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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房租减免】上海市各区扶持政策法律分析(二)

作者:全开明 杨莹毅 臧怿 夏星星 2020-03-04

冠疫情期间上海以及全国出了很多政策,但是过于庞杂和操作性差,有鉴于此,我们通过对政策解读并归纳,形成了一系列文章,文章架构是基于以下排列:科技-小微-金融-酒店(餐饮)-生产-外贸进出口-建筑-文化-教育培训-园区(物业)-运输,每个行业会分五个维度进行解读,包括财税-金融-房租-行政-司法等维度展开。



分区篇及操作实务(一)



1.1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浦府规〔2020〕1号)规定: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区属国企先免收2月份、3月份2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浦东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浦府规〔2020〕1号)规定:加大双创企业房租补贴。对租赁非国资经营用房的创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的小微企业,给予2个月房租补贴


1.2虹口区


《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中小企业直接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产权类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今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直接受益。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本区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收企业人才房屋租金,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核心人才,入住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的人才公寓,经认定,减半收取今年2月份、3月份由本人直接支付的两个月房租,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1.3黄浦区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规定:房租减免。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重但仍保持稳定就业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减免1个月租金。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入驻的中小科技企业及团队减免1个月的房租。对租用本区文创园区经营和办公的中小微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方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不少于1个月的租金,并根据实际减免金额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50%补贴。鼓励本区商务楼宇业主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租金。(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关于黄浦区区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摘要)》:


一、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纳入黄浦区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 “区属国有企业”)。 


(二) 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区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相关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4、存在间接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二、组织实施


1、各区属企业(集团)公司应结合本企业集团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区属企业(集团)公司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应于2月20日前上报区国资委。


2、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办理流程


1、摸底。区属国有企业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各区属国有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各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各区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 、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配套政策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区属集体企业(集团)公司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4徐汇区


《徐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房屋租金。符合徐汇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


1.5长宁区


《长宁区关于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措施》(长府办〔2020〕7号)规定: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符合条件的相关中小企业,实行3个月租金减半;并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鼓励集体资产经营用房参照执行。鼓励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主动为租户减免部分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楼宇载体、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市区创新平台评选、区楼宇园区支持等相关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创业型企业的租金补贴按一季度和后三季度分期拨付。(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金融办、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商务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新泾镇)


《长宁区关于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长宁区关于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措施》,帮助相关企业缓解暂时困难、共渡难关,对接《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要求,制定我区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交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存在间接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二、组织实施


1、各企业集团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企业集团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于2月18日(周二)前向区国资委预报,2月20日(周四)前正式上报区国资委。


2、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


三、办理流程


1、摸底

各企业集团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各企业集团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各企业集团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各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四、规范办理,防范风险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配套政策按照《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的若干政策措施》和《长宁区关于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区属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目标、年度考核和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酌情考虑。


1.6静安区


《静安区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共抗疫情政策》规定: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对自有房产向中小微企业出租的,提供至少1个月的减、免租;减、免租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1.7普陀区


《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普府〔2020〕6号)规定:对中小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2个月的租金免除,免租期满后可视情再给予一定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社会物业减免房租,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楼宇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各类物业业主,优先给予区内相关政策扶持。


《普陀区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操作细则》:


一、措施内容


对中小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2个月的租金免除,免租期满后可视情再给予一定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二、实施主体


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三、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四、减免范围


适用租金减免的房产为本市范围内实施主体自有的经营性用房。区属国企受托经营的其他区属国有房产参照执行。


五、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于已签约且尚处于免租期内的,免租期延长2个月。对于租赁合同3月底前到期的,且不再续租的,免除自2月1日起到合同期止的租金。续租房屋,视同连续租赁。


3、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区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4、存在间接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企业,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5、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


6、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或不支持、配合疫情防控的承租企业,实施主体应当终止、取消部分或全部取消租金减免优惠,直至追索已减免租金。


六、办理流程


1、摸底。各区属国企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各区管企业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各区管企业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签订租金减免的补充合同。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各区管企业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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