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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统一上市公司境内外分拆上市的监管体系—简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作者:沈诚 王立 李贝玲 2022-01-12
[摘要]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统一了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的监管要求。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统一了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的监管要求。


一、《分拆规则》对现行分拆上市监管制度的修订要点


1.统一分拆境内外上市的监管要求


在《分拆规则》出台前,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分别适用《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7号,以下简称“《境内分拆规定》”)与《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境外分拆通知》”)。


《境内分拆规定》在2019年颁布时已经充分借鉴《境外分拆通知》的内容,且两类分拆规则在监管大逻辑上类似,不存在实质冲突,故中国证监会本次从整合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的角度对该两项规则进行整合,统一了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的监管要求。


在分拆的实质条件方面,原《境内分拆规定》项下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规定几乎都在《分拆规则》中沿用。相对而言,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影响要大一些,例如原《境外分拆通知》仅要求上市公司三年连续盈利,而根据《分拆规则》上市公司若计划分拆子公司在境外上市,还需要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的要求。


2.明确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无需取得证监会专项许可


原《境外分拆通知》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实施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没有废止《境外分拆通知》,但其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分拆境外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前述规定到底仅指《境外分拆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还是也保留了证监会对境内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批,当时来看不是很清晰。但本次《分拆规则》施行的同时废止了《境外分拆通知》,且《分拆规则》未对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外上市规定任何行政许可要求,而是将决定权交给上市公司的股东。据此,我们理解,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不需要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前专项审批,但仍需要按照正式颁布的《管理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


3.若干具体规则的细化


《分拆规则》在主要内容方面虽与《境内分拆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但仍在个别具体规则上进行了细化。例如《分拆规则》在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五条第(五)项中明确,在计算有关人员所持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比例时,可以剔除该等人员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股的部分。此外,《分拆规则》在第五条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当上市公司以结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提供给拟分拆子公司使用时如何计算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


二、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条件、流程及信息披露


根据《分拆规则》,上市公司将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实现重组上市,在分拆条件、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主要要求如下所列:


1. 分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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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拆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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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分拆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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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量项目的规则适用情况


《分拆规则》自2022年1月5日起施行。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起草说明》,如在《分拆规则》实施前上市公司的分拆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需按原监管规则执行,其他则需按照新规则执行。


三、《分拆规则》项下若干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 港股回A项目是否在三年后才能分拆?


根据《分拆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若想分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其股票在境内上市应满三年。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先发行H股后发行A股的项目,逐步也出现了已经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A股的项目。我们理解,对于前述两类项目,如果必须在A股上市后三年才能实施子公司的分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特别是对红筹回A项目而言,A股只占发行人总股本的少部分,亦要求回A后三年才能实施分拆,这将限制企业的资本运作,建议监管机构对此予以明确。


(二) “主要业务或资产”如何认定?


《分拆规则》第五条规定了几类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分拆的情形,其中的第(一)至第(三)项都针对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资产,具体而言,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的募集资金投向(但所使用资金不超过该子公司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的标的,或是属于上市公司IPO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分拆规则》中未明确“主要业务和资产”的判断标准。很多情况下子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可能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部分系独立形成,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将直接对子公司能否实施分拆造成实质影响。我们建议监管机构在实操中能设定一些量化标准,便于市场主体判断《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的符合情况。


(三) 上市公司人员在公司持股的程序要求如何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按照《分拆规则》第九条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我们的问题是:首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如何理解,是在上市公司有明确分拆计划时实施的人员持股,还是也包括在子公司历史上已经实施的人员持股?其次,子公司历史上发生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持股,通常已经作为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共同投资,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在上市公司明确分拆子公司方案后再次将其提交表决的意义在哪里?最后,如果有关决议未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上市公司有关人员是否需要先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才能继续推进子公司分拆工作?


四、有分拆计划的上市公司若干注意事项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合规性


从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一系列规定来看,大股东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几乎成为各类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分拆上市、境内外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的实质条件。对于那些有计划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上市公司而言,务必应注意日常经营、重大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合规性问题,同时应敦促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熟悉、了解、遵守相关合规性要求,避免合规性问题造成后续分拆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 分拆上市的架构设计


上市公司实施子公司的分拆上市,可能面临分拆到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的选择,在分拆境外上市的情况下,又可能面临以红筹模式还是H股模式的选择问题。较早地确定子公司架构,能够避免日后内部重组产生的审批、税务成本等问题。在早期尚不能明确子公司未来上市地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具备灵活性的架构设计,同时保留分拆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可能性。此外,上市公司及拟分拆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子公司的持股问题也应早日规划,一方面保证符合分拆上市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降低后期上市公司内部审批时不通过的风险。


(三) 分拆上市的独立性问题


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始终是分拆上市监管的重中之重。对此上市公司可从业务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财务独立性、资产完整性、管理规范等方面筹划拟分拆主体的独立经营准备,其中,业务独立方面,上市公司与该子公司应按照《分拆规则》等合规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毛利以及同业竞争等问题;在机构及人员独立方面,应注意厘清两者的法人架构,细致排查该子公司的核心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同时应确保管理团队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我们建议,有分拆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尽早在专业机构配合下对分拆子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进行评估。