投资者均可直接查询到天銮资管的产品信息。大连证监局指出,此种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在这一案例中,监管机构在检查过程中,登录募集机构的官网并详细检查每一栏的内容,最终发现违规事实。可见,目前监管机构对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趋势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细化,募集机构作为监管对象,应当做好宣传媒介等各方面的合规自查工作。


三、天盈投资案


2017年7月,湖南证监局出具一份决定,决定对湖南天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天盈投资记入诚信档案。湖南证监局还要求,天盈投资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交整改报告。


在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天盈投资存在公开宣传的违规事实,具体行为包括:天盈投资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资管产品。以上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因此,湖南证监局对天盈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我们发现,在该案中,除募集机构的官方网站以外,募集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也成为监管机构的检查对象。近年来,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越来越成为企业推介产品与服务的主要宣传媒介,这是由于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朋友圈等媒介相比于其他网络平台,具有熟人网络传播、便于随时随地分享信息、公众平台关注者与管理者互动便利、企业营销成本低等明显优势。同样,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亦容易吸引不特定投资者获取产品信息并进行传播,导致“非公开募集”变为“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变为“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这也是微信公众号成为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以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亦对“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集”这一合规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第十八条规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2018年7月20日,基金业协会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文章,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关于私募基金业绩的公开报道和宣传。基金业协会指出:“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和推介。……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一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从近两年的私募基金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与网站合规相关的处罚原因主要集中于“通过公司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和推介基金产品信息”、“公司网站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同时,也有少数案例的处罚原因在于“公司网站宣传夸大产品预期收益”、“公司网站存在误导性宣传的表述”、“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宣传的产品为未经备案的虚拟产品”、“公司网站高管介绍出现片面宣传投资经理过往业绩的字样”等。


网站合规是监管机构合规检查的要点,却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合规自查中容易忽视的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应当重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媒介的合规建设,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定期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整改,从而有效避免受到监管机构的各类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