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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实施指南》的解读——回应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作者:李烨 李吏 伏旨仪 2026-07-06

【摘要】2026630日,欧委会正式发布《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朝着2027年底开始执法的进程继续推进。最新的《指南》对《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查程序、措施执行、尽职调查、举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阐释,为企业建立供应链尽职调查体系和合规准备提供了指引。考虑到欧盟强迫劳动执法的重大杀伤力,尤其是对于高风险的行业,包括光伏、电子及半导体、纺织、汽车、农产品、渔业产品等,建议企业立即展开合规行动。


2026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正式发布《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实施指南》(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U) 2024/3015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r on the Union market)(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是欧委会基于《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EU) 2024/301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November 2024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 ,以下简称“FLR”或“《条例》”)第11条要求发布的重要配套文件。


FLR于2024年12月13日正式发布,但是根据FLR第39条规定,将于2027年12月14日起开始实施。在FLR发布与正式实施之间的3年时间里,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将建立执法机构和协调机制。此外,欧委会将持续完善执法与合规配套机制,包括实施指南和强迫劳动高风险领域或产品数据库,以支持主管机关开展调查执法,并指导企业建立相应的合规体系。


最新的《指南》对FLR的适用范围、调查程序、措施执行、尽职调查、举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阐释。我们就企业关心的以下重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FLR监管要求并做好合规准备。


一、为什么需要特别关注FLR?


在美国的推动下,强迫劳动相关议题正加速被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特别是美国《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FLPA)和美国海关积极执法,以及由此传导的合规要求,极大地扩大了强迫劳动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的影响,导致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直接出口或者以其产品为原料的制成品出口美国面临很大的挑战。2026年3月12日,美国基于强迫劳动立法与执法不力的理由对60个国家展开301调查。[1] 这一行动将强迫劳动推到了前台。虽然美国发起301调查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普遍征税,但是该调查仍然会迫使其他国家建立强迫劳动监管规则并加强执法,以应对美国的要求或作为和美国谈判的承诺。


在欧盟层面,尽管整体ESG立法和实施节奏有所放缓,例如《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CSDDD)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均出现延期实施[2],《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也进行了阶段性调整[3],但FLR目前并未延期实施,并且欧委会按照立法要求发布了《指南》。同时,欧委会正在加快推进FLR配套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以及面向企业的系列宣讲和培训等。这些举措传递了明确的执法信号。


欧盟的FLR立法和实施将继续扩大强迫劳动的影响。加拿大在目前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的立法基础上,正在进行强迫劳动边境执法的立法[4];英国[5]和澳大利亚[6]已经有了相关反对现代奴役的立法。因此,强迫劳动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西方市场的准入要求,是企业必须应对的合规事项。


二、FLR对企业在欧盟市场的业务有何影响?


由于FLR的广泛适用范围和严重的违法后果,FLR对于企业在欧盟市场的业务有直接、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违法后果严重:如果欧委会经过调查并认定产品是由强迫劳动生产,将会发布基于产品的禁令,这样的产品将不能在欧盟市场上流通,后果不仅是未来无法在欧盟市场销售,并且已在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将被召回和销毁。涉案的产品和企业等于被列入欧盟市场的黑名单。


  • 市场准入条件:FLR合规将逐步成为进入欧盟市场的重要前置条件,为满足欧盟的监管要求,欧盟客户会将合规要求传导给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供应链尽职调查、劳动合规以及供应商准入等方面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要求,整体合规压力将由贸易端延伸至整个供应链。


  • 其他国家执法跟进:FLR的影响还可能具有外溢效应。一旦企业产品被认定涉及强迫劳动风险,不仅在欧盟市场受到限制,也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关注或跟进调查,从而影响全球市场的销售。


三、FLR适用范围


企业首先需要理解FLR的适用范围,以下我们从地理区域、产品和时间三个维度解释FLR的适用范围。


1. 地理区域

《指南》指出,该文件作为FLR在欧盟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欧洲经济区(EEA)国家)适用的指导文件,同时也涉及《温莎框架》相关安排在纳入协议后对北爱尔兰地区的适用。因此,《指南》所称适用范围在字面层面可理解为除了27个成员国,还涵盖EEA国家及北爱尔兰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 FLR在国家层面的适用并非自动扩展至上述全部司法辖区,而是取决于是否通过相应国际或制度性程序正式纳入适用框架。


  • 对于EEA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欧盟法规需通过《欧洲经济区协定》下的联合委员会决议纳入后方可适用。但截至目前尚未完成纳入程序,因此FLR尚未在上述国家生效。


  • 对于北爱尔兰地区,根据《北爱尔兰议定书》及《温莎框架》,欧盟法规需被纳入相关附录并经欧盟–英国联合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适用。目前相关纳入程序仍在推进中,尚未完成最终批准,因此FLR亦尚未在北爱尔兰生效。


截至目前,FLR适用于欧盟成员国,EEA国家及北爱尔兰地区仍处于待纳入阶段,并非自动适用,但是未来存在有比较大的可能性。


2. 产品


《指南》区分了产品和服务,明确了服务不在FLR适用范围。换言之,FLR以产品为基础,其监管对象是产品本身,而非运输、仓储、物流、咨询等服务活动。


《指南》明确,FLR适用于所有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无论产品是在欧盟境内生产还是进口进入欧盟市场,不受产品来源、类型或行业的限制。无论强迫劳动发生在产品开采、收获、生产、制造,还是供应链任何环节的加工、处理过程中,只要产品全部或部分(in whole or in part)使用了强迫劳动,即属于FLR监管范围,不因涉及强迫劳动的部分在产品中的价值或数量占比较低而免于适用。


《指南》明确 “产品”不仅包括工业制成品,还包括《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38条所规定的农产品及开采类产品,如矿产和其他原材料。


《指南》还明确,FRL适用于通过电商平台或其他远程销售的方式投放或提供到欧盟市场的产品。


3. 时间


FLR适用于自2027年12月14日起在欧盟市场流通的所有产品,即使产品或其组成部分是在该日期之前生产或进口至欧盟,也将受到管辖。也就是说,考虑到船期、在欧盟市场仓储以及销售渠道流通的时间,在2027年12月14日之前很长时间内发货的产品都可能适用于FLR。


另外,这里的欧盟市场流通是指进入欧盟境内,但到达最终用户(reach the end user)之前;如果产品在2027年12月14日已经销售给最终用户,将不适用于FLR。请注意,最终用户不是贸易商、分销商或零售商。


四、哪些行业、哪些产品有可能成为被执法的对象?


《指南》并未列出具体的高风险企业、行业或产品清单,而是强调主管机关将采取风险导向(risk-based approach)开展执法。欧委会正在建设强迫劳动高风险数据库,未来将作为识别高风险国家/地区、行业、产品及企业的重要参考工具。虽然该数据库尚未正式发布,但从欧委会将于2026年10月至11月开展的区分产业的宣讲和培训来看[7],光伏、电子及半导体、纺织、汽车、农产品、渔业产品等行业均被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美国近年来的执法重点。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发布的UFLPA执法策略文件已将铝、硅、棉花、PVC、烧碱、铜、锂、钢铁、番茄、红枣列为重点执法领域。由于美欧在强迫劳动政策方面的协调,上述行业和产品具有一定参考价值,预计欧盟在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将予以考虑。


五、哪些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值得重点关注?


根据《指南》提出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欧委会正在建设的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来看,未来欧盟很可能识别并重点关注部分高风险国家/地区。FLR明确将国家实施的强迫劳动(State-imposed Forced Labour,SIFL)作为强迫劳动的特别类型,预计将成为执法中的重点关注。美国UFLPA自2022年6月生效以来已经大量执法,因此欧委会是否将新疆地区作为高风险地区值得关注。


另外,欧盟在其他供应链立法中已建立针对高风险国家(地区)的风险识别机制。例如,基于《欧盟冲突矿产条例》(The EU Conflict Minerals Regulation)第2(f)条规定[8],欧委会已建立了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清单(CAHRA List)。该清单目前已涵盖刚果(金)、委内瑞拉、乌克兰、印度、俄罗斯、也门等国家[9],可作为企业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的重要参考。


六、欧委会如何选择执法目标?


《指南》澄清了哪些因素是主管机关选择执法对象的考虑。在决定是否优先调查某一案件时,主管机关将综合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疑似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疑似强迫劳动的规模越大、严重程度越高,其风险等级越高,相应案件的调查优先级也越高。主管机关在评估这一因素时,应结合涉案产品及其生产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就规模而言,受强迫劳动影响的人数越多、涉及范围越广,通常意味着强迫劳动具有更大的规模。就严重程度而言,虽然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均具有严重性,但在以下情形下,主管机关可能认定案件具有严重程度更高:(1)同时存在多个强迫劳动指标;(2)强迫劳动情形难以或无法得到有效补救;(3)强迫劳动持续时间较长或具有反复发生的特点;(4)涉嫌强迫劳动具有系统性特征,例如国家直接实施、推动、默许或参与强迫劳动。


《指南》进一步指出,国家实施的强迫劳动(SIFL)通常具有规模大、严重程度高的特点。这类强迫劳动往往影响人数众多,并依托国家权力形成结构性、系统性的强迫劳动情形。


第二,相关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或自欧盟出口的数量或规模。涉嫌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在欧盟市场投放或自欧盟出口的数量或规模越大,案件越可能被赋予更高的调查优先级,因为此类产品涉及的欧盟企业和消费者范围更广,强迫劳动风险对欧盟市场的潜在影响也更大。在评估相关产品的数量或规模时,主管机关将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的实物数量或交易规模;(2)产品的货值或销售金额。


第三,涉嫌存在强迫劳动的零部件或原料在最终产品中的重要性。涉嫌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部件或原料在最终产品及其供应链中的重要性越高,案件越可能被优先调查。这里的“重要性”,应结合相关部件或原料相对于最终产品的物理重要性、功能重要性和经济重要性进行综合判断。


七、强迫劳动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FLR对强迫劳动的定义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第2条,即“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在此基础上,《指南》进一步阐释了强迫劳动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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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强调,在判断某一情形是否构成强迫劳动时,在所审查的期间内,“缺乏自愿同意”与“胁迫”两项要件必须同时存在,方可认定构成强迫劳动。实践中,两者往往相互重叠、相互印证:一方面存在胁迫通常意味着劳动者不可能作出真实、自愿的同意;另一方面,当劳动者所谓的“同意”明显缺乏真实性或可信性时,也可以据此合理推定存在胁迫。由此可见,主管机关将结合个案情况,对是否构成强迫劳动作出整体判断,而非机械地分别证明两项要件。


此外,强迫劳动可根据施加者分为两大类:私人施加的强迫劳动和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还包括强迫童工劳动,需要单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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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欧盟主管机关如何识别强迫劳动风险?


欧盟主管机关判断是否存在强迫劳动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指标,而非单一因素。《指南》第3.4节列出了多项常见风险指标,包括:


  • 强迫招募(forced recruitment);

  • 欺骗(deception);

  • 债务剥削(exploitation of debt);

  • 危险或不体面的工作条件(hazardous or degrading working conditions);

  • 繁重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安排(onerous working hours or work schedule);

  • 不体面的工作相关生活条件(degrading work-related living conditions)

  • 施加不合理的额外义务(abusive additional obligations);

  • 身体暴力或性暴力(physical or sexual violence);

  • 滥用隔离措施(abuse of isolation);

  • 限制劳动者行动自由(restrictions on workers' movements);

  • 扣留现金、其他财产或身份证件(retention of cash, assets or identity documents);

  • 克扣或拖欠工资(withholding of wages);

  • 威胁或恐吓(threats or intimidation);

  • 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abuse of vulnerability)。


在实践中,上述部分指标往往容易被企业忽视,尤其是不良工作条件、过长工作时间、较差的住宿与生活条件、克扣或拖欠工资等“非极端”情形。但这些因素在监管评估中同样可能被视为重要风险信号,企业需要在供应链尽职调查中予以关注。


九、如果被认定存在强迫劳动,欧盟主管机关会采取什么具体措施?


一旦欧盟主管机关调查认定产品涉及强迫劳动,主管机关将作出禁令的决定(ban-violation decision)。该禁令的核心是对相关产品实施市场禁入,并配套一系列后续处置措施,以确保禁令能够在欧盟市场有效执行。《指南》第4.8.3条明确了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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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主管机构的决定还将规定企业履行义务的期限,并告知企业申请复审、请求撤销决定及提起司法救济的途径。


十、禁令到底是针对产品,还是企业?


欧盟在FLR下采取的是“产品为基础”(product-based prohibition)的禁令,而不是单纯针对某一个企业。


第一,在禁令措施层面,“禁止将相关产品投放或提供到欧盟市场以及出口”是产品为基础的禁令,禁令的产品范围非常关键,可以覆盖零部件、组件、整机、产品系列,甚至特定工厂的产品,因此影响范围可能不局限于被调查企业本身。并且该措施具有防规避效力,不仅适用于被调查企业,也适用于任何在欧盟市场销售或提供该产品的其他企业。也就是说,只要产品被纳入禁令范围,无论由谁销售均不得进入欧盟市场。比如某一部件被认定存在强迫劳动生产,那么含有该部件的所有产成品都将纳入禁令,无论产成品最终由哪个企业在欧盟市场销售。


尽管禁令措施是以产品为基础,但是被调查企业的产品仍是最为容易被识别的,预计禁令在执法中将首当其冲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的产品,对于其他企业的相关产品将会通过其他调查或海关执法进行识别。


其次,在后续执行层面,是针对被调查企业,比如要求召回、处置产品,这些是专门针对禁令中的被调查企业,不会自动扩展到所有销售同产品的企业。


十一、欧委会如何调查?每个阶段被调查企业应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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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步评估


调查程序的第一步是主管机关评估所有相关、客观且可核实的信息,以判断是否存在涉嫌存在强迫劳动,并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下一阶段调查。同时,主管机关需要结合风险导向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和排序。《指南》明确,主管机关在初步评估阶段可以参考多种信息来源,包括:


  • 通过欧盟强迫劳动举报渠道收到的信息;

  • 欧盟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中关于产品和地区风险的信息;

  • 《指南》第3.4节列示的强迫劳动风险指标;

  • 市场监管信息与通信系统(ICSMS)强迫劳动模块中的历史禁令决定及成员国之间共享的调查信息;

  • 劳动监察、职业安全、税务、司法及打击人口贩运等其他主管机关提供的信息;

  • 工会、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劳动权益倡导者、工人代表及疑似受害者等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信息;

  • 欧委会及主管机关自行开展的研究、分析、桌面调查、供应链追溯工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源。

在初步评估阶段,主管机关可能不会通知到企业,但主管机关已经通过举报、公开资料、海关数据、风险数据库等方式对相关产品和供应链开展风险识别。


2. 初步调查


如果主管机关在初步评估阶段认为产品涉嫌强迫劳动的可能性,则可以启动初步调查,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本阶段的核心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充分依据怀疑”(substantiated concern),即是否已有客观、事实性且可核实的信息,足以合理怀疑相关产品涉嫌强迫劳动,并决定是否进入深入调查。


在初步调查过程中,主管机关通常会向被调查企业收集信息,要求其提供尽职调查体系、供应链地图与产品溯源信息、风险识别及整改措施、劳动合规等方面资料(具体见问题十二)。同时,主管机关还可向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工会、非政府组织、举报人等相关主体获取信息,并结合公开资料、风险数据库及供应链追溯工具,对相关事实进行交叉核实。


根据《指南》,主管机关原则上应在收到企业相关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作出判断。如果认为不存在“充分依据怀疑”,或者企业已经充分证明相关风险不存在或已得到有效消除,调查可以终止;如果认为已达到“充分依据怀疑”的标准,则将启动深入调查。


此外,《指南》还规定了一项较为灵活的安排,如果企业在上述期限内能够证明其正在采取适当措施终止、预防或整改强迫劳动风险,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整改可行性、涉及利益相关方数量以及企业规模等因素,给予企业合理期限继续完成整改,而不立即进入深入调查。这意味着,对于已经建立较完善合规体系并积极开展整改的企业,初步调查阶段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化解的空间。


对企业而言,初步调查是整个调查程序中关键的阶段。企业应及时、完整提供主管机关要求的信息,充分证明已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和供应链管理机制,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争取在深入调查启动前消除主管机关的疑虑。


3. 深入调查


在深入调查过程中,主管机关将进一步开展证据收集与核实工作,包括要求企业补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例如供应链地图与溯源信息、产品追溯资料、尽职调查记录、风险识别与整改措施说明等,并对企业在初步阶段及调查阶段提交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与核查。


进入深入调查后,主管机关将进一步收集和核实证据。除继续要求企业提供尽职调查、供应链及产品溯源、劳动合规等方面资料外,还可以向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行业组织、工会、举报人等相关主体获取信息,并在必要情况下开展实地检查,以进一步确认或排除相关事实。对于欧盟境外涉嫌强迫劳动的案件,欧委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开展境外核查。


企业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提交相关资料,一般答复期限是30至60个工作日;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主管机关将结合企业规模、掌握资源及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


4. 决定


主管机关原则上应自启动调查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如认定不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形,应终止调查;如认定存在,则将作出禁令决定(Ban-Violation Decision),并进入后续执行阶段。即使调查已经终止,如后续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主管机关仍可就同一产品重新启动调查。


针对主管机关的决定,《指南》规定了三种主要救济途径:一是被禁令决定涉及的企业,以及能够证明自身直接受到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复审。二是在完成整改并消除强迫劳动后,申请撤销决定针对未来销售的效力;三是依法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对决定的程序或实体合法性进行审查。


5. 措施


主管机关作出违反强迫劳动禁令决定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欧盟实行“市场监管+海关执法”的双重执行机制:主管机关负责在欧盟市场内部监督企业履行禁令决定,包括产品禁售、召回、处置、更换部件等措施;海关则负责在产品进口和出口环节识别并拦截受禁令约束的产品。双方通过ICSMS(市场监督信息与通信系统)共享案件信息,确保禁令在欧盟范围内得到统一执行。


十二、企业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


《指南》第4.7节列出了主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能要求企业提供的信息示例(非穷尽清单)。从内容结构来看,这实际上对应企业未来调查中的核心举证内容,可归纳为三大类:尽职调查体系(Due Diligence)、劳动合规记录(Labour Compliance Records)、产品供应链及溯源信息(Traceability)。以下清单有助于企业在合规和准备应对调查时,系统性梳理资料范围与证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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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企业不配合调查有什么风险?


尽管在FLR框架下,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管机关承担,但企业在调查中的配合程度本身会直接影响调查认定结果。根据《指南》第4.8节规定,如果企业拒绝配合调查,导致主管机关无法从其处获取必要证据,主管机关可基于“可获得事实(facts available)”继续推进案件认定,确保在企业不合作的情况下仍能有效执法。不配合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信息、提交不完整、误导或错误信息,或故意提供大量无关信息以阻碍调查,以及任何其他阻碍调查的行为(包括现场检查受阻等)。


需要注意,《指南》进一步明确,在一定情况下,不配合本身可以构成证据的一部分,并与现有其他事实相结合,通常足以作为认定存在强迫劳动的依据。因此,从执法逻辑来看,不配合调查的风险不仅在于信息缺失本身,更在于从实际效果来看可能被直接纳入不利推定,从而显著提高企业被认定存在强迫劳动的风险。


十四、为什么建议企业现在就开始采取合规行动?


虽然FLR将于2027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但真正留给企业采取合规行动的时间并不充裕,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 欧盟FLR已进入实施准备阶段。目前欧委会正通过行业培训、企业沟通以及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等配套机制逐步完善执法基础设施。这些举措意味着欧盟已在正式执法前,已经对企业的准备工作有了初步预期,企业需要积极响应。


  • FLR实施时间并不遥远。FLR适用于2027年12月14日之后在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但产品通常涉及采购、生产、运输、库存及销售等完整周期,因此企业必须提前完成合规体系搭建,至少应在明年夏季前基本准备就绪,才能降低届时在欧盟市场流通产品的风险。


  • 合规需要很长时间。供应链追溯体系和尽职调查体系无法短时间建立,无论是开展供应链风险评估、建立尽职调查体系、完善产品追溯机制,还是推动供应商整改、调整供应链布局,都需要较长周期。


调查不会给企业留出准备时间。主管机关在调查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而企业通常需要在非常短的期限内作出回应。一旦进入调查程序才开始整理供应链、收集证据或协调供应商,几乎不可能及时提交完整和高质量资料,从而显著增加不利认定的风险。


十五、欧盟《条例》和美国UFLPA有哪些区别?


我们要理解欧盟《条例》有自身的特点,未来在执法上肯定与美国的做法也会不同。以下我们从立法目的、措施内容、受影响对象、执法机构、举证责任等方面比较欧盟《条例》与美国UFLPA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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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在执法程序方面欧盟《条例》相比美国UFLPA更加合理,在采取措施之前,欧盟有调查、举证和抗辩程序,在调查结束后还有复审和整改的纠正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主管机关需要通过调查程序证明存在强迫劳动,但被调查主体的举证责任仍然很重,主管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事实做出不利裁定,特别是国家强迫劳动可能构成适用可获得事实的条件。并且,被调查主体不合作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措施和后果方面,欧盟《条例》要更加严厉,影响更大。一方面措施会要求召回和销毁所有在欧盟市场流通领域的相关产品,另一方面如果被认定为强迫劳动产品,从实际效果来说,被调查主体等于进入黑名单,会直接或间接严重影响该主体在欧盟市场未来的所有产品销售。


此外,欧盟《条例》具备更多的灵活性,重视企业采取的尽职调查和消除强迫劳动情形的能力,这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和合规体系要求实际上非常高。此外,欧盟《条例》对于欧盟认为的重要战略货物有“暂缓执行”的安排。


虽然欧盟《条例》和美国UFLPA有以上区别,并且在实践中一定会体现自己的特色,但是从《指南》来看显然欧委会了解美国UFLPA和执法情况,并进行了借鉴。预计在执法过程中美欧的主管部门会进行政策协调。考虑到欧盟关于通过高风险数据库确定执法目标、对产品完整供应链溯源的要求、海关根据高风险数据库和禁令决定在边境执法、依据可获得事实做出裁定、国家强迫劳动等方面的规定,我们认为从实际效果来看最终欧盟执法会和美国执法趋同,尤其是针对中国的执法。


十六、企业现在应做哪些准备?


首先,企业应该重点关注欧盟委员会在2026年9月至11月举办的行业宣讲和培训,及时了解主管机关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及调查程序的最新解释,尤其包括光伏、电子与半导体、汽车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动向;同时持续跟进《指南》及其后续解释文件的更新内容,以把握执法思路。


第二,企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完善供应链风险识别与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需要特别关注欧盟接下来发布的风险数据库,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与供应链结构,系统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高风险产品及原材料以及各级供应商。


第三,企业应完善内部治理与职责分工,将强迫劳动风险纳入现有合规或ESG管理体系,明确采购、供应链、法务及合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员工培训,并建立基础的信息收集与内部报告机制。


第四,企业应在FLR正式实施前完成体系化建设,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完善供应商管理与合同管理:更新企业行为准则及供应商行为准则,在采购合同中系统纳入禁止强迫劳动、信息披露、审计、整改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完善供应商准入、评估、退出及持续管理机制。同时,对欧盟客户提出的尽职调查或声明要求,应提前评估合规风险,并明确各方在信息提供、保密义务、调查配合及整改方面的责任分工。


  • 供应链尽职调查体系:建立并实施供应链尽职调查,结合《指南》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尽职调查框架[10],将强迫劳动风险纳入企业供应链管理体系,在CSDDD发布后再根据其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 溯源体系:企业应基于物料清单(BOM)分析高风险原料,在此基础上梳理直至矿端的供应链地图,并开展供应链溯源测试,逐步建立溯源体系。


  • 劳动合规体系:根据《指南》所罗列的强迫劳动指标以及劳动合规的证明资料,分析供应链上劳动合规的风险,建立劳动合规的体系,能够识别、防范、减轻和消除自身和供应链上的强迫劳动风险。


  • 完善认证与治理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引入适当的第三方审核、认证或社会责任评估机制,以提升供应链透明度与合规可信度。


最后,对于高风险的行业或企业,根据《指南》所罗列的强迫劳动指标以及信息资料清单,以应对初步调查为目标,系统性准备和完善尽职调查、产品和供应链溯源、劳动合规三个方面的证明资料,直至完成能够应对30天初步调查的能力建设。



锦天城是国内极少数能够提供供应链管制和强迫劳动合规服务,并拥有大量执法应对经验的律所。锦天城持续协助多家客户不间断地应对CBP执法,从光伏和铝制品,扩展到航空部件、汽车部件、电子、化工、机械产品。截止目前,我们协助客户已经实现了超过500笔被扣货物的成功放行,货值高达数亿美金。在长时间应对CBP执法的过程中,我们在供应链风险评估、溯源证明、供应链尽职调查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判断能力。除了执法应对,锦天城还在协助锂电池、储能设备、汽车部件、变压器、光伏组件多家头部企业积极开展前期合规工作和供应链尽职调查体系建设。



注释

[1] https://ustr.gov/about/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6/march/ustr-initiates-60-section-301-investigations-relating-failures-take-action-forced-labor


[2]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6/02/24/council-signs-off-simplification-of-sustainability-reporting-and-due-diligence-requirements-to-boost-eu-competitiveness


[3]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4] 加拿大在现行《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法》基础上,于2026年6月提出《An Act respecting the prohibition of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produced by forced labour》(Bill C-35),拟进一步建立专门针对强迫劳动产品的进口禁止制度。详情见链接:https://www.canada.ca/en/global-affairs/news/2026/06/canada-introduces-legislation-to-strengthen-the-ban-on-importing-goods-produced-with-forced-labour0.html


[5] 英国于2015年颁布的《现代奴役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5, MSA 2015, c. 30),详情见链接: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5/30/contents


[6] 澳大利亚于2018年颁布《现代奴役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8, MSA 2018, Act No.153 of 2018),详情见链接: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18A00153/latest/text


[7] 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single-market/goods/forced-labour-regulation_en


[8] Article 2(f):“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conflict-affected and high-risk areas),是指处于武装冲突状态或冲突后脆弱状态的地区,以及存在治理薄弱或缺失、安全保障不足(如国家治理失效)的地区,以及存在广泛、系统性违反国际法(包括侵犯人权)行为的地区。原文详见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7/821/oj/eng


[9] https://www.cahraslist.net/


[10]OECD Due Diligence Guidance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